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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个人金融合作

发布时间:2021-07-12 20:35:51

⑴ 论述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困境

没有禁止合作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⑵ 保险﹑银行﹑证券这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银行、证券和保险逐步融合的趋势。因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构建! 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 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联盟分析

199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针对我国券商出现的融资窘境,提出两点改革措施:一是允许有条件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二是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服票质押向银行借款融资(《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1998年,保险公司获准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1999年,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的管理办法,把保险公司与券商联系起来。经过几年的改革,银行、证券、保险之间逐渐给我们拓展了联盟的轮廓,开创了金融新时代。

一、银行、证券、保险联盟的可行性分析
制度创新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中资金融机构若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继续改革金融体制。同时,针对我国证券与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建立银行、证券、保险联盟是很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一)券商融资渠道狭窄。券商作为金融企业,从事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承销业务;从事着为企业兼并收购充当策划顾问的并购中介业务;从事着以自己的资金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自营业务,也从事着收取佣金,促成投资者完成交易的经纪业务。这些注定了对资金有庞大的需求。外源资金更少。按照过去规定,我国券商不能向银行贷款,不能发行债券,不能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进行国债回购。事实上,券商只有一条外部融资渠道,只能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进行为期一天的拆借,这种隔夜拆借,犹如杯水车薪,对券商的长远发展作用极小。

资金拮据使券商面临风险。券商风险是指由于资金筹措和运用所产生的风险,即由于不确定性引起的券商在资金筹集和运用中形成损失的可能性,表现为:(1)流动性风险,指券商由于流动性比率过低而使其财务结构缺乏流动性,在经营不利时,由于金融产品不能迅速变现,券商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而陷入财务周转危机。据统计,到1996年底,中国十大证券公司中,流动性比率无一接近90%,而美国的摩根这一比率为98%。(2)资本充足性风险。我国对券商的净资产负债比率的最高限额为10:1,而一些中小券商的净资产比率过高,一旦经营困难,这些券商将首先陷入资不抵债,甚至面临较大的资本充足性风险。

(二)保险金需要拓宽渠道。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及国人保险意识的加强,中国保险业在最近几年已取得长足发展,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年都呈大幅度增长之势。1997年我国保费收人1072亿元,较19%年增长20%,1998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247亿元,较上年增长14%,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保险业总收入在2000年以前,将有可能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其市场潜力在规模上高达2500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资金面临着资金运作方式的限制,投资收益同公司竞争的加剧和投资者对保险投资回报率要求提高的矛盾。长期人寿保险资金具有储蓄性和预期交纳保费延期给付两个基本特点。由于缴费与给付时间间隔较长,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给付,满足保户预期需要,就必须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和增值。因此,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和增值是保险自身的需要,而保值和增值的根本途径在于充分运用保险资金,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受到限制,只能在银行存款,近2年有所放宽,也仅限于买卖政府债务和金融债券。因此,在我国,存款和国债利息与保单预定利率之差就成为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目前保险公司投资国债的比例扩大,但由于国债的规模本身小,制约了投资的规模和比例,资金投放于银行的仍占一定比例。这样,自1997年以来,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七次下调,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损失。长期以来,将动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加入WTO的步伐正在加快,这就要求成员国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出牌,即中国的保险业要加快开放步伐。降低收益标准和提高投资收益,从而在强手如林的保险业中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要解决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下调而使保险资金利差缩小甚至倒挂的现象,只有通过有效的多渠道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收益率才是解决保险公司利差倒挂以及今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资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如美国保险公司业务量占其金融市场业务的三分之一以上。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中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无论从形式上和手段上都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

(三)银行业务范围需拓宽。2000年开始,金融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和代理业务。银行业务针对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拓展:

1.国外银行保险业务80%以上是通过市场中介,即代理经纪人办理的。我国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务多,面广,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对保险业比较熟悉的特点,大力发展代理保险业务。

2.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银行和保险业可以分享网络资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银行拥有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库,银行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和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3.保险公司可为银行产品如消费信贷,个人按揭贷款及汽车按揭贷款等提供保险服务。

4.保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完全可以用于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储蓄存单如何和保单结合,和基金结合也可研究。

5.在融资业务方面,保险公司是银行的存款大户,将来可能成为银行金融债权的主要投资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问可通过拆借,债券回购等方式融通资金,提高资金的流通性和收益率。

6.银行和证券可以交互营销,共享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银行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分支网络,可以利用现有网络进行证券业务、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证券、保险、银行联盟方式分析

通过以上三者之间联盟的可行性分析,我们有必要提出联盟具体方式。
(一)保险资金与证券市场联盟方式的选择。自1997年以来,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已下调7次,其中,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降幅达7%,三年五年期存款利率也有相同幅度的下降,降幅之大,前所未有。与现行的银行存款利率相比,保险公司已出现明显利率倒挂现象,保险资金的运用环境每况愈下,保险业的经营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困难。拓展长期人寿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在业界日益高涨。同时,中国证券市场却依然存在规模不大,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已为政府及证券业人土所关注,并成为管理者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
1.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资金使用周期确定保险资金合理使用结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短期负债进行短期高清尝力投资业务,如商业票据;将属于中长期负债的人身险准备金除少量用于应付流动性的不规则变动外,大部分均可用于中长期投资,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将总准备金和承保盈余这种最适合的中长期投资的资金,可购买二级市场优质股票、不动产和抵押贷款等。

2.保险公司直接购买证券基金。即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认购或购买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同级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限定投资比例,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高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建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目前资本市场较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规定其发行的资本金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方式可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建立新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选择已成立的基金管理。

(二)银行与保险公司联盟方式的选择。中国保险市场一旦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资产实力,营销手段,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必然给中国民族保险公司带来冲击。随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式的增加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业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再限于单纯代收保费和争取存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合作方面。目前,国务院宣布保险资金可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人民银行也作出商业银行可以试办对保险公司协定存款的决定。就寿险而言,寿险给付不象财产险和责任险那样难以预料,投资的策略主要着眼于价值的长期稳定增长,因此对商业银行开办的协定存款业务反映积极。而且保险公司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必须避免资金集中摆布的风险,会从四大商业银行转移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抓住这一时机,并充分运用开办协定存款这一有力手段,与寿险公司开展资金方面的合作。

2.业务合作方面。国外人寿保险产品已完全由以储蓄型产品为主向以投资型产品为主的经营转变,国内寿险公司正在进行品种创新的探索和努力。最近,寿险公司推出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产品,由于这种产品在保险保障基础上所具有的独特投资理财功能,吸引了一批有投资意识的投保人,银行应在品种开发和营销方面,结合私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加强与寿险公司的协作。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可利用网点优势,大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增加保险资金的存款和相应的营业收益。

3.技术合作方面。银行应利用寿险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新的机会,采取与寿险公司发行联名卡等方式共同开发技术支持系统,拓展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建立双方长期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争取两家共同的客户群体。

(三)银行与券商联盟方式的选择。目前,银行与券商合作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在搭桥贷款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证券交易清算方面,银行可以申请证交所的清算资格。我国银行在发展以上业务的基础上,要从更广阔的领域上拓展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

1.发展资产证券业务。资产证券业务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为证券化目的而成立的载体(发行人),发行人以此资产所产生的现金作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用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载体受托人以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资者。该业务可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思路。银行可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策划,而证券公司则可在总体策划,交易工具的策划与创新和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方面发挥作用。

2.发展基金托管业务。目前,我国基金业得到很大发展,如股票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上的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已转入市场化的运作,出于信用上的考虑,这种基金非常希望银行的进入。具体做法:基金与券商签订基金管理协议,同时要求券商在银行开立托管账号的变动和运作情况,以防范风险,银行可以对此业务进行探索,利用银行的账户管理功能和信用为客户和券商搭桥,从中收取手续费,同时也能增加存款。

3.与上市公司融资业务。公司在提出周转资金需求时,银行可提供有证券公司担保的搭桥贷款,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的收款、结算等业务;公司在借壳或买壳上市的过程中,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源公司并帮助策划运作方案,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下,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供资金和项目信息方面的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证券公司作为配股承销商,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搭桥贷款和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公司进行兼股时,银行可提供兼购项目的推荐和杠杆融资等业务。

三、结束语
当巨额银行信贷资金寻找不到贷款对象,当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整个资金市场明显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对,券商的融资却发生了危机;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庞大的资金却因融资渠道狭窄,不能充分的保值或增值;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面窄,未能充分发挥其网络面广,信息量大的特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资本市场上相互矛盾,相互补充,因此,可以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链条,把三者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它们自身的优势。(国研信息)

⑶ 有什么好的建议,加快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一、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发端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在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荷兰、瑞士等国家,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0%-35%,而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银行保险更为发达,这一比例曾达到60%。
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四种:第一种,分销协议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合作协议,代售产品,代收保费,代理资金结算,提供优惠融资支持。第二种,战略联盟关系,银行重点选择一到两家保险公司合作,共同研发产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第三种,合资模式,进行资本融合,共同出资建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进入保险领域。第四种是金融控股集团,银行收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收购银行,通过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团而紧密打造成一体化组织。
银行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5年,新华、泰康、华安等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迅速树立品牌形象,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业务。2000年以前,银行保险所占份额不足2%,2001年,银保业务占寿险总收入比重将近3.5%,2002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寿险的17.1%,2003年又实现保费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63%,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26%,2004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实现银行保费收入803.25亿元,2007年增速达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银行保费收入增速进一步上升到128.71%,带动寿险行业增长。
二、银保合作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迅速,但与欧洲银行保险相比,仍然处于较为低端的第一种发展模式,即协议代理模式,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协议,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代理模式下的银保合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也极大的影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响
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自此我国的金融体系进入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的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银保系统性因素影响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对于银保合作的热情不高。
(1)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仍然是利润的主要来源,而银保手续费只是中间收入中的一项,并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银行保险作为外来的介入业务始终没能够融入银行发展的长期发展战略,而银行也不能够分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利润。
(2)银行占据品牌资源优势、渠道资源优势、相关业务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而保险公司众多,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在银保领域展开了激烈竞争,因而在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而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
2、银保合作短期化,且随意性强。短期性的协议关系,不能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只想以自己的网点资源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源租金即手续费,而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长远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网点的争夺上。
3、保险公司在银保竞争中仍然以手续费为主要手段,业务发展方式粗放。银行保险佣金比例低于个人营销,本应该有成本优势,但在当前状况下,银保业务的成本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1)我国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银行只能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多对多”模式下,银行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银行地位的强势迫使保险公司展开了单纯的代理费率的竞争。(2)银行对员工分配激励措施不到位,使银行员工在代理银保业务紧盯代理费率。由于银行对与代理费仍然采用入财务大帐而后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措施,针对个人代理的分配激励措施并不到位,所以银行员工更愿销售代理费率比较高的公司的产品。所以,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就极易形成哪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的局面,保险公司在费率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据悉,5年期产品的手续费过去为2%左右,而现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虑公关费用,附加奖励费用,业务员的工资,业务单证费用,内勤工资等成本,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无利润”状态。
4、银保产品单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质化严重。银保产品主要是趸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长期发展,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向客户提供的多是具有简单保障功能的简易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完善,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而且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可替代性强,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的转换成本很低。此外银保产品的同质化还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和银行产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银保产品的储蓄性对银行中长期储蓄构成了侵蚀,是对银行资金流和客户流的掠夺。
5、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和产品销售技能不完善。由于财产险,人寿险业务性质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类不同,传统业务和投资理财型业务不同,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银行柜员适应了银行的标准化销售模式,对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观念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培训,因而存在业务技能的欠缺,不利于银保业务的展开。
6、银保代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侵蚀银行信誉。在我国,人们对银行的可接受程度高于保险,银行一直比保险拥有更高的信誉度。但是由于银保代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导致误导客户甚至骗保现象的大量出现,常将某些保险产品描述为与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户承诺最低分红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险”、“存钱送保险”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存款的区别,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誉,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有所顾忌。
(三)技术性因素影响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客户信息共享和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与银行分享技术性优势,所以两者不愿共同打造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无法使客户获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虽然“银保通”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但却是银行独立开发的针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系统,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连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征。
三、对策研究
(一)对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观政策至关重要。
1、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1)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也逐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准许经营保险,保险公司也积极进军银行领域,财险公司可以经营寿险,寿险公司也积极向财险拓展。平安保险公司先后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从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团;中国人保人寿险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挂牌成立,保险巨头纷纷打破分业经营限制是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征兆。而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应对外来综合性金融企业的竞争和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并能够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2)加强对保险公司竞争监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由粗放式竞争向集约式竞争发展。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不计成本的提高代理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出现。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竞争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银行准入机制,推动银行业的充分竞争。目前我国银行市场是以工农中建为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四大银行的国有控股身份使得各个银行刻意回避业务方面的竞争,而其他非国有控股银行在同业竞争中能力有限,所以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完全竞争,这不利于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对抗金融风暴的能力。而正是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了在世界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银行业依旧把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而不急于在其他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使银保合作不能够上升到银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上。
(二)银保双方应从长远发展战略出发,构筑利益共享机制。
银保双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赢性质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渠道、迅速抢占市场。对于银行来说,面对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外来竞争,及资金提供者和客户谈判力量的增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利润率将不断下降,银保合作无疑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留住优质的客户资源,综合实力的提升也能够增强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1、利用双方优势,联手共同开发优势产品。保险公司具有产品开发技术优势,而银行则具有客户资源优势,一方面双方应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 对市场进行细分, 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 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 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 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 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 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 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 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 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2、加快技术开发,建立和优化银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使用的银保通系统虽然能满足柜面实时出单的要求,出于安全和信息机密等多方面考虑,但对于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银保双方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让客户能够通过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银行和保险的双重服务。
3、让银行分享保险公司利润,在银行内部培养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为银行内部管理银保方面的员工配属来自保险公司的薪酬,这必将吸引银行内部优秀人才进入银保领域,并从内部利益上重视银行保险。在机构设置上就能反映出银行对银行保险的态度并不像保险公司那样重视,在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中介银保业务部门,而银行则仅仅设有相关机构,并不是独立部门,因而积极引导银行设置专门银保部门,并为其管理人员配属相应比例的薪酬,无疑为银行从内部相关利益方面重视银行保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三)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解决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状况下,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品牌优势。产品同质就需要提升服务,依靠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品牌的建设让自己成为客户购买银行保险的第一联想,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银保市场中胜出。
2、在保险观念和产品上加强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并由保险公司代表银行出台相关的分配奖励措施。可以将保险行业严格专业的培训机制应用到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当中,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机制,而这些机制同样完全适应于银行柜员的培训,通过这些机制的操作,银行柜员在保险观念和产品销售理念及技能上会有极大的提升。银行出台分配激励措施热情不高,往往不愿出台专门的企划给予柜员以实物奖励,而保险公司的企划激励机制相当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台相关企划措施以银行名义进行奖励。
3、提升专管员和理财经理队伍素质,着力打造专业、敬业、诚信的银行保险销售队伍。严把银保代理人员准入标准,加强诚信度考核,完善专管员和理财经理诚信激励机制,杜绝误导客户和骗保行为,从而防止对银行信誉的进一步侵蚀。

⑷ 银行与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具体应该找哪个部门

这个不同行有不同的业务部门,各个行之间的部门职能设置也不一样。你要这么按银行部门去拉业务合作的话也是很累的而且很迷茫。建议做法如下:看准要和哪家银行合作了,就四处找熟人介绍认识该行的工作人员,然后由其为你指点该找谁谁,然后给点甜头,让其帮忙引荐一下。

⑸ 金融公司与银行,保险等有什么共赢点

共同点:都是做金融的,都是为客户做投资理财,确保客户资金保值增值;
区别点:金融公司的投资理财偏重中短期收益,风险性大一些;银行的存款方面,风险小,但是投资理财中短期收益太低,投资理财方面中短期收益不算太高,风险也是不小(例如开放式基金);保险公司呢,风险方面,除了投资连接保险外,其他保险的风险性较低,收益也不是太高,注重的是长期,才能收益(复利的效果),保险呢,还有一个优点就是保障。

⑹ 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什么合作哪

因为金融有三大板块 银行 证券 保险
银行属于兼业代理 对保险公司和银行是双赢 都有利益的存在

⑺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是骗人的吗

肯定的告诉你,不是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受到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督。是国家重要的金融体系,国家监管非常严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跟诚信打交道的,怎么会合作骗人呢

⑻ 中国国内银行与财产保险合作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产保险行业呈现何种竞争结构?其发展趋势是什么

90亿元.90%。寿险新单期缴原保险保费收入2027.81%。寿险业务快速增长,较去年同期上升6.07%;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262,主要来源於新单业务同比增长39,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59、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主要有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同比增长23.80%.41%.74%.80亿元、明确融资工具使用、股市波动增加,在这四大宏观因素的影响下的中国保险行业也正在经历和适应着新的行业竞争形式以及新的机遇和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前瞻研究分析认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同比增长44、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占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的26,2015前三季度保险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9040.52亿元。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2777。

同时2015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65%,未来行业发展将向互联网方向发展,同比增长19,同比增长11.49%,较去年同期上升0.63亿元,增长较为明显.54%、保险行业监管新政频出、人民币汇率调整。
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在政府和市场的调控下
分业经营

财产保险行业呈现何种竞争结构,其发展趋势是什么: 形成一个稳固的三角形结构 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

保险是什么行业: 形成一个稳固的三角形结构,即可实现长期发展,持续...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目前职业的发展趋势呈现什么特点_网络学术: 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各行业在社 会发展中...了花少量投入,保证家庭财 务和成员的生命财产.....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如下: 一、定价不足风险: 二、承保质量低风险: 三、理赔制度管控不...

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

中国国内银行与财产保险合作的未来发展趋势: 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

桂林产业结构是什么: 对桂林市第三产业结构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桂林市第三产业内部结构进行分析, 揭 示出桂林市第三...

财产保险的发展: 目前,财产保险无论从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考查,还是从业务规模、险种结构等方面衡量,其发展的总体水...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⑼ 请问哪个保险公司有跟银行合作销售

你好,银行银保合作的保险公司很多。
一般大点的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合作。
比如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等

⑽ 泰康人寿与银行有合作关系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
银行保险特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具有诸多特色:
成 本 低--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
安全可靠-- 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购买方便-- 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
.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代理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对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
目前,国内多家寿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取得了成效。今后,随着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深入,人们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和满意的银行保险服务。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的说法。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将给予被偿。保险合同通常又称为保单。
探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若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换句话说,一人损失,大家分摊,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互助行为。
保险所涉及的风险限于纯风险。也就是说,可保风险一定是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则称为“投机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损失程度较高;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损失不能同时发生。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如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和实力都不足时,保险公司是根本无力承担这一风险的。但随着保险公司技术加强,资本日渐雄厚,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可以相信,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风险管理和保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密切的联系,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提高认识风险的水平,概率论的发展为人们加深对风险的认识、量化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大数法则”是概率论中的一个重要法则,即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的随机现象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或稳定性;这一法则对保险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这一法则,同质保险标的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会越接近预期损失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可做到收取的保费与损失赔款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
银行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以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共同产品为销售标的,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供共同产品的一体化营销和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新型业务。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模式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是十分必要的。银行保险的深化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看,产品合作以分销渠道为主,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短期效应、成本加大和道德风险,所以会逐渐转向资本合作,相互分享成长的利润。目前国内比较广泛采取的是产品代销方式,涉及股权结构的金融服务集团也有。
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银行代理模式,保险公司提供产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收取手续费;二是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经营保险业务。我国现在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采用第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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