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防范潜在的信用风险
防范业务风险争做业务标杆《业务运营风险典型案例集》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业务运营风险典型案例集》(第三辑),个人感触很多,许多案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故事,从事柜员工作将近6年,有些情况自己也感同身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问题的发生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不熟悉相关规章制度、不清楚风险防范措施;另一种就是漠视规章制度存在,投机取巧,铤而走险。通读整篇案例,有三点体会:一是要加强柜员业务学习,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规定、要求和风险点,熟悉各项业务的风险环节,树立严谨操作的工作作风,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提高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操作风险的规避能力。二是要增强现场问题的处置能力,始终秉承保证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是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依赖基础这一理念,对客户提出的一些不符合制度规定、操作流程的业务要求,应尽力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风险事件上升为损失事件。三是要恪守职业规范。珍惜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爱惜现在的岗位,真正把工作当事业,视荣誉为生命。严格遵守《员工行为守则》和《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不踩“高压线”,不打“擦边球”,认真对待每一名客户,处理好每一笔业务,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❷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1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13–市场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14–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17–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18–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19–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20–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21–监管报告: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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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
1、保费交付的问题
为什么说到适用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时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费交付的问题呢?回答这个问题要追溯到对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至今学术界仍颇有争议。而理论界的这种争议,则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又没有提出异议,以致后来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难道要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双方的义务即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而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学者又主张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可是这种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费为条件的论调,对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又该如何解释?这个条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险费为准还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为准?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履约保证保险时为了债权的安全起见,银行应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险费。如果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协议采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那么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明示,履约保证保险协议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费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银行可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取得债权清偿的保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对于这个限度又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助于银行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履约保证保险仅仅是针对由于借款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财产损害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所答应的承保的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下述的几种情况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于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形与履约保证保险所保险的由于借款人主观过错而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会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排除此种情形的赔付。而银行业应该防范于未然,针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与借款人商定风险的分担或者采取其他的保险险种和担保方式予以化解风险。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的立场通常是对借款人在运用借款所购得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交付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而影响其如期还款的情形不予以赔付。原理相同,因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履约保证保险所担负的职责已经被超越,这种情形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险的范畴。此时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商定,由供销商对此种情况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和保险方式。
3、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不能发挥预期效力的情况
(1)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届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对银行进行赔付后,本应享有债权的追索权,这点在此之前已经详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就意味着银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债权人,借款人除对银行外不再对其他人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借款人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说这时的保险公司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不仅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难以接受,在理论上讲也违背了平等和诚信的民法原则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这时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银行的债权面临风险。
(2)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它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目的不仅仅是赚取可观的手续费,而且它们还知道在为数不多的需要它们赔付的案件中它们还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会在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与银行约定,在银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同时,银行要将银行对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可是如果先前银行与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部可以转让,那么银行就无法将它对借款人的担保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对银行进行赔付,从而使得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形同虚设。另外,履约保证保险通常还对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负责,如果银行与担保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话,又与保险公司约定转让担保权与获得赔付同时进行,仍让存在着影响履约保证保险效力的情况。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期间的问题。原则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相同,但是实践中却并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约保证保险的期间远远短于主债权的期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不应理所当然依据担保法而简单的加以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但是在实际处理此项业务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的可实现情况,对履约保险期间慎重加以对待。
❹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与防范的文献综述
一、企业融资效率与资源配置
企业融资就是企业为经营和生产准备好所需资金的过程或行为。只有准备好了经营和生产所需的资金,然后才有可能开始真正的生产经营过程。因此,企业融资是企业经营和生产过程的前提条件和支持系统。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和个人。企业是从事生产和流通的经营性组织,也是基础性的经济单位。而企业的资金融通、筹集又是现代企业正常、顺利运转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企业的融资不仅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其起点表现为价值的预付,经济运行表现为预付价值运动与增殖。具体说来,就是通过预付价值的循环与周转,一方面,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生产出为企业所追求的交换价值和价值。一个经济社会是否有一定数量的资金预付,即决定其经济可否在现代意义上顺利运转,也决定其经济发展的速度。资金的预付是实现经济发展的第一的、初始的决定力量。因此,企业总是把筹集更多的周转资金和发展资金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企业融资不以单个企业财产状况和资金积累为前提条件,也不以整个国家或社会资金总量为条件。它所涉及的是通过改变资金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使用状况而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它既可以突破现有企业资金总量的限制,也可以突破地区与国家的边界范围而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必要的预付资金。
可见,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这样,工业化过程中资源的配置就表现为工业发展供给和配置资金的问题:即是将资金投入使用还是闲置,是将其投资于直接生产部门还是基础设施,是将其投入于产出效率高的行业或部门还是补贴亏损企业的问题。由于资金追求增殖的特性促使它总是要向个别收益率比较高的企业流动,因此,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方式与规模实际上反映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即企业能否取得资金,以何种形式、何种渠道取得资金。将有限的资源配置于产出效率高或最有助于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部门,不仅可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将刺激效率低的部门高效率,否则,它们就会因为资金断绝而被淘汰。这样,通过资金的运动,个别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实践证明,企业融资与现代经济已完全融合为一体。企业融资对现代经济发展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已达到全部经济发展的2/3左右,很明显,要保证现代经济的顺畅运行和稳定高速发展,必须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以实现企业最佳融资能力(效率最高),企业融资效率便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
企业融资效率是指企业融资能力的大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完全按照计划指令来进行,企业融资效率也完全融合在整个经济的发展效率之中。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效率则相对独立地体现出来,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效率。
中国经济的增长模式正在由供给推动向需求拉动方向转化,粗放型扩张遇到市场需求的有力制约,无效供给将被过滤掉,增长开始成为内生的、成为市场运作的结果而不是经济目标的主管意愿,粗放型高速增长已逐渐丧失了体制基础。我国经济增长必须面对这种转变,适应这种转变。在供过于求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若想求生存,只能紧扣市场需求,不断增进融资效率,在竞争中取胜。融资效率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最持久的源泉。相反,不顾市场需求的盲目扩张只会造成产品积压和资源浪费,导致企业长时间不良债务的上升,给长期增长带来隐患。
二、企业融资效率与银行危机的内在生成机制
企业融资低效率是我国经济的运行特征。多投入及多消耗,使经济运行对银行体系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资金需求压力,形成中国特色的资金倒逼机制。
低效率格局下的倒逼导致银行资金运用方长期大于资金来源方。低效率的特点是,同样的产出水平下,需要投入和消耗更多的资本。政府为了弥补低效率损失,需要从银行贷出更多的款,用于替代性的投资;投资低效率使完成同样单位的生产能力需要更多的贷款;投产后效益不好使贷款偿还发生困难并使偿还期拖长,相当比重的国有企业亏损、濒临倒闭,使一部分银行贷款成为无法收回的死帐。面对严重亏损,企业如不想退出生产,最简单的选择是靠“啃”银行贷款来维持。低效率在银行资金运用方形成很高的呆帐和坏帐率;融资效率不高,从资金运动看,表现为资金周转速度放慢,而贷款周转速度放慢,意味着支持同样规模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需要更多的贷款资金。如此种种,对银行资金运用方形成强大的贷款压力。如果企业融资效率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这将把整个银行系统推向高风险的边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渠道划拨,改革以来,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财政与银行的职责分工有了较大的调整: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已从依靠财政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银行。80年代中期,财政已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以前未拨足的流动资金也不拨付了。企业实际上只能依靠贷款而发展,因为除了银行贷款这一渠道外,不存在其他的融资渠道。我国经济已从“计划—财政主导”进入“银行融资推进”的发展阶段。由于企业借贷没有内在的约束机制,因此一部分企业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即便是原来自有资本比较多的企业,由于80年代以来的扩张中过分依赖银行借贷,把银行贷款当作股本投资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债务与自有资本比例过大。
正是由于国有企业对银行的极大依赖性,在银行主导型融资机制的作用下,形成了国有企业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和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对银行系统而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是形成信贷风险从而促使银行系统脆弱性的主要因素。我们知道,高的不良资产比例意味着很大部分的居民储蓄已找不到对应的实物资本,或者说已经损失掉,同时也意味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已经破产,一旦触发信用危机,整个银行系统将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可见,国有企业融资的低效率,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亏损,国有企业的规模越大,占gdp的比例越高,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呆坏帐越多。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破产机制,现行的资产重组的结果可能是好企业被低效率企业拖垮。从整个规模上看,就是国有经济即由国有银行所连通的国有企业的全体效率累积性的恶化。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这种传递机制:
首先,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运作存在严重缺陷。
有资料表明,199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60%,流动资金的90%来自银行贷款,这种垄断性的单一间接融资形式必然使国有企业越来越依赖银行资金的支持,也使我国银行资金配置格局存在严重缺陷,如1996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为96 62%,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占主要风险资产(贷款)的比重为4 52%,这种高负债的信用业务是建立在高度的公众信任基础上的,当公众信任度下降时首先遇到的最大冲击是存款挤提。大规模的存款挤提将使银行破产倒闭。中央银行只能通过通货膨胀来提高银行系统资产的流动性。
同时,在资产项目构成中,各项贷款总额占总资产的80%左右,而同业存放、购买国债合计仅占3%—5%,消费信贷、不动产抵押贷款还是空白。
相比之下,8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全部商业银行总合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10%为消费贷款,30%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有担保的个人贷款。我国商业银行以无担保贷款为主体的资产结构,无疑加大了自身的风险。现实情况说明,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高度依赖这样一种融资格局,使得国有企业饥不择食的“饱餐”银行资金,根本不讲究融资质量,更谈不上通过融资去优化配置,极大地扭曲了银企关系,使银行资金配置全部投向国有企业这个大锅。一旦国家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企业资金就立刻紧张起来,并由此产生程度不同的生产滑波,引起经济运行比较大的波动。
其次,由于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赖于运行的微观经济主体———国有企业仍然在低效运行,从而影响了商业资产配置效率的提高。
可见,投资供求只有与效率相结合,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供求则将效率准则排斥在外,大量资金流向无效率和低效率的企业,形成了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的坏帐。尽管我国的储蓄率很高,可供资金很多,但是,由于特殊体制导致了投资供给和产出的不对称性,大量资金流向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国有企业融资效率急剧下降,基本上丧失了偿债能力。1998年亏损比利润高出近一倍,国有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增长来弥补亏损,仅1998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就向银行转嫁了4800亿元不良资产,使银行体系中泡沫的压力越来越大。金融资源的配置继续被大大扭曲。只生产30%产值的国有企业占有70%以上的信贷,而生产7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企业贷款一直极为困难。
国有企业由于效率低下,必然是借了就坏,坏了再借,自己坏债累累,最终拖垮银行,导致信贷萎缩。微观问题传递和集中到宏观上来。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既要满足国有企业简单再生产资金需求,又要解决国有企业扩大再生产资金需求,以维护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运转。在国有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亏损额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是很难完成按照“安全性”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其基本机理是:企业融资高负债低效率商业银行流动性困境风险增大中央银行超发货币通货膨胀上述风险转移形成一个有序流动且不可逆转的过程。
三、对策建议
(一)重塑银企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融资有两大主要模式,即以英美为典型代表的证券主导型融资模式(直接融资为主)和以日德为典型代表的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间接融资为主)。在我国,企业融资已经历了传统体制下单一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方式和转轨体制下畸重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当前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刚性和国有银行的资金供给刚性之所以形成一种“高度粘合”的状态,是因为他们都不是真正的融资主体。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的融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内源融资”,由34国有企业融资效率与银行危机相关问题研究于国家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都是一种“父子”关系,在他们之间也就难以发生真正的融资行为,而只能是银企之间的资金供给制。正是这种“内源融资”和产权不分,导致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的高不良资产与高风险等一系列效应的产生。所以,我们认为,在目前“内源融资”性质和产权安排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重塑银企关系,即在明确企业和银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基础上,通过密切银企在管理机制、产权关系等方面的联系,形成一种更富于活力的组织形式,从而规范银企两个法人之间的市场往来关系。从这一思路出发,我国理论界的一些人士提出了把银行对企业的一部分债权转为股权的设想,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将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银行监控企业的积极性,从根本上遏制企业不良负债的形成。同时,要重塑融资主体的制度基础。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建立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公司制,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要割断与政府的“父子”关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经济主体,并通过股份制重构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其次,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对我国专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造,先要按《公司法》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即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金融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同时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使专业银行转轨为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按股份制组织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最后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银行。这样,商业银行才能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真正按照市场需求组织资金和货币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过,即使建立了市场制度下的融资主体关系,银企之间的高负债和高风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以实现企业最佳融资能力
我国在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迅速发展和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企业债券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是急剧萎缩或徘徊不前。到1996年底,我国累计发行有价证券9918 74亿元,但企业债券只发行了1565 0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5 8%。这样,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只有股票融资。其导致的结果是企业融资结构单一、机制不健全和功能缺陷,而且与国际企业融资结构潮流即股权融资的衰落和债权融资的兴起也不相适应。现在美国债市规模大约是股市的5倍。而亚太新兴市场国家,债权融资也日渐红火起来。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企业对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不积极的。现行资金供应制度的软约束,窒息了企业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企业发行债券与间接融资相比,无论是融资成本还是负债风险以及运作效率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一是发债成本高。二是筹资过程长,运转和操作过程复杂。三是负债偿还期限约束。
目前企业发债规模偏小的基本症结,还在于外部环境因素的限制,信贷资金供给导致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分依赖,窒息企业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国家从紧的指标管理,又使部分介入债券市场的企业的发债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企业的资金需求仍只能而且必须由银行来满足,而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必然直接影响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因此,我们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允许企业发行债券,提高企业债券融资比重,以建立合理的企业融资结构。不仅如此,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软约束”的特殊情况,发债融资还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迫使企业走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道路。由于发行债券是有确定期限和利息界定的,企业到期时就必须如数还本付息,而不能像股票分红那样可以暂不分配;而且购买者大多数为居民,欠老百姓的钱是无法赖帐的。这就给企业增加压力,促使企业改善经营、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此外,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还可以起到正效应作用,如拓宽投融资渠道,让一些资金盈余单位(国内保险公司每年有1000多亿元资金急于寻找运作渠道)投资购买企业债券,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这些资金盈余单位和大量社会游资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而只好进入股市炒作的行为。当然,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制度,并严格执法和管理。
(三)建立竞争、高效、综合性的商业银行体系
转移性风险能否最终得到控制和化解,关键在于能否尽快建立一个竞争高效的商业银行体系。新的商业银行体系的建设必须有利于盘活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最终将不良资产控制在安全范围以内,从根本上提高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这除了对宏观经济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从根本上解除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和政策性职能外,银行体系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改革发展就一直存在着“改旧衣或制新衣”的讨论,即在银行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处理设立新商业银行与改革原国家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实质即如何处理增量与存量之间的关系。从改革的实质过程看,渐进式改革策略选择的是“改旧衣同时辅之以制新衣”,银行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积极推进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转轨。目前这方面的努力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障碍,致使商业化进程过于缓慢。而商业化进程的迟缓及不确定性则使得这种垄断性具有更多的负面意义:一是缺乏竞争,不利于整个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二是银行系统的风险增大,包括来自外部的信贷风险以及因内控机制功能性缺陷而导致的内部风险。三是整个银行系统的资产质量因不能良性循环而无法提高,未来损失继续产生。资金配置效率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这将把整个银行系统推向高风险的边缘。
因此,解决之道在于以增量带动存量,以竞争促进效率。为此需要在对内、对外开放银行业务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进一步充实现有的银行体系,尽快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以促进竞争,提高银行系统的效率,最终建成一个综合性的商业银行体系。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融资的两个基本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必须和谐发展,这样企业的融资成本才会降低,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才能提高。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的融资效率提高不仅有赖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来支持,而且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金融市场功能综合发挥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政策的中心工作,人们寄希望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功能充分发挥来提高国有企业运作效率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回答者:小雨静滴 - 助理 二级 2-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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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融资效率与资源配置
企业融资就是企业为经营和生产准备好所需资金的过程或行为。只有准备好了经营和生产所需的资金,然后才有可能开始真正的生产经营过程。因此,企业融资是企业经营和生产过程的前提条件和支持系统。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和个人。企业是从事生产和流通的经营性组织,也是基础性的经济单位。而企业的资金融通、筹集又是现代企业正常、顺利运转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企业的融资不仅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其起点表现为价值的预付,经济运行表现为预付价值运动与增殖。具体说来,就是通过预付价值的循环与周转,一方面,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生产出为企业所追求的交换价值和价值。一个经济社会是否有一定数量的资金预付,即决定其经济可否在现代意义上顺利运转,也决定其经济发展的速度。资金的预付是实现经济发展的第一的、初始的决定力量。因此,企业总是把筹集更多的周转资金和发展资金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企业融资不以单个企业财产状况和资金积累为前提条件,也不以整个国家或社会资金总量为条件。它所涉及的是通过改变资金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使用状况而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它既可以突破现有企业资金总量的限制,也可以突破地区与国家的边界范围而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必要的预付资金。
可见,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这样,工业化过程中资源的配置就表现为工业发展供给和配置资金的问题:即是将资金投入使用还是闲置,是将其投资于直接生产部门还是基础设施,是将其投入于产出效率高的行业或部门还是补贴亏损企业的问题。由于资金追求增殖的特性促使它总是要向个别收益率比较高的企业流动,因此,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方式与规模实际上反映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即企业能否取得资金,以何种形式、何种渠道取得资金。将有限的资源配置于产出效率高或最有助于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部门,不仅可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将刺激效率低的部门高效率,否则,它们就会因为资金断绝而被淘汰。这样,通过资金的运动,个别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实践证明,企业融资与现代经济已完全融合为一体。企业融资对现代经济发展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已达到全部经济发展的2/3左右,很明显,要保证现代经济的顺畅运行和稳定高速发展,必须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以实现企业最佳融资能力(效率最高),企业融资效率便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
企业融资效率是指企业融资能力的大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完全按照计划指令来进行,企业融资效率也完全融合在整个经济的发展效率之中。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效率则相对独立地体现出来,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效率。
中国经济的增长模式正在由供给推动向需求拉动方向转化,粗放型扩张遇到市场需求的有力制约,无效供给将被过滤掉,增长开始成为内生的、成为市场运作的结果而不是经济目标的主管意愿,粗放型高速增长已逐渐丧失了体制基础。我国经济增长必须面对这种转变,适应这种转变。在供过于求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若想求生存,只能紧扣市场需求,不断增进融资效率,在竞争中取胜。融资效率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最持久的源泉。相反,不顾市场需求的盲目扩张只会造成产品积压和资源浪费,导致企业长时间不良债务的上升,给长期增长带来隐患。
二、企业融资效率与银行危机的内在生成机制
企业融资低效率是我国经济的运行特征。多投入及多消耗,使经济运行对银行体系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资金需求压力,形成中国特色的资金倒逼机制。
低效率格局下的倒逼导致银行资金运用方长期大于资金来源方。低效率的特点是,同样的产出水平下,需要投入和消耗更多的资本。政府为了弥补低效率损失,需要从银行贷出更多的款,用于替代性的投资;投资低效率使完成同样单位的生产能力需要更多的贷款;投产后效益不好使贷款偿还发生困难并使偿还期拖长,相当比重的国有企业亏损、濒临倒闭,使一部分银行贷款成为无法收回的死帐。面对严重亏损,企业如不想退出生产,最简单的选择是靠“啃”银行贷款来维持。低效率在银行资金运用方形成很高的呆帐和坏帐率;融资效率不高,从资金运动看,表现为资金周转速度放慢,而贷款周转速度放慢,意味着支持同样规模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需要更多的贷款资金。如此种种,对银行资金运用方形成强大的贷款压力。如果企业融资效率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这将把整个银行系统推向高风险的边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渠道划拨,改革以来,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财政与银行的职责分工有了较大的调整: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已从依靠财政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银行。80年代中期,财政已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以前未拨足的流动资金也不拨付了。企业实际上只能依靠贷款而发展,因为除了银行贷款这一渠道外,不存在其他的融资渠道。我国经济已从“计划—财政主导”进入“银行融资推进”的发展阶段。由于企业借贷没有内在的约束机制,因此一部分企业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即便是原来自有资本比较多的企业,由于80年代以来的扩张中过分依赖银行借贷,把银行贷款当作股本投资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债务与自有资本比例过大。
正是由于国有企业对银行的极大依赖性,在银行主导型融资机制的作用下,形成了国有企业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和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对银行系统而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是形成信贷风险从而促使银行系统脆弱性的主要因素。我们知道,高的不良资产比例意味着很大部分的居民储蓄已找不到对应的实物资本,或者说已经损失掉,同时也意味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已经破产,一旦触发信用危机,整个银行系统将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可见,国有企业融资的低效率,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亏损,国有企业的规模越大,占gdp的比例越高,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呆坏帐越多。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破产机制,现行的资产重组的结果可能是好企业被低效率企业拖垮。从整个规模上看,就是国有经济即由国有银行所连通的国有企业的全体效率累积性的恶化。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这种传递机制:
首先,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运作存在严重缺陷。
有资料表明,199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60%,流动资金的90%来自银行贷款,这种垄断性的单一间接融资形式必然使国有企业越来越依赖银行资金的支持,也使我国银行资金配置格局存在严重缺陷,如1996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为96 62%,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占主要风险资产(贷款)的比重为4 52%,这种高负债的信用业务是建立在高度的公众信任基础上的,当公众信任度下降时首先遇到的最大冲击是存款挤提。大规模的存款挤提将使银行破产倒闭。中央银行只能通过通货膨胀来提高银行系统资产的流动性。
同时,在资产项目构成中,各项贷款总额占总资产的80%左右,而同业存放、购买国债合计仅占3%—5%,消费信贷、不动产抵押贷款还是空白。
相比之下,8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全部商业银行总合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10%为消费贷款,30%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有担保的个人贷款。我国商业银行以无担保贷款为主体的资产结构,无疑加大了自身的风险。现实情况说明,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高度依赖这样一种融资格局,使得国有企业饥不择食的“饱餐”银行资金,根本不讲究融资质量,更谈不上通过融资去优化配置,极大地扭曲了银企关系,使银行资金配置全部投向国有企业这个大锅。一旦国家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企业资金就立刻紧张起来,并由此产生程度不同的生产滑波,引起经济运行比较大的波动。
其次,由于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赖于运行的微观经济主体———国有企业仍然在低效运行,从而影响了商业资产配置效率的提高。
可见,投资供求只有与效率相结合,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供求则将效率准则排斥在外,大量资金流向无效率和低效率的企业,形成了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的坏帐。尽管我国的储蓄率很高,可供资金很多,但是,由于特殊体制导致了投资供给和产出的不对称性,大量资金流向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国有企业融资效率急剧下降,基本上丧失了偿债能力。
❺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❻ 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在消费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发挥了诸多作用,为借款人增信,在借贷业务中扮演了资金资产连接器和风险缓释的角色。市场上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也存在担忧:一旦借款人违约,保险公司就要按规定赔付,很容易让保险公司暴露风险敞口。在《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到了要通过自查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内控管理为目标;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信保业务风险等。
❼ 汽车按揭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成因及其防范分析
做保证保险风险防控很重要啊 务必要保证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真实可靠
另外担保人的资格要求高风险相对会低很多 这些东西也不是三两句就能说清楚的 在业务操作中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系统的流程和人员配备
给你一些资料参考下吧 我曾经借鉴过的,抛砖引玉吧 :)
第一章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
1.1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被批准成为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银行。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有中资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办消费信贷业务,汽车消费贷款进入了群起纷争的阶段[1]。汽车消费贷款到目前为止只经历了不到五年的时间,开展时间短,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它的认识和了解都不够,加上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健全,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最初一年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但从2000年以来,汽车消费贷款呈逐月上升趋势,而且增幅巨大,特别是在去年2002年,全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年增长额比前年2001年的年增长额翻了三倍,可谓成绩喜人(见图1)。但这并不能简单的说明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良好。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近两年的发展很快,但是规模还是太小,去年年底全国汽车消费贷款1336亿元的贷款余额以及45万的个人客户数,对于我国13亿的人口,10万亿元的居民储蓄余额来讲,无疑是微不足道的[2]。如果将汽车消费贷款与其他的贷款业务相比较的话,差距更加明显。就拿上海来说,到去年年末,上海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约为41亿元,比年初增加约22亿元,整整翻了一翻 , 但去年同期,与它同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是1090.78 亿元,整整是汽车消费贷款的25倍[3],差距是巨大的,更何况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贷款余额大约仅占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左右,这样的话,汽车消费贷款还不足贷款总量的1%,占比太小(见图2)。由此可见,作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柱,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内部制度和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下面就来分析一下,看看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2 从银行自身来分析,存在的制约因素:
1.2.1经营观念转变较慢,不能予以充分重视
银行长期以来信贷业务是面向企业,传统信贷模式已经形成一种习惯,部分银行不免受旧思维的约束,对“个人小贷款户”的信贷发放形式不能认同,认为信贷发放的重心应当在于对公放贷,个人消费信贷不值一做,这样的观念导致了部分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此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中不能予以重视。他们认为汽车消费贷款本小利薄,直接收益小,而且手续复杂,管理成本高。他们只看到汽车消费贷款眼前的困难和缺点,不能从长远的、全局的利益来考虑和分析,在操作上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不高,把此项业务放在了信贷的次要地位,这对于汽车消费贷款工作的开展非但没有推动,反而制约了业务的发展。
1.2.2 贷款手续及服务
目前,购车者申请一笔汽车消费贷款,要经过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接受调查、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等多个环节。办完一笔贷款,费时少则3、5天,多则一星期,借款人员来回要跑好几次,既费时又费力,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与此同时,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尚未形成多大的气候,加上各级管理层对此认识不太一致,所以在信贷人员的配备上也就显得有些滞后,多数为兼职办理,少有专职办理人员。在业务体制上也未完全理顺,有的由公司业务部兼办,有的由个人业务部兼办。而且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新产品,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所以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也需要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种银行专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人员较少且素质不高的现状也导致了服务的不够到位。
1.2.3 贷款对象
从商业银行实际操作情况看,汽车消费贷款对象较为单一,经营面过窄,并在经营思想上存在一定的“重城市轻农村,重法人轻个人”的现象。首先,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消费市场前景广阔,但农业机械化程度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实行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作为经济体制改革起点的农村,农民有购买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具,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收入的强烈愿望,还有相当部分农民由于筹措不到资金而去租用农用机具。实际上依国情而言,农民一般不存在下岗问题,只要辛勤劳作,其收入来源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还贷能力。目前农村汽车消费信贷还是商业银行难以突破的禁区。其次,在城镇,随着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已逐渐由温饱型转向享受型,例如近几年的旅游热。但对于汽车消费,许多人还持观望态度,出现了“热而不销”。
1.3银行外部的制约因素
1.31汽车消费贷款存在隐性风险
除了信用风险,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着隐性风险,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 需求与淘汰形成的风险
由于国内现有的几十种车型,绝大多数是国外20世纪70、80年代的产品,而90年代的产品仅有3种,即别克、雅格和奥迪A6。入世之后,随着汽车行业的放开,像捷达、富康和桑塔纳等老车型将面临淘汰的可能,这就给目前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在入世后对汽车消费的旺盛需求,与对旧车型的全面淘汰之下所产生出来的风险。因为入世后随着关税降低,现今所投放到市场上的汽车消费贷款以及所有车型都将面临新车型和新价位的挑战,会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要更新换代。在新车型、低价位的诱导下,部分消费者个人信用将发生位移,可能会出现以车抵贷的现象。由于车辆的流动性高,借款人若将车辆运往外地,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车辆变卖,银行则会因为无法找到抵押物而难以处置或拍卖,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影响到银行贷款的收回。
(2) 价格波动引发抵押物减值的风险
目前我国汽车关税为80%~100%,入世后5年间关税将下降到25%,也就是说进口车价至少会降低30%[6]。由于降价空间大,汽车消费贷款的车辆价值就大大缩水,加之每年固定的折旧率,使抵押物变现更为低廉,损失在所难免。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是以所购车辆进行抵押,并在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商业银行可以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用以还贷。但从实际情况看,因车辆市场价格的变动,抵押物折旧后其价值是难以抵顶所欠债务的。
第二章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
汽车消费贷款与汽车消费市场息息相关,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决定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所以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
2.1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基本的发展状况
汽车工业在我国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与日本、美国、德国等汽车工业大国相比,我国汽车总产量仅是他们的“冰山一角”,还不及日本丰田一个企业的年产量。因此,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潜力巨大。“十五”期间,我国已规划将汽车工业作为最重要的产业来发展,通过汽车工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形成八大汽车工业生产基地,并加大家庭适用型轿车的发展力度,促使我国汽车工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这将导致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显著扩大。
2.2价格下降将是大方向
汽车市场价格与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使汽车消费贷款需求下降。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汽车需求,尤其是轿车需求连续实现超高速增长(见图1),汽车消费主体由集团消费转变为个人消费,在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下,国内汽车产量持续增长。1986年,全国汽车产量为37.28万辆,其中轿车产量仅为12297辆,至2002年末,汽车产量飞升至325.37万辆,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9.28万辆,分别是1986年产量的7.7倍和87.9倍(见图2)。在产量飞速增长的同时,汽车降价不可避免。2003年,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共70个车型中(其中30个为新车型),超过30个车型正式宣布降价,其中有7个新车型上市当年即宣布降价,7个车型在一年内两次宣布正式降价。据测算,2003年国产轿车整体降价水平为8%~10%,而2002年国产轿车因面临加入世贸组织压力而纷纷降价的整体下降水平也不过5%~6%。汽车价格的持续下跌,强化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信息,2004年1~6月,我国汽车累计产销267.71万辆和255.36万辆,产销率为95.39%,同比分别增长27.1%和24.15%。其中,轿车累计产销124.61万辆和113.2万辆,产销率为90.84%,同比分别增长36.37%和31.59%,但同时,第一季度全国轿车库存超过8万辆,4月份新增库存2.3万辆,5月份,轿车产销率低至84.5%,又新增库存3.2万辆,累计超过13万辆,6月份库存突破了16万辆大关,占全部汽车库存增量的89%。在这种产量扩张、价格下降的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力在近两年并没有显著提高,有关汽车消费的税费也没有明显降低,汽车消费逐步趋于理性化,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自然下降。
2.3 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市场广阔
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汽车的低普及率,都预示着汽车消费的巨大潜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消费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住房、汽车、教育、旅游等商品和劳务上。据国家统计局最近的相关调查显示,住房、汽车和教育是最适合信贷消费的前三种对象,其比例分别为71.5%、11.0%和10.6%。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被访者,认为汽车最适合信贷消费的比例迅速上升,并有逐渐超越住房而成为信贷消费第一适合对象的趋势。统计显示,截至到2002年底,我国居民住宅的拥有率已达70%,今后除了住宅的调整和新增家庭购买住房以外,大面积的住宅消费已暂时告一段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在解决了宽敞的住房之后,已把汽车消费作为追求的目标。另外我国汽车的普及率也很低,据新浪网消息,我国汽车普及程度在世界上属低水平,轿车的人均保有量仅为每万人20辆,是世界上人均拥有轿车最少的国家之一。由此可见,日益强大的购买力和巨大的潜在市场都预示着汽车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
2.4 政策将更趋宽松、减负和简化
多年以来,政府对汽车产业实施严格的投资审批制度,轿车、轻型车及发动机项目,一律由国家审批立项,其初衷是通过行政审批限制社会资本盲目进入,缓和汽车产业“散、乱、差”局面。但这从根本上限制了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其次,我国的汽车消费政策也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手续繁琐、税费高昂束缚着个人买车的行为。可喜的是,自2001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投资审批制度的放宽,简化购车手续以及减低相应费用等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为今后汽车消费市场的真正启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6]。目前的汽车消费已经从过去单纯的生产型消费品转化为耐用型消费品,私人已经慢慢开始成为购车的主体,一个汽车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期正在逐步到来,政策鼓励消费不仅符合国际汽车发展的惯例,也可以使整个国民经济受益。
2.5 交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用车环境渐趋便利
近年来,我国加大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城市道路有较大的改观,城市内混合交通、非交通占道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交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到去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43万公里,高速公路1.9万公里,基本形成连接绝大部分城乡地区的公路交通网络。同时,通过科学的管理和规划,城市格局将日趋合理,城市空间的利用率将变得更高。这些都将为汽车消费市场提供良好的硬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以说是前途一片光明。那么,与之相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就其发展前景而言,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随着汽车消费高潮的逐步到来,汽车消费贷款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它将成为今后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拓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三章 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它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它有着广阔美好的前景,而且又能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银行自身,国家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都应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
3.1 银行自身应该采取的措施
3.1.1要从战略高度上正确认识汽车消费贷款,纠正主观错误倾向。
在美国,汽车销售中的85%采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而在我国还不到10%。在西方发达国家,汽车消费贷款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他们之所以重视汽车消费贷款,不仅是因为它对发展民族汽车工业,刺激国民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还因为它对银行业自身的发展也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传统的信贷经营体制使银行过分依赖企业,经营风险相对集中。资产负债管理原则中的分散化原理要求资产应尽可能地分散到各种不同的具体形态上,而汽车消费贷款正是这一原理的具体应用。一般来讲,贷款购车户的个人资产质量较好,还贷能力较强,将贷款投向富裕的个人阶层比投向普通企业更为可靠。因此,汽车消费贷款可以通过改变信贷资产结构来分散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1]。
3.1.2 简化贷款手续,做好配套工作,加大营销力度。
(1) 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解决客户贷款手续繁琐的“老大难”问题。
一方面可以考虑各银行储蓄网点直接受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扩大业务受理的覆盖面,方便客户借贷;另一方面加快个贷业务客户经理的选拔培养,尽快组建一支熟悉业务、素质较高的个人客户经理队伍,并把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让客户经理紧密地贴近客户,加快工作效率,为客户勾勒组合式、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给予客户最大的方便。同时还可以想方设法加强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证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多方协调,加快运作,争取做到“一条龙”服务,可以尝试成立“按揭事务中心”,该中心将相关部门请进门,采取法律介入,提供集中式服务,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以实现全程操作,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客户[1]。还有就是要让“直客模式”逐渐取代“间客模式”,中国汽车信贷目前主要有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模式,随着中国汽车信贷市场的成熟,直客模式将成为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汽车经销商作为信贷中介的间客模式将日渐萎缩。间客模式指的是“先买车,后贷款”的模式,即由汽车经销商或保险公司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并负责对贷款购车人进行资信调查、帮助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代银行收缴车款本息。直客模式所推崇的是“一站式服务”,它指的是购车人首先到银行设立的汽车消费贷款机构获得一个车贷的额度,拿这个额度就可以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在客户选定车型之后,到银行交清首付款,并签署有关的贷款合同之后便可以把车开回家。此外,银行的车贷中心还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如汽车维修、汽车救援、维修期间提供代用车及汽车租赁等一系列增值服务。直客模式在操作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各司其职。采用直客模式,回归了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个金融产品的本来面目。这种模式和传统的以汽车经销商作为信贷中介的间客模式比起来,最大的优势在于为客户节省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时间和中介费。同时,采用直客模式购车的客户在拿到银行贷款之后便成为一位全款购车者,到经销商那里选购车型时就会有一定的议价权。另外,到银行办理汽车贷款手续时,客户可以从银行的专业机构那里得到有关的资料查询服务,比如某款车型目前的报价等,甚至还能让专业人士为自己选择一款最适合自己的车型。
(2) 要做好汽车消费贷款的配套工作,加大营销力度,努力转变消费者的传统消费心理。
一要勤调查。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信息档案,对消费者收入、生活方式、兴趣、心理、地域等方面进行细分,详细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消费困难及其原因,以便为汽车消费贷款制定营销策略服务,同时也为银行发展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详实、可靠的一手资料;二要搞好咨询服务。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认识和了解,主要渠道是通过银行咨询。这就不仅要求银行经办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知识把握全面,能最大限度地为咨询者释疑,当好参谋,解除其消费疑虑,而且要注意加大对一线储蓄员工、汽车特约经销商经销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因为他们是与广大消费者、购车户面对面接触最频繁的,他们如能正确地把握有关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导向,准确地解答消费者、购车户的咨询,必将对汽车消费贷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要多宣传。在汽车消费贷款宣传中,不仅要宣传其操作方法、优势,而且要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发展新政策的宣传,引导汽车消费贷款健康发展。在宣传渠道上,要注意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在各营业场所同步进行人员、音像、手册、张贴画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贷款买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3.1.3 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合理确定贷款对象。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已由生产主导型转变为消费主导型,对于汽车行业更是如此。因此,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应积极组织业内人员全面搜集第一手资料,并运用科学方法,加以系统化的分析,对消费者和市场进行细分。商业银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自身资金实力,明确定位,做好汽车消费贷款对象的选择。
(1) 客户对象的选择
除了继续选择资信良好,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出租车公司以及汽车租赁公司外,应将重点放在政府公务员、高校教师、科技专家、外资员工、金融机构职员、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名人士等信用优良、收入较高的优质客户群体上,同时也应注意目前不便购买但购买欲望较强且收入来源稳定的机关公务员、高校教职工、企事业单位员工等这些大众群体。另外还可以有选择地对小型民营、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2) 贷款车辆的选择
在贷款车辆种类的选择上,应重轿车类,轻货车类,重点要放在经济型和进口轿车上。因为经济型轿车是汽车工业“十五”规划重点产品,也被看作将来普通老百姓购买的主要车型,市场潜力较大。据预测,国产经济型轿车价位将在8万~9万元左右,比国外低40%,有着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且贷款额度不高。另外在这次调查中,各银行普遍反映进口轿车贷款的质量较好。对价值大的进口汽车所发放的贷款风险,要比价值小的国产轿车所发放的贷款风险小,因此建议应加大对进口车型贷款的投入。因为进口类轿车的购买者大多是社会层次较高的成功人士,他们量入为出的自控意识较强,对自己做出的承诺能认真履行。对搞经营为主的客车或货车,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确有营运证和营运资格的借款人,应以其营运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以营运证作抵押,可考虑发放贷款;而对无营运证和无营运资格的车主,应尽量避免,严格控制。因这些车主一旦出一点变故,贷款随即出现风险。另外,随着进口车价格的下调,车辆的更新换代,预计今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此相对应,二手车贷款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因此还应着手酝酿二手车贷款品种,适时抢占市场,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还有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汽车消费贷款开展的可能性,争取突破这一禁区。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支持的新兴业务,与此相关的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并制订出和金融机构紧密衔接的操作规程。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要体现出快速方便,收费公平合理,与银行业务配套衔接,只有这样才会让客户感到方便,感到满意。
3.2.3 完善汽车抵押品变现的二级市场
应该尽快依照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因素加以严格限定,以此建立二手车经纪公司,使其成为代理二手车买卖交易的合法、合规的中介机构。而且这些二手车经纪公司还应配备一批具备法律、技术及价格咨询技能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使交易的二手车报价公正、合理,解除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应设有类似于物价监督局这样的机构来对汽车报价予以监督,规范交易汽车的报价,防止哄抬或压低价格[8]。这样,当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就可通过这样的中介机构变现抵押物,盘活资金,减少损失。
3.2.4 尽快对消费信贷立法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消费信贷法,以法律手段对消费信贷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不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汽车作为消费信贷中的特定商品,汽车消费贷款也就自然会在法规中被加以规范。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是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立法应将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作为主要规范对象,此外还应对一些辅助信用关系进行规范,如担保人与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信贷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8]。
第四章 总结
汽车消费贷款把我国的汽车工业和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为两者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它的出现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现状,分析制约因素,预测未来的发展前景,寻找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起点低、发展快、占比小”。占比太小,尚未普及是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最大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内部制度和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
长期以来银行的信贷业务是面向企业的,部分银行难免会受到旧思维模式的束缚,经营观念转变较慢,不能给予汽车消费贷款充分的重视,是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贷款对象的局限性以及手续复杂,服务不到位的老问题均制约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在银行的外部环境中,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信用风险就成了阻碍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最大障碍。另外,车价过高,税费过重,使用环境不佳;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各种隐性风险的存在也都制约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但是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将会日益繁荣,与之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针对制约因素采取必要措施,为该项业务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变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对于银行自身来说,首先要纠正主观的错误倾向,正确认识汽车消费贷款,将它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因为在21世纪,消费信贷将逐渐成为中资银行的支柱业务,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信贷的核心组成部分也理应随着消费信贷和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而得到更大的重视。同时,中资银行应抓紧时间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形成“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更为丰富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为了应对入世后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在资金实力与服务水准上的双重挑战,中资银行必须加倍努力。
在外部环境的改善上,建议国家政府机关、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为汽车消费贷款乃至所有的消费信贷业务解决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车价、税费、交通基础设施等各个环节为居民汽车消费创造优越的条件。此外,汽车抵押品二级市场的完善以及与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势在必行,相信以上几条措施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促使汽车消费贷款健康高速地发展,从而起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建伟,关于推行汽车消费贷款的思考,经济师,2000年第2期
2、 朱剑敏 张越,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持较快发展势头,人民网,2003.04.15
3、 刘芳,住房按揭逾千亿元 上海人敢花明天的钱,解放日报,2003.01.20
4、 费晴霞,关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几点思考,交通银行工作研究,2002.08
5、 吴成科,商业银行应大力拓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西南金融,2001第12期
6、 周志芬,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及经营策略,金融论坛,2002.6
7、 李谦 尹珂 孔源,汽车消费贷款前途何在,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2.7
8、 陈浪南 谢晓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广西金融研究,2001.12
❽ 求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国外研究现状 要的是国外研究者的看法,望多多帮忙。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会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缴纳履约押金再开证,一旦他们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证又未生效,无法向开征行要求权利,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2、规定凭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3、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也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4、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动,如按发货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5、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此条款制单,极易造成单单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出口企业再收到信用证后,应会同中国的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发现上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确保单证一致。对过去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三、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
有些进口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
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如,信用证修改书与信用证内容相矛盾。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四、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广泛运用于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相同,不得改变,信用证转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较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对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权利不明确,因此风险较大。
1,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人,情况复杂。
2、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帐户关系,对其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往往不愿承担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对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不进行付款或议付,为了防范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加列类似条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开征行的偿付款项后方予以付款)。
3、单证不符,风险巨大。一旦开征行无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发现很难径洽开征行,据理力争,主张权利。
4、他人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险。由于原证与新证相互关联,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证原证与新证内容不符,势必出现单证不符。又如,中间商办理单证业务出错,开征行拒付,我方无疑要遭受收汇不到的风险。
出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复杂、当事人关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业再签订合同是,应明确规定采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或者要求中间商开立对背信用证,或在要求转证行加具保兑后,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五、远期信用证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和远期跟单汇票,开证行审单通过,承兑该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给予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但同时也给受益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
远期的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开证行破产。
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开证行要求是较大的知名银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银行作保兑,这样就会非常保险。
六,迟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迟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不用出具跟单汇票,银行收到单据后也不会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再履行付款责任。
在此方式下,受益人无款放单,风险极大。
迟期付款信用证往往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口,买方再收到全套设备并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在此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出口商首先必须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进口商以货物品质不符为由拒付,同时可要求出具银行保函,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七、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❾ 浅析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的详细提纲
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会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再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 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缴纳履约押金再开证,一旦他们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证又未生效,无法向开征行要求权利,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2、规定凭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3、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也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4、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动,如按发货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5、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此条款制单,极易造成单单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出口企业再收到信用证后,应会同中国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发现上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确保单证一致。对过去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四、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
有些进口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如,信用证修改书与信用证内容相矛盾。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广泛运用于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相同,不得改变,信用证转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较多,程序复杂,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对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权利不明确,因此风险较大。 1,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人,情况复杂。 2、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帐户关系,对其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往往不愿承担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对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不进行付款或议付,为了防范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加列类似条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开征行的偿付款项后方予以付款)。 3、单证不符,风险巨大。一旦开征行无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发现很难径洽开征行,据理力争,主张权利。 4,他人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险。由于原证与新证相互关联,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证原证与新证内容不符,势必出现单证不符。又如,中间商办理单证业务出错,开征行拒付,我方无疑要遭受收汇不到的风险。 出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复杂、当事人关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业再签订合同是,应明确规定采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或着要求中间商开立对背信用证,或在要求转证行加具保兑后,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六、远期信用证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和远期跟单汇票,开证行审单通过,承兑该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给于申请人的资金融通,但同时也给受益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 远期的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开证行破产。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开证行要求是较大的知名银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银行作保兑,这样就会非常保险。
七,迟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迟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不出具跟单汇票,银行收到单据后也不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再履行付款责任。在此方式下,受益人无款放单,风险极大。迟期付款信用证往往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口,买方再收到全套设备并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在此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出口商首先必须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进口商以货物品质不符为由拒付,同时可要求出具银行保函,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八、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