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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3 01:20:30

① 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程序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政策指导文件求指教!!

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3.06.14 来源:
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相关情况做如下介绍:
一、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设立背景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支农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5月,财政部提出“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2012年,财政部牵头完成相关发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资(财政部代表中央财政出资10亿,其他三家金融机构各出资10亿,基金首期规模40亿),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册正式设立。
(二)基金组织结构
1、决策及执行层:由“财政部+农发行+中信集团+中国信达”成立股东会,实行基金董事会负责制,下设基金董事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2、管理及运作层:由基金聘任农发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监督责任,聘任信达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
(三)基金目标范围
1、投资目标。实现政策导向与市场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市场化经营,重点投资于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发展项目,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
2、投资范围。为体现国家对农业领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以价值型投资为主,追求长期增值,采取多轮次组合投资方法,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采取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实现短期收益,同时也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
3、投资方式。主要为四种方式,一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二是农业保险,三是涉农担保,四是少量非股权投资,且后三种方式均以第一种方式为前提,即基金对投资的企业均需有股权(30%以内的小股权),不控股。
(四)基金项目申报
由于基金成立时间较短,目前采取地方(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直接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和地方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处)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两种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设立依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因此,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由政府财政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整合各方优势,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扩大了基金规模,同时避免违背政府财政资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则,也避免政府财政资金占小股份收益减少的投资回报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行,因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注重对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经营管理咨询、资本市场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深化挖掘农业产业化投资价值,获得稳定投资回报实现自身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与生命力。
4、通过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市场和金融资本投入三农,深入挖掘农业产业投资价值,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解决农业企业发展资金缺乏的制约瓶颈,因此,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三、建议
(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实,探索发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为创新发展合肥特色现代农业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变思路,转变以往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重予轻效、事后奖补、各处开花”的传统模式,转而向以:树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导思想,发挥金融手段和财税杠杆作用,突出重点行业扶持,把握发展关键阶段,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夯实合肥农业产业基础、做大做强合肥现代农业产业规模。
(三)继续关注此次基金考察的丰润公司项目申报进展,跟踪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基金的联系,引入基金业务为我市农业发展服务。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设置“好评”,谢谢!)

③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 农业部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186号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④ 如何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监管

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农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农业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是我们在案件检查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农业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农业专项资金来源种类多、渠道多。一些基层财政无法准确界定是否应纳入专门管理,造成除上级有明文规定需要专账核算、列入检查的以外,大部分均在乡镇财政总会计账上分明细核算,无法分清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基层一些项目单位虚编印刷精致的项目申报材料,再通过层层打通关系的办法,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某镇一高效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面积200亩,在项目申报材料里虚编了92户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实际种植面积不足80亩,而在分期的验收、拨款中,经办人“摆平”了有关人员,使28万元专项补贴资金顺利地从省骗到镇,直到项目经办人手中。
三是专项资金存在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基层普遍认为,谁能争取到上级资金就是谁有本领,至于争取到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另当别论,只要不进个人腰包就万事大吉。因此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有的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外借,有的拼命花钱争项目,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招待费、差旅费、奖金等。还有的先用专项资金垫付急办事项,结果出现专项资金有账无钱的现象。
四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专项资金支出凭证不合法,如房屋维修、道路建设、桥梁修建、城镇开发及园区建设资金支出,白条现象比较多,有的将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直接用领条在下一级财政账上领取。
五是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工程招标不规范。由于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响,一些数额较大的工程,虽然也组织招投标,但往往只是走过场,有的甚至由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本地某一单位进行施工。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工程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
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意识不强。二是专项资金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办法来提高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导致公用经费使用超标,多数用专项资金弥补不足。有的“一支笔”说了算。在资金调度、分配上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内控制度,难免出现偏颇。三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尽合理和严谨。四是专项资金监督薄弱,处罚手段单一。由于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多、数额大,财政、审计等财政资金监督部门力量有限,对专项资金监督难于全面兼顾,同时相关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
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新机制,从制度上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痼疾,全面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对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把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确定为财政监管的重点,结合财政管理现状和农业专项资金特点,确定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将重点专项资金划分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经常性专项资金和建设性专项资金三大类,并对各类资金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逐项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办法。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公正、透明。首先,农业专项资金投向要做到重点突出,保民生、保稳定、保重点支出需要。其次,项目立项和支出预算报告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进行量化评分,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杜绝事权部门的“闭门造车”现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第三,项目认定须经相关事权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避免“一言堂”现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夯实农业专项资金监管基础。一是各涉农部门年末须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县政府。二是市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以及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重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单独设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四是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律、制度、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管手段,夯实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基础。

⑤ 求四川省财政厅或农业厅发布的关于允许县农业局开立专户的资金文件。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2]3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救灾资金管理水平,加快救灾资金运行速度,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挤占和挪用,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帐户设置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救灾资金存入该户,并在该户中设立“救灾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股)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并对“救灾资金”单独核算。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内容
1、上级补助救灾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临时追加的救灾资金;
3、各级历年结余的救灾资金;
4、各级救灾捐赠款。
三、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1、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2、坚持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3、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
四、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救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1、省民政厅、财政厅在收到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救灾资金指标文件后,由省民政厅根据掌握的各地灾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2、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根据省政府审批后的方案,通知预算处开拨款单,由预算处将救灾资金拨入到社会保障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在这个专户中,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单独报表。
3、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后的方案,联合下发救灾资金分配通知到有关受灾市(州)、县(市)。
4、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按照省政府审批后的方案,通过“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将救灾资金划拨到市(州)、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股)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中。
5、受灾市(州)、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资金分配通知后,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拨付救灾资金的有关操作程序,对所属受灾的县(市)下发救灾资金分配通知,并由社会保障处(科)将收到的上级救灾资金拨入受灾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股)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也要将救灾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发给乡镇。各级民政部门单方面在分配指标内带帽下达的无效。
6、省级接收的各类捐赠款的使用和分配,由省民政厅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及灾情,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救灾捐赠款分配文件给有关受灾地方,省民政厅按照救灾捐赠款分配意见,将救灾捐赠资金转入省财政厅的“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各市(州)、县(市)接收的救灾捐赠款,必须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将捐赠款先存入同级“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中,使用及分配必须按照省级操作的程序,不得在救灾捐赠款的过渡户中直接使用和分配。
六、救灾资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救灾款(物)。救灾资金的支付一律从“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集中支付,确保救灾款(物)全部直接发放到灾民、灾户手中。
2、各级民政部门如需购买灾民生活物资,必须一律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按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供应商要确保质量,按时交货,采购物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为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在各级民政部门确定受灾对象后,各地可试行社会化发放或尽量减少发放中间环节。发给灾民领取救灾资金的发放卡,核定发放救灾资金的具体数额,制定发放名册,送同级财政审核盖章后,交给代发银行或邮局,财政直接将救灾资金拨到代发银行或邮局,由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救灾资金。
4、各地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从收到救灾款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上报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将视为救灾资金没有安排使用。
5、对年初未安排预算和未及时分配救灾款的地方,省级将在以后分配救灾款时,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救灾款。
6、对贪污、 私分、侵占、截留、挪用救灾款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查处。

⑥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 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 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项目组织机构、开工条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原则
1. 便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项一档。
2. 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 便于查阅。
第二条:存档范围
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工作报告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有关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计划等文件材料。
3.项目办公室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4.项目办公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设部门的请示及项目办公室的批复。
5.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6.项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7.项目办公室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
8.项目工作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9.关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简报、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
1. 设立专人管理档案。
2.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各项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门部门归档,另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副本备案。如为特殊案卷因具体项目的需要,原稿须交由项目办公室归档,各部门留副本备案。
3. 制定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原小组。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区分,应力求切合实用。
第四条:档案收集
1.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
3.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农业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农业有关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能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投资计划,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进行投资的原则。同时坚持和规范农业项目逐级上报程序,杜绝越级上报行为。
第五条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项目承担县(市)负担。
第六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应根据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上级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

农业项目峻工验收制度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为加强我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在建设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核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经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地区二年之内不按排任何农业项目。

⑦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 实施方案

这是我们省的实施方案,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作下参与吧!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整合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合原则

(一)分步推进。整合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充分调动各方支农积极性,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综合效益,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和资金分配格局下,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办法分步推进资金整合工作。

(二)突出重点。
现有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渠道繁多,资金流量大小不一,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需有所侧重,重点突破。首先从农林水气支出增量资金、农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存量支农资金、财政部门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以及用于农村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入手进行整合,确保取得成效。

(三)存量调整与增量集中相结合。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同时进行整合,集中财力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农项目。在有关涉农部门支出存量中,已经安排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农项目的,维持现有规模不变。同时,加大部门内部统筹安排力度,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归并支出项目。在保证农林水支出法定增长的同时,对其新增支出除人员经费增支外,其余资金不再分散安排到相关部门。

(四)加强政府宏观指导与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相结合。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明确财政支农工作目标和资金投入重点。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理配置财政支农资金,保证政府确定目标的有效实施。

二、具体整合方案

(一)财政支农资金增量整合方案。2005年省级农林水支出预算总量56617万元,重点支持江淮分水岭综合开发治理、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优势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体系建设,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建设,支持防汛、岁修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其中新增支出剔除人员经费增支外,可供集中安排使用的资金共2700万元,加上存量资金安排2950万元,合计5650万元,集中用于以下重点支农项目:“阳光工程”2500万元,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1400万元,农产品进超市工程400万元,生态效益林补偿资金8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500万元。

(二)省农委财政支农资金存量整合方案。紧紧围绕培育十大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徽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合理归并现有项目,将原有的近100个项目整合为八大类。2005年省级预算安排省农委项目支出存量资金11262万元,其中安排: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000万元,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建设2320万元,优势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1740万元,农业产业化发展体系建设1800万元,农业防灾及保护体系建设925万元,农产品信息及质量安全体系建设890万元,农业监督管理体系建设185万元,其他2402万元。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整合方案。2005年省级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600万元,比上年增加3600万元。一是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量的50%左右,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开发扶持力度,重点用于21个县的中低产田改造,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二是集中70%左右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围绕全省农业十大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扶持20家左右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继续选取1—2家规模大、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实行参股经营,带动农民增收。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安排上,2005年继续扩大对农民种粮的直接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将达到8.65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85亿元,补贴资金占粮食风险基金总额的比例达到50%。增加的粮食直接补贴主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通过调整,全省平均补贴水平由每亩11.3元增加到14.2元,农民人均增加补贴收入3.7元。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程序

省政府成立整合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总体目标、投入重点和整合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的建议方案,报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整合后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原则

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是省委、省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建设资金。为充分发挥整合后的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综合效益,其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带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合理安排项目。以项目确定财政支农资金使用计划,主要集中用于牵动性强的农业项目。

(二)明确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有关涉农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制定规划,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意见报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促进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⑧ 有关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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