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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1-07-13 02:42:14

Ⅰ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福利保障
第二条 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两类。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各类社会保险、基本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公司福利包括内部福利保险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会保险及缴纳程序
第五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居住等方面,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或补偿(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基本住房公积金等(简称“五险一金”)。
第七条 社会保险的对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录用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参加与缴费:各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费帐户的建立与转出:对新入司或离职的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缴费帐户的建立或停缴转出手续。
第十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上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每年确定缴费基数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不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下限”执行。其中,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执行;如果有浮动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过分公司指导意见的相应比例作为执行标准;超出上述标准或缴费比例与分公司指导意见差异较大的应事先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与扣款流程:各分支机构每月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员工及变更人员“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其中个人缴费应在员工当月10日发放的基本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缴费对帐: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帐,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 异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程序
第十五条 缴费帐户的转移:因工作需要离开原机构的员工,如本人提出“五险一金”转移的,应由本人填写《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的转出或停缴手续;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后也应及时为其在当地办妥新建或续缴手续。
第十六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费与扣款:对工资发放地与“五险一金”缴纳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当月“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通知工资发放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其当月10日的工资中扣除,避免出现“五险一金”的漏缴或错缴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月报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按统一格式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分支机构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和基本住房公积金,或当整体缴费基数或个别缴费比例调整,或有浮动缴费比例时,应提前30天将拟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上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关注并经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报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这是我公司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一下!

Ⅱ 保险公司规范用工管理

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全市劳动用工基本做到依法、规范。但目前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资待遇低、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失业后领不到失业救济金、因公伤亡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后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类似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然依法给所用临时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所用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从构建和谐榆林,实现社会公平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的临时用工行为。
二、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临时用工主要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从事辅助性或后勤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保安、清洁工、绿化工及水、暖、电设备维修人员以及锅炉工、打印员、网络维护工、厨师、驾驶员等。
三、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劳动部门指定的公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劳动(工作)任务;(2)合同期限;(3)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6)劳动纪律;(7)违犯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8)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临时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考虑到各单位用人数较少、人员分散,各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部门授权的公共劳务派遣公司代办。
(四)专业技术岗位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就业准入的制度,上岗人员必须持相应证件。
(五)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范围,禁止招用童工,一般不能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支队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市级所有临时用工的单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市级各类用人单位规范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发现有违返《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用工制度行为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市级各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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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国平安保险员工要求

平安保险公司招聘内幕

为了给内退的我找点事情做,在朋友的推荐下,我到平安保险公司应聘经理助理。下面我将自己亲身经历的平安保险公司招聘所谓招聘经理助理和内勤岗位的经历,提供给那些想应聘平安保险公司,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以赚取一点微薄的辛苦费的下岗人员一点借鉴。

招聘现场,是平安保险济南市中公司的一个姓李的女经理接待的我。在了解了平安招聘的职位以后,我向他谈了我的优势(我在原来的单位一直是做售后服务工作的)和想法,我直接对他说,我只应聘售后服务工作,不做卖保险的业务员,如果要我做业务员,我就不应聘。他告诉我,没有问题,公司完全可以满足你的要求,你可以做经理助理,或者是做内勤,并且答应我,我的月薪不是按照其他业务人员一样的一样对待,可以每月支付我1000元,上班时间从我开始培训之日起计算。培训所交纳的费用,等你上岗以后可以报销。

经过一周的培训,我的考试分数达到90分,而且得到了授课老师的表扬,领取了代理证。但是,在我准备正式到平安上班的时候,那位李经理却矢口否认曾经给过我的承诺。我为此很生气,找到了他们比较高一级的领导,结果他说是我理解错误。到此,我已经对平安完全失去了信任,彻底明白了平安的招聘是怎么回事情。

说白了,平安不停的招聘,就是他们自己导演的一场又一场的骗局。招聘助理,内勤等职位都是假的,你去应聘时,都高接远迎热情无比贵宾似地接待,许诺你各种条件,目的之一就是先让你交100元培训费,然后再交60元的考试费,这样推荐你的人可以有50元的提成。考出代理证之后,再让你参加3天培训,再交500元的保证金。培训以后才可以上岗。如果你上岗了,推荐人还可以有150元的提成。这样,一个月的时间,你一分钱没挣到,光给平安公司交钱就达到660元了。

招聘时他们都是先抛出诱饵,答应你的一切条件,然后引诱你一步步按照他们的程序走。经过几次交钱,一般人都会感觉被骗了,又无法和他们争辩,只好自认倒霉,忍声吞气的离开。那正好遂了他们的心意,因为在你身上他们再也榨不到油水了,你消失的越快越好。如果你能够坚持到交纳500元保证金了,也上岗了,那他们就会逼你去卖保险,或者让你去招聘,用你自己的经历和对平安的理解以及高额的提成引诱你去欺骗新的应聘者。你不拉来保险,学费是不报的,招不到人,也不会给你报销,也不兑现对你的工资承诺,最多发给你微薄的300元生活费。如果你找他们兑现承诺,他们先前答应你的条件都会翻脸不承认,由于只是口头许诺,没有文字协议,你是没有证据的,如果你找到他们的上级领导,他们早就串通好,他们会说你理解错了。这就叫骗你没商量。招聘只是幌子,那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平安根本没有什么助理,讲师、内勤等职位给你做。

他们在报纸和各类招聘会上长年不断地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很多人进行招聘,每天都有许多不明真相的人源源不断的前来应聘,新的一轮招聘欺骗每天都在周而复始上演着,他们也每天乐此不疲的辛勤工作着。直到一批又一批的象我这样的人看穿了他们的欺骗伎俩,自认倒霉,含恨离开。也就达到了他们的目的,他们没有付出一分钱,却得到了培训费,还达到了他们给你洗脑的目的。其实我们仔细想想就会明白了,平安公司是不创造产值的,他们就是靠这样周而复始的欺骗,用大家的钱维持着他们公司的运转,养活着一大批欺骗者。而且他们是一代人不管下一代人的,大家买的保险,到兑现的时候由那时候的管理者去对付。这样的欺骗手段和那些非法融资的罪犯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他们是有合法手续的欺骗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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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公司部门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一、各部门岗位责任制。
二、人力资源类1、招聘管理制度2、培训管理制度3、辞聘管理制度4、薪酬管理制度5、绩效管理手册6、员工手册7、新员工入职培训手册8、考核管理制度9、考勤管理制度
三、行政管理类制度1、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值班管理制度3、印章管理制度4、车辆管理制度5、安全保卫管理制度6、餐厅管理制度7、会议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宿舍管理制度10、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1、保密制度12、电话使用管理规定13、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14、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四、财务类制度1、信用管理制度2、员工交通补助管理办法3、报销管理制度4、出差费用管理制度还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以上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阐述,订立一个比较完善、合法、理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一个完善而规范的企业内部制度,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不仅是对企业形象的一种宣传,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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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做一保险公司们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制度和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楼上的回答也不用脑袋思考,1000万元,50万元,你可知道每年每个保险公司的保费能收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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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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