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目前国内对于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法律规定不允许直接宣布破产,可以被兼并
㈡ 财险自留保费是什么意思
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核保、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的钱,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不把巨大的风险转移出去,万一发生大的灾害,保险公司同样会遇到赔偿困难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同样向其他保险公司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来换取公司的稳健经营。收取的保险费减去向其他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后的部分称为保险企业中的自留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只有出现在该保险标的需要有2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基础上才有的(通常称再保险),比如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企业觉的风险较大,承保这企业的保险公司就再去找其他保险公司公司一起来承保这企业的风险,第一家保险公司把收来的保险费分一些比例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第一家承保的公司自己留一部分风险,也就自己留下一部分保险费称“自留保费”。
㈢ 简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简述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3、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3)保险公司最大风险自留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㈣ 与保险相比,风险自留有什么优势
1节省附加保费 2可增加额外收益,即利用风险自留基金获得投资利益 3可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4减小保险市场不稳定带来的财务冲击 5有利于企业整体风险管理
㈤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
我国保险法从自留保险费、承保责任、再保险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规定了风险管理的规则。
1 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过大风险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险费的数额。因为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的资本,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自留保险费额越高,就表明保险公司债务越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所自留的保险费不可超过公司的资本,只不过是对其超出额进行一定限制,以防范风险过大。
(1)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2)经营人身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其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受此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不规则,缺乏稳定性,经营风险大于人身保险业务,因而保险准备金的数额的要求也大。
2 承保责任的限制
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决定着它的承保能力,实力强承保能力则大;实力弱承保能力则小。但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易使保险公司为增加利润而追求业务量的扩大。从理论上讲,适当地扩大业务量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盈利,不至于影响正常的保险经营;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标的巨大或者经营超出其承保能力,就会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现代保险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企业的稳健,避免保险人因承保某危险单位的业务量过大而出现一次支付过多保险金并陷入困境,进而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危险单位”,专指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直接关系到保险金支付的数额和再保险业务的进行。如果任由保险公司自己来计算危险单位,易发生故意缩小危险单位、盲目扩大业务、过量收取保险费等现象。为此,《保险法》第一百○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否则其计算办法和结果无效。
3 再保险的强制
再保险,是分散原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其承保责任的有效途径。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强制办理再保险来对保险企业的风险加以管理。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此外,《保险法》第一百○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一百○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㈥ 保险法里边的保险公司的自留保险费是什么
所谓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定期受此限制。这里因为财产保险对保险准备金要求的数额一般比人身保险大。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较为规则,对其危险概率的测算较为精确,因而对保险准备金相对要求较少;
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较不规则,缺乏稳定性,因而对保险准备金数额一般要求大一些。也就是说,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风险要比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因此,应对财产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限制和分散。
㈦ 保险公司 最大自留额
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核保、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的钱,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不把巨大的风险转移出去,万一发生大的灾害,保险公司同样会遇到赔偿困难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同样向其他保险公司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来换取公司的稳健经营。收取的保险费减去向其他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后的部分称为保险企业中的自留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只有出现在该保险标的需要有2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基础上才有的(通常称再保险),比如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企业觉的风险较大,承保这企业的保险公司就再去找其他保险公司公司一起来承保这企业的风险,第一家保险公司把收来的保险费分一些比例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第一家承保的公司自己留一部分风险,也就自己留下一部分保险费称“自留保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什么是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也称为风险自留或者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 保险和风险自留是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两种主要的筹资方式,都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自留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中较为盛行。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请采纳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敬请及时采纳,
㈨ 风险自留是什么意思
自留风险也称为风险自留或者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
保险和风险自留是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两种主要的筹资方式,都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自留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中较为盛行。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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