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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3 11:18:05

❶ 现在坐飞机还有机建费和燃油附加费吗

机场建设费已经改为民航基金,是根据机型收取的,100座以下的飞机是10元机场建设费,100座以上的是50元。 燃油附加费呢,2015年2月5日起已经取消了,目前不征收燃油附加费。

(1)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机场建设费在票价外以税款(代号为“CN”)的形式征收,并以航段为计收基础,取消原8小时以内中转免缴机场建设费的规定。凡是2004年8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9月1日(含)以后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

2、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注在客票上单独标示。2015年2月5日起,国内航班机票燃油附加费取消。

❷ 民航发展基金的背景介绍

财政部开征民航发展基金,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国内航线旅客支出没有变化,国际航线旅客多交20元。航空公司支出不变。
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旅客和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同时,废止原来对旅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对于普通旅客而言,由于废除的机场建设费与新征的民航发展基金都是每人次50元,因此实际支出没有变化。但国际航线方面,由于机场建设费为每人次70元,而民航发展基金为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实际支出增加了20元。
财政部公布的《办法》中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其中,对旅客征收的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而对航空公司的征收标准,则与原来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保持一致。
《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❸ 第一次买机票,上面那机看建费什么的是什么意思

征收机场建设费,主要是用于国内落后、老旧机场的建设发展,其中,收到的费用有1/3用于老旧机场的建设,剩下的一部分留给机场建设,另一部分留给国家财政。但现在机场建设费的说法将不再使用,而统一称作民航发展基金,其征收标准大体不变,维持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中规定,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❹ 坐飞机每次都要交50元或者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

你好朋友。
我经常坐飞机,比较熟悉民航规定和航空公司情况。
可以告诉你。
是的,从今天起,买机票需要买民航发展基金,但取消了燃油费和机场建设费。
买机票更实惠了奥。
祝你好人一生平安,满意请采纳

❺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国家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等。
1. 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
(1)红色旅游专项资金概况
红色旅游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特殊的旅游形式。我国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大多数是由政府拨款扶持的,商业投资较少。
(2)申请条件和流程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的景区或景点;
必须有经过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红色旅游总体规划;
景区有亟待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2. 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
(1)资金额度
根据《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共178项,其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100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78项,经评估审核,基础设施投资估算为20.5亿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为98947万元。
(2)申报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要求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项目进行规划;
从本省有关项目中遴选出符合规定、亟需加强保护和建设的项目,纳入省“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
将选出的项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3.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
(1)资金概况
在保证遗产地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国家安排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专项基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遗产地的抢救性工程,进一步改善资源保护条件。
(2)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必要的看护和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环卫设施、监测巡查设施、必要的环境整治以及防范自然灾害发生的工程等。
2007年国家启动实施13个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总投资3.75亿元,国家投资2亿元,地方配套17452万元。
(三)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在中央的带动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将旅游作为经济发展重点,从省级财政拨出一定资金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1.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2)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3)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5)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2.申报使用流程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2007年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四)市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1. 概况
设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高品位旅游资源、旅游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地区政府都将工作重点转向旅游开发和建设,不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也从地方财政拨出一定资金设立本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❻ 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则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❼ 旅游基金是什么

旅游基金主要是指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等支出,少量用于弥补旅游事业经费的不足。

旅游基金属中央财政资金,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旅游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旅游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7)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旅游基金的支出范围

1、宣传促销费

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内宣传促销费、国外宣传促销费、境内外广告宣传费、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接待费等。

2、行业规划发展研究经费

用于研究、制定国家旅游行业发展规划、远景目标等方面的费用。

3、项目开发补助费。

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包括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费、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费。

4、旅游事业补助经费。

❽ 广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广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12-08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401室“商务秘书企业(南宁市经开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广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0MA5MXWPQ56,企业法人广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雁隆),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广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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