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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职责

发布时间:2021-07-13 15:59:07

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㈣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定责任人是谁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定责任人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㈤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职责

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7.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㈥ 怎样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

1、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㈦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3)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5)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6)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㈧ 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类管理人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2)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3)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4)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㈨ 19,企业年金运作有哪四个角色

企业年金运作有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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