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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资产管理公司外币理财账户划转

发布时间:2021-07-13 18:01:46

① 为什么手机银行帐户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金额不一致

手机银行账户金额和资产金额不一致,是因为银行卡余额还没有减去透支的金额,减去后的收入才是资产金额。

② 本人在资产管理公司任职理财经理。现在公司有款基金产品。投向,国债逆回购,期限,360。收益,9%—

最低多少钱

③ 资产管理公司是受谁监管是证监会吧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银监会监管。
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④ 急!哪位大神知道,关于不同银行间同户名的外汇资金划转,账户性质必须一致 的规定出自什么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又特别制定了[97]汇管函字第250号。
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http://www.pbc.gov.cn/publish/tiaofasi/584/2011/20110505173652673157086/20110505173652673157086_.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250号1997年9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并通知所辖单位。执行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赁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的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中央法规)

⑤ 境内外汇划转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完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和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高的“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在这一背景下,包括境内外汇划转在内的有关境内外汇资金管理的规定已显滞后。而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不断推进,国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经完全放开,账户数量不断增加,外汇资金存量也在不断增大。从客观上讲,只要允许境内机构保留外汇,就会存在境内外汇划转的需求,外汇资金存量越大,其流动性需求就会越强烈。而要真正实现“藏汇于民”,除要强化企业和个人持汇动机外,还要使企业和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汇。因此、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业自身的迫切需要,从客观上要求对境内外汇划转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改进管理的基本思路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明确业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必须服从于这一原则性规定。因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改革,首先要将具有支付结算性质的外汇划转排除在被允许划转的范畴以外,不能为境内外币流通或外币计价结算“开口子”,以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从另一方面讲,凡不涉及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无交易行为的境内外汇划转,都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
2、维护公平待遇原则,创造公平环境。对于持有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来讲,通过境内外汇划转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外汇资金运营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外资机构在税收、进出口经营权、结售汇等许多方面都已经获得同等待遇,在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方面也应当给予同等待遇,为境内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遵循便利化原则,转变监管方式。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不直接涉及外汇资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结汇、售汇环节,不应限制过严。因此,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便利化原则,进一步简化手续,明确银行的业务职责,充分发挥银行的柜面监督职能。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将原规定中属于外汇局审核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事先核准。外汇局可以采取事后检查的方式,对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汇资金非法流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议
1、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法规制度。近年来,有关外汇划转的规定出台不少,但法规零乱、不易掌握。这不仅给政策宣传、解释带来难度,而且容易造成企业和银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外汇划转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因此,必须尽快整合目前各种法规中关于境内划转的内容,出台覆盖面广、易于操作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办法)),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开特殊经济区域与区外外汇划转方式的限制。目前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外汇划拨方式仅限于货到付款,这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惯例,应按照国际惯例放开多种外汇结算方式,以满足区内外企业采用不同外汇结算方式的要求,促进区内外贸易的发展。
2、积极推进主体监管、间接管理的方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主管部门应转变管理观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后核查转变。按照主体分类管理的原则,放开对具体业务的限制,满足境内机构合理的需求。根据境内机构的性质和具体交易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3、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清算系统。随着企业、个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加强,外汇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对境内外币清算的业务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国内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大多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在与无分支机构地区通汇时,对外币清算的需求尤为强烈。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外汇清算系统,以提高外汇资金结算速度和企业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体设想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应以划出、划入机构双方的关联关系为主线,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两种外汇性质,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1、同一机构自身划转。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不会导致外汇资金所有权的变化,也不会涉及外币计价结算或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只要划出、划入方的机构名称一致,划出前与划出后的外汇性质保持不变,可以依照单位意愿进行划转。如果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涉及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化,应当提供有关增资、减资的批准文件。
2、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内部划转。控股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因资金统筹使用需要,需在内部划转外汇流动资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权的总公司提供与子公司的内部关系证明,并出具书面资金调拨申请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因投资关系所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划转,应当凭有关投资、撤资等批准文件办理。
3、不同机构之间划转。不同机构之间由于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外汇划转。一是委托、代理项下外汇划转,由外汇划出方凭书面申请、代理协议、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或出口合同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二是海关监管下的进料加工项下,因进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业之间结转需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当凭海关报关单办理。不同机构之间由于投资关系需要办理外汇资金划转的,按照有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金融机构业务划转。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可以凭有关资金拆借协议、清算凭证按照系统内有关业务规定自行办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外汇划转,如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项下放款或收贷,由金融机构或客户凭外汇贷款合同、外债转贷款协议或还本付息通知书办理,偿还外债转贷款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凭外汇局出具的还款核准件办理。
5、执法机关司法划转。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外汇押金、保证金、罚没款等外汇资金,由当事人凭执法机关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经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生效的经济、刑事案件,需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外汇划转的,由划出外汇资金的当事人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司法执行机关凭强制执行文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⑥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
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⑦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求解答

1.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3.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4.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二)投资资金汇入1.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2.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三)交易及清算1.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2.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1.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2.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五)关户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六)反洗钱报告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1.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2.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3.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风险控制(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六)严格汇兑管理。.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⑧ 我集团公司现在需要资金池的业务,希望各银行能都给个方案。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 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 储存资金的空间 通常用在集资投资 房地产 或是保险领域

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赔付的资金流出和 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

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贷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

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 申购和赎回的 资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编辑]现金池的主要作用
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企业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也变得日益紧迫。同时,企业收购或合并带来了新的管理系统、与银行业的联系及账户结构,使得企业财务的整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于是,在成本降低、自动化推进与流程归并中,企业一直面临着各种压力。

典型的情况是,子公司希望保持与本地银行的关系或希望将资金放在当地银行,而子公司此类要求又必须放在整个集团的集中化资产管理过程中来考虑。另一方面,从总公司的角度,将开户银行个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或将资金统一放在总公司层面进行管理,是体现集团集中化资产管理优势的一个重要部分。

同时,国家各项法规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为企业资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例如,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地区总部发展的法规,使人民币现金池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流动资产管理方案。此外,对外汇现金池法规的出台也为企业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汇提供了基础。

具体而言,对一个跨国公司,尤其是在中国拥有众多附属机构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而言,流动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通常,财务总监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团公司层面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流动性资金需要,二是减少资金成本,三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资金回报,四是通过短期投资来积极管理闲置资金。

与此对应,通过建立现金池架构,企业财务主要的改善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减少利息成本。自动化资金集中结构降低了集团公司对人民币贷款的需求。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可以设置为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不过,为避免转移定价问题,利率必须按照“正常交易关系”来设定,换句话说,利率水平必须也能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

其次,改进流动性管理。在现金池结构中,各子账户将保持最少的资金余额,以便充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在日终,任何子账户余额的盈余或赤字都将被集中汇划到主账户。这样,过剩的流动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余资金可以从一些参加现金池的子公司账户中划转,用来资助其他现金短缺的实体。

第三,节约管理成本。维持很少的人民币贷款,可以减少公司对资金账户管理的成本。此外,报告服务能提供详细的信息报告以简化现金池的监控流程。花旗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系统包括一套协调的预先定义报告以及通过花旗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可达到的账户头寸跟踪。

[编辑]运作现金池需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实质上,现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其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对集团、各成员公司、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配置与管控体制进行通盘设计、精心组织。

1、选择适宜的现金池运作方式

集团现金池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分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 Pool)。

实体现金池即账户零余额集合,指将若干分(子)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比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团总公司每日终统一上收各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头寸,并集中到集团总公司“现金池”(CASH POOL)账户;集团总公司以现金池中资金及其统一向招商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企业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总公司与招商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

名义现金池,是指用各银行账户中的不同现金头寸产生的综合盈余来抵补综合赤字。其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尽管现金池成员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或协议转账)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借助于银行来考查,现金池可分为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与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

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是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即每个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托存款的提供者和委托贷款的需求者,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不小于委托贷款。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由于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和利息收入营业税,零余额账户不经济、没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托存款账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那笔借入委托贷款。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由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服务仍由银行提供,不同的是银行并不是以委托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现金池软件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现,其原理比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要简单得多。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富余资金统一上存到财务公司的委托存款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2、现金池管理必备的内部制度体系

现金池实质上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个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层对现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股等大小差异,所以推进现金池,不仅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必要协商,而且要根据现金集中的“深度”和“广度”设计不同的集中管理体制。并且,在现有制度下,集团将上市的子公司纳入集团现金池管理范围必须特别慎重。(详见《资金集中管理的尴尬与败局》)

配合现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委托贷款规则、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以资金预算为例,应该围绕“资金预算——资金审批——资金营运——业务控制——风险防范——决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预算、月平衡、日调度。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无计划的事不办、无预算的钱不花等资金管理原则,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

3、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是否能够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态。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彻底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资金和投资决策能力。但是,据我们调查分析,一批集团不能推行现金池业务的最大障碍可能是集团总部的软弱,总部“总”不起来。

打造资金管理的强势集团总部是现金池业务取得长期、实质效果的制度安排。为此,集团总部提升四种能力。

首先是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现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该能够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

其次是集团总部的资金调度能力。现金池业务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集团既管理贷款发放,同时还要负责资金回笼。这种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调度与配置是高风险理财业务。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集团资金链断裂是需要高超的资金调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团总部的资金控制力。依托现金池这一平台,集团总部应该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集团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产品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现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最后是总部对下属企业高质量的服务能力。现金池业务要求总部把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总部应该适时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

[编辑]现金池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现在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歉,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编辑]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 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 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 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 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

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 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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