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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

发布时间:2021-07-14 02:24:12

Ⅰ 交通强制险伤残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吗求解答

1、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2、鉴定后,如果构成伤残,鉴定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果不构成伤残,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Ⅱ 交通事故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报吗

交通事故的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报,诉讼费分两种情况,如果诉讼成功,保险公司保诉讼费;如果不成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报诉讼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所以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金范围,保险公司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关于诉讼费,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履行付款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保险需要的理赔材料: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Ⅲ 和鉴定费是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Ⅳ 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能不能赔付

按现行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Ⅳ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是属于保险公司理赔

1、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2、鉴定后,如果构成伤残,鉴定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果不构成伤残,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Ⅵ 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吗

您好
车辆出险后,相关的鉴定费用或检查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这也容易导致理赔纠纷。在我国保险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来分析,验车费和估价费应不应该理赔的关键在于,这些费用是不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虽然验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如果所有的相关机关的检验费都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将无法控制自己的风险。所以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该费用理赔原因。但如果当初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同意验车,则另当别论。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保险公司理赔吗

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显然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承担的,应当由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希望会对你后续的理赔有一定的帮助。

Ⅷ 伤残鉴定费是归保险公司赔吗

第一: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因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了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外,一般普通人不能够认知的是否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

第二:通过鉴定不构成伤残,也是免除保险共公司相应赔偿义务的需要。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Ⅸ 交通强制险伤残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吗

交通强制险伤残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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