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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风险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1-07-14 09:39:16

㈠ 雇主责任保险费怎么计算

对于雇主责任险,费率的厘定相对复杂,各保险公司存在差异也较大,但一般均是根据基本费率再乘以行业调整系数、人员系数、赔付率系数、管理系数等调整系数算出来的,订立费率需考虑的因素: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类型,包括所属行业、是否带有高空作业、有毒有害加工工序、加工生产场所的空气、噪声、辐射是否有超过劳动监察部门规定的职业安全标准的情况。

2、被保险人已有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情况、损失赔偿数量以及是否将所显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进而杜绝了同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被保险人的雇员工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程度,例如带有高压、高温、腐蚀性、粉尘等的岗位数量和从业人数。

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操作工艺流程规范、管理水平认证等;

5、遇有附加保险条款时,应一并考虑扩展责任的风险情况(也可以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分别设定费率。

㈡ 人寿保险中的风险保额是什么能否给一个比较通俗的解释

风险保额是保险公司用以计算风险保障费(在万能险中常常体现)或作为体检标准的基础。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加上退保手续费,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保单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单责任准备金虽然是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但是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2)责任风险保险费扩展阅读:

1、风险保额=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2、风险净额=保险金额-责任准备金。

3、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4、现金价值的所有权是属于投保方的,与被保险人死亡不死亡没有关系,即使被保险人没有死亡,投保人也可以通过退保把现金价值领取出来,因此现金价值不属于保险公司。

比如,如果保险金额为10万元,现金价值为2万元,那么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虽然支付给受益人10万元,但其中有2万元是投保方自己的,获得的真正保障数额只有8万元,这就是风险保额,这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公司从收取保险费到履行合同义务要经过一段时间(对于寿险合同来说,可能要等到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后)。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今后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去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等将来发生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存的保单准备基金。

㈢ 中英人寿的保险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险费什么意思

就是你保额是1000,那么保障的费用就是风险保障费。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那么肯定是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 ---小小岛保险理财

㈣ 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有哪些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物造成的损害的风险大小,如烟花爆竹的责任事故风险就比农副产品的产品责任事故风险要大得多。

二,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如大型出口企业一般就可以争取到一个优惠的费率。

三,承保的区域范围,如出口产品责任事故风险就远大于国内的产品责任风险。特别是出口到美加地区的。

四,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其产品是否通过国家权威部门认证获国际知名认证机构认证,如UL,CE。

五,自负额(免赔额)及赔偿限额的高低。自负额越高,保费约少,赔偿限额越高,保费越高。

六,既往状况,看该产品有无出险记录,出险的频率及损失状况。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各种类型的产品的性能等,将其按照风险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口产品责任保险部在承保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时将产品划分为一般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和特别风险产品。并以此确定各投保产品的基准费率。

㈤ 风险保险费率有国家规定吗

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责任风险保险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㈥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保险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㈦ 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
一、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物造成的损害的风险大小,如烟花爆竹的责任事故风险就比农副产品的产品责任事故风险要大得多。
二、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如大型出口企业一般就可以争取到一个优惠的费率。
三、承保的区域范围,如出口产品责任事故风险就远大于国内的产品责任风险。特别是出口到美加地区的。
四、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其产品是否通过国家权威部门认证获国际知名认证机构认证,如UL,CE。
五、自负额(免赔额)及赔偿限额的高低。自负额越高,保费约少,赔偿限额越高,保费越高。
六、既往状况,看该产品有无出险记录,出险的频率及损失状况。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各种类型的产品的性能等,将其按照风险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口产品责任保险部在承保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时将产品划分为一般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和特别风险产品。并以此确定各投保产品的基准费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保险风险三要素中损失中责任损失什么意思

责任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由于投保人的责任,而致使第三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关系方)遭受损失。或者说,第三方遭受的损失需要由你来承担责任。对于你来讲,就是责任风险。
比如车辆撞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责任损失;
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学校收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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