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们公司900员工,现准备在内部筹备一个员工互助基金,不知该走什么程序呢
我们公司也准备成立一个类似的,从员工的违纪处罚,扣款汇总,另外公司每个月拨取1000元作为基金账户固定存款,关于这个基金的管理还在规划中啊,
❷ 特困职工的帮扶制度
《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从经济上帮助特困职工,减轻特困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公司决定建立帮困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重点扶贫济困,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加强扶贫帮困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公司帮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筹集、规范管理、严格标准、救急救难”的原则。
公司成立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制定与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
负责帮困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审批;
审议批准对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工会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2、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核和办理救助金发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会汇报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四条 成立公司帮困救助金监督小组,负责对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帮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资理财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第六条 扶贫帮困基金主要来源:
1、会员上缴年费
2、职工捐款
3、单位筹资
4、社会捐赠
5、无风险理财增值收入
第七条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自愿上缴会员年费20元,即成为帮困救助基金的会员,并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请救助条件:
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茂名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凡属特困户职工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的。
第九条 职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重病大额救助:
1、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进行肝、肾、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旁路、颅内原发性肿瘤需进行开颅手术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条、职工患下列疾病,长期治疗费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重病定期补助:
1、因长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换肾后在抗排斥治疗期间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进行透析治疗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几种疾病外,职工因病长期住院(含特殊门诊)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药及单位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额),年累计额1万元以上的,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等,导致个人损失10万元以上(扣除单位购买的保险赔付额),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维持,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条 职工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参照第十、十一条的救助标准,按照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口比例分摊,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年人均总收入低于茂名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当年内救助1000元。
第十五条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专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受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的特困职工,按上述标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由当事人(监护人或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司帮困救助金申请表》和《申请救助人员确认表》,由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审核后,上报公司帮困救助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手术报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经科学方法确认的疾病检查报告单;
2、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或住院费用发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学的《录取通知书》;
5、灾难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灾难损失物品明细和依据灾难类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开据的证明;
6、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帮困救助金:
1、本办法实施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病或意外伤害已治愈或治疗终结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自杀、醉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以补助。
4、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使用雇工的;
2、购买并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的;
3、购买商品房或进行高档装修的;
4、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6、特困家庭有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就业的;
7、巳领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额补助,当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补助;
8、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欺骗审查部门的;
第二十二条 虚报冒领补助款的,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对当事人及原证明单位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如数退回相关款项(或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对于不能向当事人追讨的,其涉及款项由原证明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以上补助的人员及事由,每月在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成立时不入会今后要求入会的,从申请入会之日起,一年后享受会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会员关系由办公室管理,会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公司及当年不上缴会员年费的,会员权利自行终止,不退回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❸ 基层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合作、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本企业实际决定设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是在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的支持指导下,由工会直接领导和主办、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互助保险组织。
第二条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办理,并设立专门管委会机构进行检查、审核,讨论开展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在职工遇到工伤、意外伤害致残、亡故、水灾、火灾、被盗财产损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时,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承认本条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手续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予补办),保险期为1年。凡享受过互助保险待遇的会员,须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对基金会经费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在职工中宣传基金会条例、宗旨和目的;热爱企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发展,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在保险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外调、退休(退养)等作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权益,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调拨款(将原先投报到市保险公司的家财、人寿保险费用收回投入职工互助基金会);
工会拨款;
利息收入;
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
单位、部门、个人的慈善资助等收入。
第九条基金的支出原则上只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会费收入,万不得以时可动用基金,但需经管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实行银行单独开户,立账管理。
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权监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会账目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只能用于会员发生特殊困难时的经济补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善自挪用。
第四章会员享受保险的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可享受本保险的一次性补偿。
为宏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学雷锋做好事,见义勇为而遭受伤残的,一次性补偿500~5000元;
会员因工死亡,本会一次性补偿2000元;因工伤残,按公司职工工伤等级标准给予确认,按伤残程度一次性补偿300~800元;
会员因意外伤害致残,按职工工伤等级补偿标准25%给予保险补偿;
会员在保险期内发现患绝症等重病住院手术治疗的,可一次获得补偿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800元;
会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发生上述1~4款情况者,可享受会员保险补偿标准的30%~50%。
第十三条会员家庭(限市内)发生火灾、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及盗窃等人祸,经当地公安部门查实,按其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因违法乱纪,斗殴、自杀、故意自伤致残或死亡,不属保险范畴,不得享受本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现保险待遇标准为暂定标准,以后随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第五章保险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会员凡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申请者应填写保险补偿申请表,附医院诊断书、派出所证明、发票等,报分工会互助保险工作小组,经同意后,交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核实后应提出补偿金额,由主任签发后办理。
第六章基金会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共有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条管委会主要任务是向职工宣传职工互助保险的宗旨目的,发展会员管理基金,审核办理各种收支手续。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成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或滥用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