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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4 12:24:08

『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贰』 抚顺的新房面积98.99,房款35W,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是多少啊

广州的首次购房90方以下1%、90-144方1.5%、144方以上或商铺3%。不是首次购房的全3%。别的地方不太了解,你可以到房管局问一下。

『叁』 维修基金在哪交还有税,办证大厅吗

维修基金在当地房管局缴纳,契税在当地税务局缴纳,不动产证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

一般情况下,在当地的政务大厅都有这些单位的办理窗口,去当地的政务大厅咨询办理即可

『肆』 维修基金是是交给哪个部门

政府部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4)抚顺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伍』 抚顺现在多层维修基金一平多钱知道的告诉下,谢谢了~~急急急!!!

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7层)112元/平方米。

抚顺房管局网站请参考
http://www.fsfc.gov.cn/
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7层)112元/平方米。

第七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费用的,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计划、列支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并且提交施工企业的选定方案及资格证书。

申请时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要件: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物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申请书;

3、业主委员会(或房管小组)依法成立的证明和业主委员会(房管小组)备案证明及业委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5、根据工程项目要求,需要工程维修必要性鉴定、工程材质鉴定、工程验收检验、聘请监理机构的提出初步意见,并拟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检验、监理机构名单及其选定方案(是否鉴定由业主大会议定,不鉴定的要有业主委员会确认工程量的书面意见)。

6、住宅竣工报告书或房屋竣工备案书。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督促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代表)会议工作。

业主(代表)大会会后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书、业主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包括是否进行工程维修必要性鉴定、材质鉴定,是否选用监理,验收方式及工程预算书等)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和书面征求意见情况核实无误后,下达书面审批意见。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施工前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全额垫款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部门进行结算审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工程结算报告、验收证明、分摊清册向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公示7日。街道、社区负责监督并形成书面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后将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鉴定、监理、检验的提供专业部门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维修资金分摊清册、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持共同出具的法律责任具结书、发票、划拨维修资金意见书到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在审查拔付手续合格后,划拨90%维修资金,另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划拨至业主委员会(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按《施工合同》等约定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经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联合现场勘察后,认为确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启动紧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施工单位组织抢险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市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额度,并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办相关材料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住宅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向业主筹集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结合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陆』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所以,业主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属于业主自己,交到哪个部门,谁来管理,请参照以上说法。

法律法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柒』 朝阳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很急。谢谢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 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甲4号 100026 85975152

『捌』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为事业编制,不算公务员。

『玖』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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