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谁能提供寿险理赔调查流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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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整体,分为财产险(我不懂,需要别人指点)和寿险的。
寿险的,按照流程分可以分为受理岗、调查岗、审核岗、医务管理岗、协谈岗等
受理岗:
1、负责个险、银保理赔案件的受理录入、立案、扫描、财务转账、归档等工作,并对理赔调查案件与理赔调查人员进行交接;
2、负责系统内的常规问题件的处理,并做好的追踪、回复工作;
3、负责理赔案件的结案打印和转账,并通知客户领取保险金和其他资料;
4、负责对理赔案卷、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以确保理赔案卷资料的完整,并与客服部进行交接;
5、负责对客户和代理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调查岗:
1、负责对西安调查案件进行分析,制定调查计划并实施,收集、整理资料,并撰写理赔调查报告,为审核和结案提供依据;
2、负责对受理人员的理赔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系统立案操作;
3、负责与医务管理岗进行及时沟通与协作,做好理赔外部环境维护;
4、负责对疑难案件进行沟通和协谈;
5、负责对客户和代理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6、负责处理理赔系统通过IT上报问题件;
审核岗:
针对调查人反馈的信息,对于理赔案件作出评价,作出是否赔付,赔付多少的决定
医务管理岗:
1、负责对医务管理流程、作业规则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医务管理工作效率;
2、负责对定点和体检医院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就定点和体检医院的新增及取消向核赔主管提出建议;
3、负责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调研,完成医务管理分析报告;
4、负责指导事中探视人员对健康险赔案进行医院探视,并进行电话回访等的追踪、督促其对未出院者定期监控;
5、负责对分公司的报案管理,包括对有效报案率和探视率指标的督促;
协谈岗:
对于理赔纠纷疑难案件,负责与客户及上级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❷ 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
保险的过程,是风险集合与分散的过程。所谓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指众多投保人将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集合与分散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❸ 在保险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什么
一、案由确定不准。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又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XX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保险纠纷”升级为二级案由,项下还有三级、四级案由。但目前,我市大多数法院在确定案由时,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笼统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如一件因意外伤害保险引发的纠纷,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确定为四级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不准确。
二、对理赔范围的把握不准。一些法院对保险合同条款认识不清,对保险法理解不透彻,存在无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超出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或少判保险损失的情况。如对保险事故的定性不准确,判决保险公司对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商业保险案件中,不按合同约定计算免赔率,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的保险金。
三、对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认识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内容相似的免责条款作出不同的效力认定。如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单的免责条款特别提示栏签名,既视为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有的法院认为不仅要送达保险条款,更重要对免责条款保险人要有证据作出说明,比如问卷调查表,或者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属显要位置,粗体字显示,或者就免责条款有问询笔录,才视为尽了说明义务,否则即使在保单中有免责特别提示条款,也不能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某些法院在审理中将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作为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处理,混淆了保险法十七条与三十条的规定。
四、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把握不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要求解除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并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没有限制与规定,某些法院在审理中不注意审查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能否支持判断不当。如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既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又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一审法院对投保人的诉请全部予以支持。而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承担了理赔责任后,双方的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一审判决不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二审予以了纠正。
五、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把握不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行使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1995年通过,并于XX年、XX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为解决修订前后保险法的适用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XX年保险法修订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所设定的“三十日”及“二年”的限制从XX年10月1日起计算。个别法院在审理中,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法修订前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案件,只引用保险法的规定,未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导致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判断不当。
六、调解难度大。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问题,很多保险纠纷因为分公司、支公司得到的授权有限,无法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造成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偏低。
对此,该院建议:
一、加强学习,认真审查保险合同内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案由确定不准、理赔范围及保险合同解除权把握不准等问题都是由于审判人员对保险合同条款认识不清,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透彻所致。因此,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在案件审理中,做到紧扣保险合同,正确适用法律。如在确定案由时,在投保人购买了多个险种的情况下,则按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险种,由细到粗逐级确定案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三、四级案由均不能适用、需适用二级案由时,也应定为“保险纠纷”,而不是“保险合同纠纷”。
二、上传下达,统一裁判标准。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针对本院二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案件讲评、集中培训、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并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及时传达至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
三、延伸服务,促使保险人规范管理。对在保险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条款设置不合理、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减少因此引发的纠纷,降低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如针对保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尽可能使保险条款易于理解、语义明确,避免保险条款因限制投保人权利、免除投保人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无效。针对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保险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进行以下完善:1、对免责条款的印刷字体作出加大、加黑等引人注意的改变;2、完善投保人的签字确认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为了取得保险业务,任由他人代投保人签字的情况;3、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保险人对履行说明义务的过程进行书面记录。针对保险公司调解权限问题,建议保险公司自行对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征询顾问律师或者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意见,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调解权限。此外,组织召开有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代表、审判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就保险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建立长效会议机制,加强交流
❹ 车险出险怎么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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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一)价格是影响服务满意度的焦点所在。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修理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上往往产生意见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估损价格偏低,市场上的配件价格普遍高于估损价格;二是认为修理工时费少,许多车主出险后都愿意选择4S店或二级以上修理厂,而他们的修理费用和成本往往较高;此外,保险公司坚持的恢复原状即“能修不换”与车主们提出的“能换不修”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此外,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的不全面,许多车主对按照免赔额扣减一部分赔款表示不满。
(二)理赔手续过于繁杂。据调查,客户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满意度位居第二,仅次于价格纠纷。为避免道德风险和理赔失准,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客户在车辆出险后提供必要的手续,而许多客户则对手续的繁杂不能认同。此外,各家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一次将有关要求和索赔程序告知客户。造成客户在索赔过程中为案件手续反复奔走的现象。
(三)理赔的时效性不能充分保证。一是客户出险后一些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城区一般为30分钟域约定时间到达现场;二是客户等待拆检、定损的时间过长;三是保险公司内部的手续流转较慢。这些都会导致理赔周期延长,影响客户的车。辆修复和正常运营。
(四)部分公司异地出险不能及时理赔。随着交通网络的快速建设、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以及自驾游的兴起,当地承保,异地出险的车险案件日益增多,而一些新设立的公司由于机构数量较少、人力不足、内控力量相对较差,客户在异地出险后报案难、求助难、修复难,只能回投保地办理索赔手续,既延误了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的时间,也延误了客户定损、修理和领取赔款的时间,给客户带来极大的不便。
(五)在服务细节上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公司忽视细节服务,如未在“114”登记报案热线电话;承诺的全国统一服务专线在出险地报不上案;答应客户出现场后却迟迟不能赶到,而且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营业大厅没有设置引导图示;案件理赔报上级公司审批时间过长等。这些都使得一些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提出质疑,极大地影响了客户的续保热情。
❺ 保险公司调查事故流程图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拨打承保保险公司统一报案电话或众联汇华保险代理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2、待您将相关的资料准备齐全后,即可到当地保险公司柜面申请办理理赔
3、保险公司受理您的理赔申请后,将进行必要的审核及调查,并做出理赔决定;
4、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后,将迅速通知您理赔结果,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支付保险金。
这个的话是一个简单的流程图。基本上所有的险种都是这么个办理流程
具体的你要咨询下,当初保的是什么性质的。比如意外的(大部分是身故还有残疾的)一些小伤病一次性的(就适合娱乐场所去使用)
然后再进行索赔至于您问的两个问题。流程图里面可以找到答案
保险公司必须有人和您做沟通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有哪位大师能告诉我保险公司对人伤案件具体的处理步骤和依据是什么
首先是被保险人及时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会调查取证,时间一般在7天之内,特别复杂的最多一个月之内,中间可能会要求理赔方提供一些证明,这也有个规定,叫一次性取证,也就是保险公司要一次性告知需要的东西,不能今天要这个,明天要那个!取证没问题之后就会理赔了!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被保险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是没有赔的,比如抢劫被打伤!这个需要医生的证明,严重的需要警方证明!
第二,看伤人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比如甲是受益人,乙是被保险人。甲故意伤害乙,是没有赔的。当然,如果有其他受益人就有赔!
第三,一般伤害根据发票病历等理赔,严重的就要出具残疾等级鉴定理赔!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如果你还有其他不懂的可以再问!
❼ 保险公司如何调查取证
单方事故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有期限的。具体流程如下:
以平安车险处理单方事故的流程为例:
1、报案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安排查勘员到现场查勘定损,如果是一万元以下的损失,直接出具《查勘报告》;
3、如果保险公司查勘员认为是一万元以上的较大损失案件,需要报警处理的话,就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4、定损修理车主将车辆送至定损中心,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后就可以送去维修;
5、提交单证进行索赔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6、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全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7)保险风险案件调查流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❽ 保险公司查骗保是什么流程
投保前,保险公司有核保制度。如果发现保额特别高的保单,会通过体检、生存状况调查(职业、生活风险度、心理测试)、财务状况调查等方面来判断这个客户是否存在恶意投保的现象。一个年收入20万的人购买保额2000万的保单,肯定是不可能承保的。
投保后,先是保险公司的查勘员或者其他人员发起内部调查,如发现问题会上报其领导,会跟被保险人沟通,希望他放弃索赔,如被保险人不愿放弃索赔或者态度强硬,假如保险公司确实掌握证据,保险公司会态度很强硬,如被保险人还是不愿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会直接跟公安局的经济侦查联系。
❾ 车祸保险公司调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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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他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看过一个香港电影,就是保险公司调查车祸造成残疾索赔的,工作人员经常到他家家纺找漏洞。。。好像有李什么的总演警察的那个。还有大嘴狗。
❿ 保险公司核保的流程和内容是什么
核保流程:
风险询问和分析,根据被保险人体检结果、被保险车辆的验车相片、投保财物的保前查勘相片、投保需求判断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可承保,厘定收费标准,编写承保方案,审核投保资料,审阅保险合同,签发保险单。有必要办理保险单更改的时候,分析批改申请,确定批改单的内容,签发批单。
核保人对每一个保险合同负责,如果出现违反核保规则的合同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会承担较严重的责任,必须有经验而且细心,而且有旺盛的好奇心,了解各行各业的相关信息,具备一定的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医疗知识。
核保的主要内容:
核保工作包括事前风险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两个方面。
(1)事前风险选择是在展业的风险选择基础上,对可承保的标的进一步分析、审核,确定是否接受承保及其条件。
①投保人资格
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核心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核对行驶证来完成的。
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针对车队业务而言的。保险公司通过了解企业的性质、是否设有安全管理部门、经营方式、主要运行线路等,可以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车辆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便于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做到科学经营。
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
近年来,在汽车保险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保险欺诈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构保险利益,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事故现场,扩大事故损失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因此,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调查和评估逐步成为汽车保险核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评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誉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其以往损失和赔付情况进行了解,那些没有合理原因,却经常“跳搜”更换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往往存在道德风险.
④保险标的
对保险车辆应尽可能采用“验车承保”的方式,即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检验,包括了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复印行驶证、购置车辆的完税凭证,拓印发动机与车架号码,对于一些高档车辆还应拍照和建立车辆档案。
⑤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涉及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是保险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汽车保险核保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⑥保险费
核保人员对于保险费的审核主要是费率适用的审核和保险费计算的审核。
⑦附加条款
基本险和标准条款提供的是适用汽车风险共性的保障,但作为风险的个体是有其自身特性的。一个完善的保险方案不仅要解决共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个性问题,即附加条款适用于风险的个性问题。由于特殊性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因此在对附加条款的适用问题上更应当注意对风险的特别评估和分析,谨慎接受和制定条件。
(2)事后风险选择则是淘汰超出可保风险范围的保险标的,例如,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接受续保;注销欠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途终止有欺诈行为的保险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