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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费间接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14 16:49:56

『壹』 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记入什么科目

1,如题所述,一般可以财产保险费直接作为管理费用下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2,一般也可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该二级科目设置为保险费,在填制凭证的摘要时陈述清晰则可。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贰』 期间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与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有何区别

不矛盾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员工张三,刚入职时在公司行政部工作,则每月他的工资计提就会进入当期的管理费用。由于公司有基建项目,将张三又调到工程部,进行工程合同等方面的管理或与工程有关的工作,那么他每月的工资计提时,就会计入相应的工程成本(如同时有多个工程开工的,则按适当的方式分摊入不同的工程成本的期间费用中去。
我想表明的意思是,同样做一项工作或发生一项费用,看受益的是哪一方,就会计入哪一方的成本和费用中去。(上述表述中,如果张三又调到了生产车间进行管理,那么他的工资又会计入每期的制造费用,进而分摊进入当期完工入库的存货成本中。)
不知道这样的说明是否有助于你的理解,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叁』 财产保险费不是企业的管理费用吗划入期间费用,为什么算企业间接费用,划入生产成本急!

那是因为这项财产用于生产车间了,是车间的财产,当然要划入生产成本。原材料的检测费不用均摊到原材料成本中,少量的费用可以入到期间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算入管理费用,因为管理上的固定资产提折旧,入的费用科目就是管理费用-折旧费,贷方是累计折旧了。

『肆』 财产保险费不是企业的管理费用吗划入期间费用,为什么算企业间接费用,划入生产成本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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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为这项财产用于生产车间了,是车间的财产,当然要划入生产成本。原材料的检测费不用均摊到原材料成本中,少量的费用可以入到期间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算入管理费用,因为管理上的固定资产提折旧,入的费用科目就是管理费用-折旧费,贷方是累计折旧了。

『伍』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监发〔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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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一、综合题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五)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二十六)关于做好四级机构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关于印发《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3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江苏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2011电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78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50号)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陆』 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不包括。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举例说明:
某甲因为交通肇事造成某乙车辆损毁,人身伤残。某乙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医药费,陪护费,假肢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为车辆受损不能按合同及时送货,赔付对方的合同违约金,因住院就医不能及时到兼职的单位工作,损失的工作报酬和误工罚款,因为处理事故期间不在家照料,造成饲养的宠物死亡等等。‍
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侵权行为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为直接损害,其它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
第三种观点认为,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不是直观现实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
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前述“其他重大损失“,应当是指可预见的合理的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
(

)
项规定,

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也是包含了间接损失。
而目前的绝大多数保险合同,赔付的范围一般不包含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属于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间接经济损失是不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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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捌』 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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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议:最好是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因为所有的分公司不论固定资产还是流动的货品都是由总公司出资的,真正的资本归属是属于总公司的,如果让各个分公司进行分别的保险首先管理混乱,容易造成总公司资产的流失,非常不好控制,这是资产归属问题反面。另外,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所投保险的数额和分开投保的数额相差不多,但是统一投保的好处在于一次性投入总数大所享受的保险优惠较多,如果分散投保的话一个是保险投保总额差不多,但是因为分散了,所享受到的保险优惠相对较少。关键在于统一的投保有利于公司资产的集中控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协调,力度要远远比分公司出面的力度大,执行力强并且效率高。另外就是全国各地保险分公司的优惠政策也不一样,不如集团公司直接联系保险公司总部进行商务洽谈,作为大客户处理,分公司去投保估计也就算是当地的保险公司大客户,还是不如集团公司的力度大。
分公司投保间接的属于权力下放,因为分公司财产保险是由分公司自己谈的,中间的潜规则很难控制,恐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好处就是总公司相对轻松些,毕竟这些琐事让各个分公司自己处理就好了。
总公司投保还是我说的,好处在于力度大,出现问题协调力强,并且投保总数相对分公司各个投保里说大很多,相对享受的保险优惠要高,便于公司资产的管理。但是坏处是总公司要累一些,毕竟出现了保险纠纷是由总公司出面协调的,各个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出了问题也是总公司出面协调,毕竟保险协议上签的是总公司。

『玖』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管理的探讨

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想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险经营能力,而核保是前提。本文通过保险经营思想、核保制度建设、核保工作流程和核保人员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刍议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保险经营中的核保核赔,又简称两核,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两核流程是保险企业的核心流程,核保更是处于两核的中心地位。特别是面对财产保险市场费率持续低迷、车险市场受费率放开后因无序竞争导致辆均保费急剧下降的紧迫形势,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想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险经营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核保是前提,没有核保,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就无从谈起。本文拟对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工作做一些探讨。一、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问题1、重业务发展、轻业务质量。长期以来,重速度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相当普遍,而时至今日,这一顽症仍未得到彻底根治,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基层公司的考核,普遍采用薪酬费用与保费、利润挂钩的办法,特别是倾向保费考核,保费、利润约为七比三甚至更高,造成的后果是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生存、要发展,首先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保费,没有保费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因此“跑马占荒”、不重质量重数量地追求市场份额等不理性现象也就势在难免,从而开展的保险业务中,垃圾业务、亏损业务为数不少,经营效益此长彼消。2、核保制度不健全。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好核保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完善核保管理。但我国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尚有许多不足,首先是无制度机制的保证,核保核赔与展业的分离,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应该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核保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尽健全和完善,而基层公司所特有的服从和观望特点,决定了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设相对而言更为落后;其次是无运行机制的保证,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实施核保权限上收政策,部分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不再设置专业的核保部门,核保职能挂靠在核赔部门或展业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核保人员,无法确保核保工作独立有效地运行;第三是无考核机制的保证,因为制度建设落后、职责不清,带来的是考核机制的实施难度,在许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如何考核核保人员,是管理人员的一个两难境地,最难办的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如果激励程度高了,难以平抑展业部门的怨言,如果激励程度低了,难以留住优秀的核保人员,再就是许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都存在的业务压力问题,为了能够完成上级公司考核的各项任务指标,普遍实行“全员展业”政策,公司不但对一线展业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而且对核保人员的工资、奖金、甚至福利部分与个人保费任务挂钩,迫于利益驱动,核保人员难免失衡,为了确保自己完成考核任务,容易产生核保把关不严的情况。3、核保流程不完善、不合理。真正意义上的核保主要包括:投保人资格的核查,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核查;审核适用费率是否正确、合理;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而实际工作中,各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工作普遍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只注重保险要素齐全与否,而不考虑保险利益、标的风险、费率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以及是否可以承保和如何控制承保风险等深层次问题,且由于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没有一套核保流程实施方案,对各项业务尤其是高风险标的的承保没有具体规定,核保人员无规可循,核保时对经办人员的承保意见听之任之,不能有效制约和把关,每天核保形同日常业务质量检查,甚至是事后核保,并没有充分挖掘核保机制的内涵和完全发挥核保岗位的真正职能。4、核保人员素质和队伍建设存在不足。核保是一门综合技术,要求专门知识和人才。但在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中负责核保工作的人员中,却存在老、少、残现象。为数不少的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将一些面临退休员工、新进员工甚至是无法胜任其它工作的员工放在核保工作岗位上,造成的不良结果是,核保人员和展业人员关系不融洽,或外行管内行,从而严重影响了核保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的解决办法1、保险经营思想的转变。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而适度的规模是实现一定经营效益的前提,各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坚持效益优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优质业务规模,实现有效保费的增长,从而真正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协调发展。首先是上层公司特别是最高决策层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因为它的观念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思路和方向,影响着公司内部各项运行政策的制定,也直接影响到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经营政策,也就决定了业务核保的政策方向和风格,因此要坚持“效益第一”的观念,对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考核指标一切以效益为前提,从经营思想理念上确立业务核保的重要性;其次是要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也就是说要明白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什么,是急功近利不顾效益盲目追求眼前市场份额,还是稳扎稳打注重成果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所有这些,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偏离这个目标。2、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设。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建立、完善和实施核保管理制度;实施独立核保人制度,对专业核保人进行管理和考核;参照或制定《各险种核保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核保依据;执行统一法人制度、落实核保权限管理制度。首先是核保管理制度建设,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设,有一个遵从的原则,既要遵循和服从于上级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也要结合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其次是实施独立核保人制度,将核保与展业部门脱离,以使核保工作能够独立、有效、充分地发挥控制经营风险的作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专业核保制度,核保部门或人员作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执行者,负责鉴别承保业务的优劣,做出有利于公司的选择对待,同时与展业部门又相互关联,展业部门通过展业活动,了解和获悉潜在客户的风险状况,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保险服务,与此同时,展业部门将客户的核保资料、要求以及其他的市场信息提供给核保部门或人员,核保人员根据这些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然后为客户量体裁衣,提供保险报价,并且核保人员的薪酬与核保效率及风险控制质量直接挂钩;第三,参照或制定《各险种核保细则》,核保细则的关键在于其可操作性,这就要求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效益性,保险企业追求效益的内因决定了这是核保的出发点和终结点,企业的经营要对员工和股东负责,更要对客户和社会负责,没有效益,一切都是空谈,因此,核保细则的制定和落实都要以效益为原则。二是可控性,选择了什么样的客户,就是选择了什么样的风险,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以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为标准和尺度,不能不计后果地盲目选择。三是要有可操作性,通过数据分析找到规律性后,应该将其反映在核保细则中,从而根据不同的标的确定不同的承保条件,核保细则应该严格依据规律,针对性要强,并且还应该考虑市场环境因素,要切合实际,否则,制定出来的细则要么只是讲原则,满篇都是空话套话,实际无法操作;要么随意性很大,核保人员怎么做都可以,因此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执行统一法人制度、落实核保权限管理制度,现阶段,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实行统一法人体制,这就要求基层公司严格按照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根据授权范围和大小规范进进行各项保险业务操作,特别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高度规范标准的核保,才能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3、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核保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进行的业务流程,就是核保流程,实际也就是对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过程。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对业务的核保不外乎是事前核保、事中核保和事后核保三种方式,因此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就是围绕以上三个环节进行。首先是事前核保,包括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例如,可以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分析被保险人财务报表、交流座谈或询问答卷、从风险管理咨询顾问和其他来源来识别承保标的潜在的损失风险,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所有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主要包括损失概率的估测和损失程度即损失金额概率分布、损失期望值、损失幅度等的估测,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数据和报表,包括承保理赔历史数据,把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过程及结果用数据量化,并通过报表的组合进行分析,继而寻找潜在风险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承保的选择;其次是事中核保,包括风险评价和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核保工作中,风险管理技术的方法主要有提高保险费率、不足额承保、规定免赔率(额)、运用商业分保机制分散承保风险等;第三,事后核保,就是对事前、事后核保管理效果的综合评价,即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可以根据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积累的针对各承保标的风险状况、灾情资料和理赔数据,实施“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等预警机制,对“黑名单”中列明的承保标的要严格限制承保,对“灰名单”中列明的承保标的要提高承保条件酌情承保,对“白名单”列明的承保标的则可以降低承保条件,采取优惠政策承保,以巩固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从而通过新一轮的核保流程,进行新的保险标的选择和风险控制流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事前、事中和事后核保,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先后顺序,而是一个不断变化、循环流转的风险管理过程。4、核保人员队伍的培养。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最终还是要有一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责任心的核保人员队伍,方法再好,最终还要由人来实施,因此,核保人员队伍建设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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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财产保险费用管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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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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