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大记事
2013年5月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2013年5月 海富通香港子公司获批QFII资格
2013年4月 海富通精选基金获《上海证券报》授予的“金基金·分红基金奖”
2013年3月 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正式成立
2012年9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12年7月 海富通携手壹基金于深圳会展中心启动“大爱将至”救助孤儿计划
2012年5月 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2年3月 海富通被《中国证券报》授予“2011年金牛基金管理公司”
2012年3月 海富通精选混合被《证券时报》授予“五年持续回报平衡混合型明星基金”
2012年1月 海富通香港子公司首只RQFII基金获得SFC核准
2011年12月 海富通香港子公司获首批RQFII业务资格
2011年11月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1年9月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1年5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田仁灿新书《这样投资更幸福:你应该知道的投资密码》面世
2011年4月 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成立
2011年1月 在天相一季度基金公司评级报告中,综合排名第七,获AAAAA评级
2011年1月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0年12月 获得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2010年11月 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10年11月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成立
2010年9月 上证周期行业50ETF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成立
2010年9月 在惠誉评级2010年度复评中连续获得惠誉M2+(中国)国内资产管理人优秀评级
2010年5月《中国证券报》“第七届中国基金业金牛奖” 评选中,海富通基金荣获“海外投资金牛基金公司”大奖
2010年4月 海富通中小盘基金募集成立
2010年4月 香港全资子公司——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完成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2010年3月 公司外方股东名称及股权变更:3月29日,“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全资控股巴黎投资管理BE持有本公司49%的股权
2010年2月 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境外投资额度调升至10亿美元
2010年2月 海富通基金获准设立香港子公司——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0年2月 海富通获授权开发相关ETF产品,A股首现行业配置指数
2010年1月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
2009年12月 海富通基金年金管理规模突破百亿
2009年10月 海富通首只指数基金——海富通中证100指数基金(LOF)成立
2009年9月 海富通首只“一对多”产品、与中信建投合作发行的“创新成长资产管理计划”在9月16日提前结束募集
2009年6月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基金第二次分红
2009年5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地址办公(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层、37层)
2009年3月 海富通旗下的第四只股票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基金开始发售
2008年1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最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确定,海富通基金获得该公司年金投资管理业务的第一大单
2008年3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08年5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基金于2008年5月19日起发行
2008年7月28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申报的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基金获得核准发行批复(证监许可(2008)985号)
2008年9月8日 海富通旗下的第一支债券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基金开始发售
2008年10月17 海富通旗下的第一支债券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基金顺利募集,并于2008年10月24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2008年11月 中旬海富通参加北京的“金博会”和上海的“理财博览会“,与投资者近距离交流
至2007年1月 海富通先后和吉林亚泰、淮北矿业、海尔集团、光大银行、淮南矿业、沪杭甬高速、江苏盐业、陕西秦龙电力等企业签署合同,成为他们企业年基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
2007年1月 富通银行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新增QFII额度1亿美元,总额度达到5亿美元。新增额度除用于扬子基金的重新开放申购外,一部分用于发起设立小盘A股基金
2007年2月 海富通成为韩华Dream & Green中国股票基金投资咨询顾问
2007年4月9日 海富通精选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募集86亿份基金单位,合同正式生效。
2007年5月 海富通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陈洪先生被选为新一届发审委委员,作为基金业的两名代表之一
2007年5月 网上交易新增浦发银行渠道
2007年6月 海富通客户服务部推出“海富通QQ情“服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实时在线的投资咨询服务
2007年6月 交大-海富通投资者教育研究基金揭牌,标志着海富通投资者教育活动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2007年8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获得QDII资格,将首推全球精选中国概念股票基金产品
2007年11月 海富通连续中标全国电力企业年金项目
2007年11月22日 首届“海富通在线会议室“召开
2007年12月28日 海富通首个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募集发行
2006年2月14日 海富通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5亿元,其中:海通证券出资人民币7650万元,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民币7350万元;双方的出资比例从原来的67%:33%变更为51%:49%
2006年5月25日 海富通强化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募集25.6亿份基金单位,正式成立
2006年5月27日 聘请陈洪、阎小庆先生担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6年10月19日 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募集22.1亿份基金单位,正式成立
2006年10月 海富通成为B股基金投资咨询顾问
2005年1月10日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募集9.6亿份基金单位,正式成立
2005年2月16日 海富通基金入选2004年度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优秀交易成员
2005年6月10日 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发行
2005年7月30日 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募集4.2亿份基金单位,正式成立
2005年8月1日 海富通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Ⅱ 9.符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规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者,其从业地域范
1.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规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保险 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从业地域范围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3.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Ⅲ 注册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Ⅳ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
这个是不是啊?05年3月1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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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监局三大监管文件
可以投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信息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
保监局为保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04年前,保监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称为××保监会,比如在上海的,就叫上海保监会,04年后,统一更名为××保监局,目前保监会在全国各地共有35个派出机构。保监局的职能与保监会类似,只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差别。
总的来说,就是监督国家各个保险公司的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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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海富通基金的机构业务很牛吗,有什么特色,求指教!多谢了。
自2005年取得年金资格,短短四年时间,海富通年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大关。截至2012年9月30日,海富通为70多家企业近198亿元的企业年金基金担任了投资管理人,据悉实际运作资金早已突破200亿元,行业内稳居第一梯队。在年金市场的深耕力作,也使得海富通在另一个机构领域――保险资金管理人资格评选上率先起跑。9月下旬,险资选秀最终结果出炉,基金公司总共占据9名首批获选人中的7席,海富通毫无意外地再次拔得头筹。海富通人士表示,其实很多保险机构,之前就是海富通企业年金客户。“取得保险资金管理人资格,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这有赖于和机构客户长期合作沟通。”
国际化布局与多元化发展:去年年末,首批RQFII资格“花落”海富通,今年年初,海富通RQFII产品率先在港“首航”,再一次显现出海富通在机构业务上的优势。“国际化是我们的强项”,田仁灿介绍到,和国内业务相比,海外业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基金公司要顺从国际投资者的需求,未来基金公司的专业价值会渐渐在更广阔的市场环境下凸显出来。谈及海富通未来国际化布局如何更进一步,田仁灿称,RQFII只是短期目标,现在首要工作就是做好目前阶段的RQFII业务,打造香港团队,积累优秀的投资业绩,这并非依靠朝夕之功就能完成,海外是先有投资业绩,再看基金公司的管理及风控模式。“长期目标有点遥远,海富通最终将成为国际化管理人,”田仁灿许下愿景,“这得好几代海富通人共同努力。”
海富通基金总经理田仁灿也否认了“抢得头筹”这一评价,田仁灿表示,用“抢”这一说法不确切,首批获得资格,只能说明海富通的投资特征及方法论符合机构投资者要求,机构投资者对管理人要求是全方位的,他们不光看基金业绩,还要看投研团队组织架构及稳定性,公司整体理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