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承担比较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海损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称之为海损或海上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⑵ CIF条件下,货物一旦损失,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个由卖方还是卖方进行索赔是可以协商的,CIF条件下索赔可以参照如下:
1、首先要找你定舱的公司讨个说法,让这边的船公司跟他们目的港的代理交涉。
2、货物如果被提走,会有书面记录。没有该记录,证明箱子没有被提。箱子在每一个环节都有交接记录,可以查到是哪个环节丢的哪里受到损失,各责任方分摊。
3、既然已经投保,肯定能够索赔。船公司一般自己也是对船只上面的货物进行投保的,要让他们查清楚货物是在那个环节丢失的,跟他们索赔。
(2)货物损失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扩展阅读: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装货港。
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⑶ 货物在保税区内产生的任何损失风险是否由买方承担货物运输保险是否包含保税区内的风险
这个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⑷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分别承保哪几类风险、损失与费用。
海运承保的范围比较广,我直接给你海运的保险条款你看看吧.
保险险别 承保责任
基 本 险: 平安险(ICC-C) 1.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ICC-B)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ICC-A) 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 一般附加险 11种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碎险和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 6种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黄曲霉毒素险。
特别附加险 : 2种特别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一: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二:罢工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对由于罢工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但是,罢工险项下负责的是直接损失,因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是不负责的。
⑸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⑹ 货物损失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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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是不是造成损失的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CIF条件下的卖方只承担货到港的责任应有买方像承运方提出索赔承运方像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损失原因和承运方共同承担损失只要不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买方不会有损失的
如果你是搞国际贸易的可以买一本相关的书籍,里面都有详细的案例!
⑺ 停运损失费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停运损失费八仙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这是根据保险条款来进行约定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货物损失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扩展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⑻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
如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
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
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
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
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⑼ 凡是已办理保险的业务,只要出现货物损失就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 A 对 B 错
B 错——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货损,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⑽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投保了一切险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责任损失
案例一:
1、因为A公司是卖家,且以CIF价格成交,所以,应由A公司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应有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天津港。
4、货物运输的风险在天津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和拖船厂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1、应由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粮油公司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粮油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所以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208.941公吨的短量和发红变质的货物4,927.389公吨。粮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代位权,即由此取得了对责任方追索的权力。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这一权利。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