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公出国需要哪些程序
申办护照步骤(需要7天时间)
一、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所需材料〔说明: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周一是全天〕
(一)一般组团情况
1、党校(行政学院)文件:出访请示(函) ,一式二份。
2、邀请方的邀请函(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出国人员名单(2份),不盖公章。
5、中、英文行程安排,一式二份。
(二)双跨团组情况(材料均一式二份)
1、党校文件:出访请示(函)
2、批准组团单位的①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②外专局审核批件(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出国人员名单,不要盖公章。
5、中、英文行程安排,一式二份。
说明:出访文件的相关要求:文种:请示(函),文件格式按上行文要求,文头居中。局级以上干部出访,必须征得分管市领导的同意,并在文件中说明。
二、办理政审批件
1、准备好重庆市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确认”批件(1份)
2、填写政审材料
①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只需填写备案表。一种情况是送外交部审鉴的需要填写备案表一式五份;二种情况是不送外交部审鉴的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说明:正处级以上干部是属于免审〕
②正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不真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单位自己下政审批件。
③特此说明: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政审材料及出国政审批件由各单位自己出,只有局级干部报组织部备案。
3、局级干部备案表送市委组织部综合处“出国人员审查办公室”吴海燕教师处办理,同时附上外办下的任务批件。
三、外办护签室送签
所需要材料:①出国任务确认批件。②组织部政审批件(备案表)。③填写出国护照申请表和护照卡片。④小二寸黑白或彩色照片2张。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说明:对已有护照的还需提供政审备案表,同时附上次出国政审批件复印件。
电话:
外办出国任务批件室: 63850089办 周 敏 李薇(负责双跨团)
外办护签室:63857479办 徐胜(欧、美、大);林倩(亚、非);胡长青(日、美送签);程文(取证、收费)
出国签证办理程序
第一类 正常办理:办理好护照后就继续办理出国签证的情况
材料:(一)专办员要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上在办理护照时已准备了这些材料)
1、重庆外办出国任务确认件。
2、重庆市委组织部政审批件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3、小二寸黑白(彩色)平光照片多张;身份证复印件多张。
4、出国人员的材料(外文件):邀请单位或个人的邀请函;飞机订单;旅馆订单;医疗保险证明(传真或复印件均可)。
5、关于出国费用的英文说明,要求单位法人亲笔签名,并盖单位鲜章(2份)。
6、出国护照(需要本人亲笔签名)
(三)送簦时需要办理的事项
7、填写出国事项表2份,卡片1份(向护照签证室索取)。
8、填写签证表(一式二份)。各国签证表不一样,一般是办理好护照后,索取出国签证表后回单位请外文教师填写。
10、交纳送簦费用(不定)
第二类 再次出国的情况或已过期再办的情况
材料:(一)专办员要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
1、单位重新向外办送请示或函的文件(材料:文件;出国人员名单;身分证复印件)
2、重新向重庆外办申请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3、重庆市委组织部政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期5年),同时附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3份。(组织部留一份,送簦时1份,1份备用)。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4、小二寸黑白平光照片多张;身份证复印件多张。
5、出国人员的材料(外文件):邀请单位或个人的邀请函;飞机订单;旅馆订单;医疗保险证明(传真或复印件均可)。
6、关于出国费用的英文说明,要求单位法人亲笔签名,并盖单位鲜章(2份)。
7、出国护照(需要本人亲笔签名)
(三)送签时需要办理的事项
8、填写出国事项表2份,卡片1份(向护照签证室索取)。
9、填写签证表(一式二份)。各国签证表不一样,一般是办理好护照后,索取出国签证表后回单位请外文教师填写。
10、交纳送簦费用(不定)
B. 如何办理因公护照
一、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参团人员填写《出国人员登记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盖章后即传真到组团单位(原件随后寄至组团单位),寄至组团单位),同时交纳出国报名费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团单位
2. 国内审批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下达《征求意见函》
3. 团员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即征求外办意见
4. 国内审批单位在收到外办同意函后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团员凭此件即办理《出国政审批件》(正处级以上干部可免政审批件,只需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然后在当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5. 将填写好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及上述材料提交外办申请护照。
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 在任务批件、《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护照(护照卡)、签证表、政审及邀请函中,凡涉及到出国人员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性别、工作单位、出生地、职务、职称等问题的,均须做到准确一致
2. 关于填写护照卡和护照像的要求: 照片必须是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无边小二寸软光纸近照; 照片人头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像,蓄胡须,围围巾、中山装不系领钩,西服不系领带,翻拍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3. 表内各项需逐项准确、详细填写; 字迹要工整并遵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汉字及汉语拼音,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笔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与《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相符,而且应与身份证进行认真的核对; 副局级以上人员(含副局级)请填写级别
C. 因公出国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赴德国的开支标准是:住宿费每人每天150欧元(柏林、汉堡),130欧元(慕尼黑),180欧元(法兰克福),120欧元(其他城市);伙食费每人每天60欧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8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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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章节细则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F. 因公出国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差旅费标准存在单位和职别以及级别的差异。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4、伙食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5、公杂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6、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
(6)因公出国保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出台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1、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尽可能购买优惠往返机票;
3、不得用公款与我驻外机构企业相互宴请;
4、出访一国家一般不超5天;
5、出访不得乘坐包机;
6、严禁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7、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8、因公临时出国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住标准间。
G. 因公临时出国哪些国家必须买保险
都要买,到我们公司APP上买个意外险就好了,不贵
H. 请问军人因公出国,在境外看病报销有什么相关规定
贯彻落实九八八八月务院发布施行《军抚恤优待条例》现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工作战公伤残军享受所单位公(工)伤残员保险福利待遇关 规定通知:? 、家机关、企事业工作战公伤残军(含离退休伤残军同)伤口复发 治疗期间按所单位公(工)伤残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应采取医药费包干办 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福利待遇按所单位公(工)伤残员 治疗期间待遇办理? 二、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战公伤残军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单位按 公(工)伤残员住院规定伙食费补助标准予补助经组织批准外医疗安装假 肢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单位公(工)伤残员待遇规定办理? 三、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战公伤残军经医院证明(企业工作需 经劳鉴定委员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公(工)伤残员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并享受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四、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战公伤残军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单位按 公(工)死亡员待遇关规定办理? 五、战公伤残机关工作员、伤残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参照述规定精神办理 湖北省至六级残疾军医疗保障实施办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社保障厅 二〇〇七七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