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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保险契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5 06:03:23

⑴ 2019年再保险合约业务理赔管理中对于重大损失通知金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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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看下实例吧,保险业务类的,希望能帮到你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回到顶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分散保险经营风险,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公司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等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第六条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上述主体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业务经营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帐、分别核算。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风险;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二)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第十二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第十三条在法定再保险存续期内,直接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将其承保的业务及时、足额办理法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第十四条应再保险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当将其自负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十六条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第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第二十条应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第二十一条应再保险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可以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第二十六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上一年度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二)上一年度合约分保中,分给各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份额;(三)上一年度保险经纪人和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名单;(四)财产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包括分保政策、合约分保情况、危险单位划分标准以及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五)人身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的变动情况;(六)本年度选择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一)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二)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第二十八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第二十九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报告:(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总公司下一年度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关转分保业务情况的报告,包括转分保分入公司名称、业务种类、合同形式、分出保费、摊回赔款以及摊回手续费等。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再保险统计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险业务资料。第三十一条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向中国境外分保的情况。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⑵ 保险公司契约岗

给你介绍几个我了解的吧。岗位名称:营销业务室主任岗工作职责(该职责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工作时间比重(%)1-业务计划与推动 分析队伍现状及市场动态,拟定个人业务发展月度计划、各个阶段企划方案和预算方案,组织进行业务推动,确保完成经营目标 20%2-业务推动 结合营销队伍的实际情况和营销节奏,拟定并推动落实激励方案;依据费用预算,指导进行激励结果兑现,以及相关费用报销,确保计划的达成和目标的实现 25%3-经营会议 组织召开营销团队各层级会议,宣导落实公司政策和方案、启动意愿、分析总计、制定补救措施,确保队伍思想统一,业务稳步推进30%4 –开展培训 建立各层级业务人员的培训体系、贯彻分公司的培训要求,组织指导不同层级培训授课,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追踪评价,以提升员工的技能技巧,达到留存和稳定的目的 15%5-工具开发 根据公司业务节奏及队伍运营状况,组织拜访等销售辅助工具的开发,追踪使用效果并维护完善,以提供队伍销售必要的指导支持 5%6- 提供业务支持 协调如客服、续期 、理赔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为业务开发提供后援支持,并处理业务人员和客户的投诉,提高后援服务水平 5%岗位绩效指标集1. 个人业务标准保费达成率2. 新契约保费年度增长率3. 新契约保费市场占有率4. 个人业务市场占有率 5. 个人业务市场美誉度6. 行销支持活动满意度7. 行销支持活动数量8. 业务竞赛活动美意度9. 人员培训满意度岗位名称: 营业区经理岗工作职责(该职责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工作时间比重(%)1-规划与计划 组织制定中心营业区业务发展长期规划与年度任务目标达成计划并监督落实,定期追踪进展情况并指导改进,确保营销本部全面达成业务目标 5%2-预算及费用管理 组织制定中心营业区费用预算方案及营销业务销售费用计划,审核预算调整方案及各项费用支出,指导进行费用使用分析,关注公司预定费用控制率,以提高公司财务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公司财务风险 10%3-业务督导 督导下辖营销团队业务开展和组织运作,决策重大人事调整,指导制定营销企划方案并监督落实,组织竞赛督导、激励兑现及业务协调,分析并改善销售业务指标的,以全面推动业务发展 50%5-队伍建设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政策,指导队伍建设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用人决策,以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 10%6-运营外联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完善营销本部行政保障体系,指导资产使用管理,与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监管单位及同业协会保持良好关系,维护中心营业区外部形象,确保高效运转 10%关键业绩指标1. 部门费用预算控制率2. 部门的人力成本3. 个人业务市场占有率4. 个人业务市场美誉度5. 个人业务客户满意度6. 高价值客户比例7. 新客户增加数量8. 最终客户数量9. 个人业务投诉件数10. 部门人均培训学时数 11. 客户投诉解决效率12. 长险退保率13. 二次达成率14. 13个月继续率15. 年度计划完成率16. 月人均件数17. 人均保费18. 人均标准保费19. 件均标准保费20. 内部客户满意度21. 个险业务人员实动率岗位名称: 内勤岗工作职责(该职责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1-初审收银 初审、录入业务人员的保单,为减少差错率、确保保单顺畅出单,提高出单时效2-单证费用管理 完成单证计划、领用、发放、回销等并进行登记录入工作;协助完成方案追踪、业绩统计及激励兑现,进行各项费用的报销和台帐登记3-后援支持 办理新人入司及离司手续,进行保全、理赔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及发放,提供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分发及日常外部接待工作4-签报文件管理 收集存档相关营销激励方案的文件,进行签报的拟定、会签,完成日常文件的流转学习并监督落实5-简易咨查询服务 及时、准确的解决业务人员的疑问,并应对客户简单业务咨询关键业绩指标1. 初审差错率2. 资料发放及时性与准确性3. 业务员满意度岗位名称: 讲师岗工作职责(该职责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工作时间比重(%)1-做好培训的相关工作 每月各种培训的准备工作、课程讲授及对学员的辅导工作,做好每期培训班通知和签报的填制、发放 20%2-组织培训 根据营销节奏的需要,对公司各个层级的业务人员进行产品和销售技能的培训,包括新人岗前培训、衔接培训、代理人培训、准主任培训等 25%3-非现场培训 做好非现场培训工作,如电话追踪,并重点做好对三个月内的新员的培训数据总结汇报 20%4-课件开发与管理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开发有针对性的课件,提升队伍的销售技能 15%5-资料管理 做好培训档案、课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6-传承培训 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各种培训、总结培训内容、进行传承 10%关键业绩指标1. 新人3000上岗率2. 新人三个月转正率3. 新人三个月开单率4. 新人当月转正率5. 代理人对培训的满意度6. 人均保费7. 代理人考试参考率8. 代理人考试通过率9. 代理人持证率10. 培训课件开发数量11. 培训课件有效性12. 报表数据出错率13. 培训计划的实施率14. 培训实施工作的效率15. 培训方案制定有效性16. 档案资料完整性岗位名称:组训岗工作职责(该职责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工作时间比重(%)1-督导追踪业务 日常督导、追踪阶段业务完成进度与人员培养情况,定期拟制业务报告,确保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40%2制定推动方案 根据不同阶段任务状况及队伍经营状况,拟制业务推动方案,并督导、追踪业务方案进展,确保业务目标的实现 30%3-组织相关培训 向各层级业务人员提供培训,并追踪、评估培训效果,以提高业务员业务水平 30%岗位绩效指标集1. 个人业务标准保费达成率2. 新契约保费年度增长率3. 新契约保费市场占有率4. 业务推动方案的实施效果5. 个人业务新契约期缴占比6. 新产品推广活动满意度7. 业务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8. 激励方案的可行性9. 营销队伍组织增长率及架构合理性

⑶ 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

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⑷ 保险公司新契约岗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新契约制度、流程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2、负责公司新契约承保业务处理,问题件处理;
3、负责公司新契约承保出单中心管理;
4、负责公司新契约业务单证管理、新契约业务系统管理;
5、负责新契约承保业务数据统计分析。

⑸ 昆明社保养老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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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2档次可选。
昆明市近日正式下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6月1日起,昆明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统一缴费标准,缴费分为12个档次,从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者于年满60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缴费标准:按年缴纳,最低每年仅需缴100元。
根据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⑹ 保险行业的契约合同管理岗位是做什么的呢

你说的这个应该是属于内勤。也就是说是保险公司里的职工。所谓的卖保险的都是外勤,也就是代理人,严格意义不是公司员工,只是有个代理合同,公司给奖励和佣金而已。所以如果是内勤岗位是不用担心让你卖保险,哈哈。
这个岗位的指责我不熟悉,我复制了一下,看看能否帮得上你吧!另外关于内勤外勤是可以转换的,当然转换也需要一定的前提和要求。
处理契约核查、承保业务和问题件处理、保全理赔业务的受理及流转。

主要职责:
1、处理总公司契约核查、承保业务和问题件处理、保全理赔业务的受理及流转。
2、负责总公司的契约业务单证和契约业务系统管理,并配合完成系统的开发与调整。
3、根据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对公司的运营承保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3、参与制定和修订总分公司契约管理方面的制度、流程和规则,组织梳理、整合、优化新契约管理标准化程序和操作规范。
4、根据相关业务制度规定,进行日常新契约、保全、理赔、咨询投诉、核保核赔的作业,并协助开展合作保险公司工作和产品的对接及流程梳理工作。

⑺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为了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二、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三、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四、认真解读保险合同
第一步:核实常规信息
尽管保险合同一般长达数页,内容也比较繁杂,但是作为一份比较常见的规范保险购买过程和行为的商业合同,很多地方还是可以让人一目了然的。所以投保人在拿到保单之后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还应该确认一下保单的真实性,途径则有两个:一是通过保险公司热线电话和官方网站来核实;二是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来核实。
第二步:明确保险责任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步:记住关键节点
保险合同当中很容易让人犯晕的就是几个保险期限的规定和作用,不少投保者因为没有留心这几个保单的关键节点导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险权益。
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已经交了钱但还没有真正完成“投保”。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所以说买保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投保人如果发现不合适还可以及时退保。
宽限期: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这也就是说投保人万一忘记及时缴纳保费并不会使得保单立刻失效,投保人还将有一段补救的时间。
第四步:了解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中全额退款,而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费多少会不相同。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中途退出的方式。一是退保:投保者停止交费并且需要领回现金的话,退还的额度则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二是减额付清:投保者停止交费但不要求领回现金,而是让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障范围可能会相应缩小;三是保单质押:在正常的保险期间,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借款,一般可以得到相应保险账户现金价值70%左右的借款,在此期间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保单上的保障。

⑻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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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
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企业的行业类别参保。
第七条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每年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报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以下情况免于纳入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属于(或参照)一类行业的,仅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第九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上下各浮动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条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职工认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关联鉴定。经鉴定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工伤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本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果为与工伤无关联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工伤预防
第十四条
昆明市成立工伤预防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工伤预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预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工作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发生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安全状况评估等信息。
第十六条工伤预防费用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2%比例提取,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宣传费。主要用于工伤保险等有关政策及与减少工伤事故相关宣传。
(二)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及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
(三)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参保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职工的健康检查费用。
(四)事故勘察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勘察所发生的调查、送达、技术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检查等费用。
(五)疑难案例研究费。主要用于工伤认定疑难案件研究费用支出以及用人单位风险程度评估等费用支出。
(六)与工伤预防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情况,编制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经工伤预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基金中据实列支。当年未使用完的工伤预防费,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工伤康复
第十九条工伤康复工作应当坚持“先康复后鉴定、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发展方向。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6个月以内、康复周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康复治疗;工伤事故发生6个月以上、康复周期超过1个月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鉴定,确认是否需要康复以及康复周期。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工伤康复治疗,应当在我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
第六章工伤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所在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四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自领取伤残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少报、漏报参保职工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清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纳入前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二)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工伤康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工作;
(四)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
(二)与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对工伤医疗和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械配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54号)同时废止。

⑼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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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中国人保健康云南分公司的,我来回答你,有需要可练习我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缴费标准: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岁(含)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将来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二、政府补助标准:1、成年城镇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2、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三、保险待遇: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院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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