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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储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7-15 07:32:14

①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废止后,各金融机构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储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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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金融储蓄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③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一般原则
1安全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清偿力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存使客户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持坚定的信任。
2流动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持随时可以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存及支付的需要。
3效益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④ 储蓄存款条例实施细则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第二章 储蓄机构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第三章 储蓄业务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三)其他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⑤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具体解释下,什么意思

进行吸收存款和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必须要到金融监管部门去办理许可,否则就是违法的。

⑥ 储蓄管理条例的所有具体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⑦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业务13个禁止

到银监会网站查询,上面有的

⑧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8)金融储蓄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⑨ 如何进行金融储蓄

有8种方式可以选择。
调整储蓄结构,提高存款收益
大家知道,2007年已经过6次加息,特别是第6次加息,存款结构已经出现明显的变化。此次加息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活期存款利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0.09个百分点,短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涨幅度较大,而中长期存款收益变动较小。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由2.88%升至3.33%,上涨幅度为0.45%,6 个月期存款利率上调0.36个百分点,而5年定期利率上涨仅为0.09%。对此,专家建议广大百姓,在第6次加息后,要尽量减少活期存款比重,增加短期存款的比例,这样既能享受定期存款的利率,又能保证资金的流动性。根据央行最近发布的《2007年第4季度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随着居民对存款利率认可度的提升及近期股市的反复震荡,居民储蓄意愿已经止跌回升,认为“更多储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为30.2%,改变了连跌4个季度的态势,比上季度大幅提高4.9个百分点。展望2008年的储蓄发展趋势,随着不断的加息,储蓄存款将仍然是众多居民投资理财的首选。
调整贷款结构,减少利息支出
第6次央行加息将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7.29%上调至7.47%,上调0.18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其他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虽然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但由于今年央行已经5次加息,贷款利率的累计涨幅不小。针对浮动利率房贷,除了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外,多数银行从第二年年初开始执行新利率。这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许多贷款购房者的加息效应将一次性显现。2007年初,5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84%,至今累计上涨幅度达到0.99个百分点。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购买首套房且资信良好的客户可以执行0.85倍的最优惠利率,即对基准利率打“八五”折。目前,5年期以上的最优惠利率从2007年初的5.814%上涨到 6.6555%,累计涨幅为0.8415个百分点。根据工商银行的理财计算器,以30万元20年期的房贷为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并执行最优惠利率,则 2008年月供款比2007年初将多出约147.04元;如果执行基准利率,则2008年月供比2007年初将多出约180.5元。广大借贷人可以根据贷款结构的调整,本着成本最小化原则,对自己的贷款期限、还贷金额也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贷人,一定要改为公积金贷款,把贷款利息支出降至最低水平。
增加股票持有,选准个股投资
在央行第6次加息后,其带来的最直观的变化就是利息收益的提高。有关专家分析,连续加息将对百姓理财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和高企的CPI数据相比,当前国内的利率水平仍比较低,股票等风险投资品依旧具有较强的吸引力。2007年才入市的新股民杜先生表示,增加的利息收益和炒股的潜在收益相比,实在没有诱惑力。以10万元为例,一年期存款实际收益在加息之前是3676.5元,而在加息之后可以达到3933元,只比原来多赚256.5元。考虑到现在的物价上涨,只存款不炒股根本起不到保值增值的作用。有不少人认为,目前中国的股市已经高位运行,投资风险加大。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坦言,中国的股市相比其他国家,涨得并不是最快的。他还逐一列举了“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国股市的涨幅:从2003年初到2007年11月底,俄罗斯的股票指数上涨631%,印度上涨596%,巴西上涨576%,而中国A股上证综指上涨了325%。这一切信息透露出,2008年股指有继续上涨的可能,而且已经有机构做出大胆预测,上证达到10000点不是梦。不过,专家提醒,即使在大牛市中,也要选准好个股,才能获得高额回报。
增加国债投入,保证稳定收益
以2007年第5期国债为例,3年期票面年利率5.74%;5年期票面年利率6.34%,发行利率均创年内新高。央行第6次加息后,1年期存款的名义利率由3.87%提高到4.14%,扣除5%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3.933%;3年期和5年期定期存款的名义利率则分别上调至5.40%和5.85%,扣除5%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分别为5.13%和5.5765%。很明显,3年期国债比同期储蓄高出0.61个百分点;5年期比同期储蓄高出0.7635个百分点。并且从购买之日起,在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满半年不满1年、满1年不满2年、满2年不满3年等多个持有期限分档计息。显然这与储蓄提前支取执行活期利率,更具有保障优势。可见,投资国债可以得到比较高而且稳定安全的经济收益。在2008年,国债利率将随着利率水平的提升而创出新高,国债还会依然扩大规模,面向社会公众发售,这给希望扩大国债投资的人们带来新的机遇。
投资股票基金,创造良好收益
对于广大投资基金的人来说,2007年是大丰收的一年,有137只股票型及偏股型基金收益翻番,华夏大盘精选、博时主题行业、中邮创业核心优选等6只基金收益率更是在150%以上。虽然2008年很难再现2007年的辉煌,但收益还是会远远高于一般性投资。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研究总监认为,估计2008年基金收益率大约在10%至30%之间,很难达到近两年翻番的高水平。泰达荷银首席策略分析师尹哲表示,目前市场尚处在调整阶段,想在2008年再赚个翻番,是有些不太现实的。基金投资者应该把自己的投资收益预期降低,30%至50%就比较合适。在举行的《2008年投资策略会》上,不少基金公司投资人士提出,按照基金收益应该是按通货膨胀率的2倍计算,2008年收益10%至15%比较合理,多出来的收益是意外之喜。在基金分析师的2008年投资策略中,专家把封闭式基金作为首推的品种,市场人士分析,封闭式基金因为其折价效应,依然是市场较为安全的一个投资品种,而且封闭式基金还有明年的分红预期,可以说进攻和防守两皆宜。很显然,不管业内人士,还是专家学者,投资基金都将带来不错的收益。所以,2008年,广大百姓还要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做好基金的投资抉择。
投资理财产品,实现更多收益
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仅2007年12月份,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新品种就多达40种之多。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与储蓄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收益、交易方式、产品类型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更加侧重于“投资”的功能。相对来说,储蓄存款的利息收益是确定的,存款到期时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计息,并代扣代缴利息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在您购买这些产品时看到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最终实现的收益率要看理财期间实际达到的结果而定。每个银行的理财产品都由其自行定价,因此,哪怕是期限、结构等完全相同的产品,在收益率上也有可能不同。根据2007年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来看,基本都达到了预期的收益,而且有许多理财产品都已经大大高于原来的收益预期。这给2008年广大百姓继续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投资企业债券,增加投资收益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债市发展的提速,2007年以企业为主体的发行人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实现的直接融资规模比去年增长了近四成。到目前为止,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等在内的债券发行总量已达5712.28亿元,甚至超过了全年股权融资的总规模。申银万国证券发布的投资报告认为,2008年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总规模还将再度跃升,这给百姓投资企业债券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企业债的收益看,要远远超过一般储蓄和其它投资收益。前不久发行的63亿元的上海汽车可分离转债的收益率在6.01%至22.21%之间,收益率中轴为18.61%。由此可见,高收益、高回报和具有良好信誉保证的企业债券在新的一年里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眼球。
搞好多元组合,保障综合收益
由于个人资本积累的日益增长,人们不满足于单一的投资形式,常言道: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这虽然多指投资的安全性,但由于资本积累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阶段性,在投资理财的机遇上有不确定性,这些都要求人们在投资的内容、品种、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多元性。况且一些理财品种也具有组合性或套餐性,这就要求不少投资人要搞好多元理财组合,以良好的投资组合,提高投资者的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继而,促进个人资本保值增值。今后百姓投资理财,多数都会以组合形式出现,而且这样组合还会有效分散投资理财的风险,是比较安全有效的投资形式。

⑩ 什么叫金融存款


但实际上,如果我们放眼全国来看的话,在2020年四月末金融存款增长率最高的省份其实并非是广东亦或是江苏,而是浙江省,它在2020年四月末金融存款的增长额甚至超越了15%,是我国所有省份增长速率最高的省份。其实啊,2020年四月末我国各省份金融存款的增长额较之去年都是有显著的提升的。毕竟与去年相比,今年从一月至今,我们平时的花费肯定是要低不少的,而这些省下来的钱,自然就会被投入到一些能够让自己获利的项目当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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