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2、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公司。
(七)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㈡ 营改增什么时间执行开始执行
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1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占税收收入半壁江山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将完成合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将在近期全面铺开。
(2)金融保险业改征增值税时间扩展阅读:
全面实行营改增可以减少重复征税,降低整体税负。过去,增值税主要以第二产业为征收对象,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为征收对象。税制的不统一,助推了产业发展的不平衡,同时也加剧了税收不公平的问题。
而且,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尤其突出,且缺乏明晰的抵扣机制设计,在第三产业往往是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的孵化器的市场格局下,营业税“叠床架屋”甚至征收过头税的弊端,无疑对于疏导资源合理配置,扩大第三产业规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了极大制约。
㈢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㈣ 营业税什么时候全部改征增值税的
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㈤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纳税期限有特殊规定吗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征收: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计算方法:
1.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㈥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是3%。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对金融保险业的利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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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保险产品的价格。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企业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
二、在目前的营业税制下,产品的定价可以简单理解为:产品价格=赔付成本+营业税+佣金+费用+期望利润。营业税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产品的定价高低。有研究表明,当增值税率较低时,保险公司保持产品价格不变的话,利润率会有所提升,而如果是保险利润率不变的话,产品价格就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这表明,实施较低的增值税率对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来说是双赢的过程。
三、另外,保险行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也都与税制、税率密切相关,在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后,保险公司需要重新进行计算。
由于保险行业尚未正式实施,具体的减税效果还难以估量,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对于进项发票的管理力度。从其他已经试点“营改增”的地区和行业来看,减税效果整体还是比较明显的。
有数据显示,2012年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实现减税达到6412亿元。“营改增”对于第三产业的推动效果也较为明显,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由2012年的45.5%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占据中国经济“半壁江山”。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日常经营管理高度依赖电子信息系统、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直接面对大量机构和个人客户的保险公司而言,短时间完成“营改增”切换工作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㈧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