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工程中各标段的承包商需要购买哪些保险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对工程本身及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通常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责任险。另外,还可对施工用的机械设备投保,不过这是可选的。回答完毕。
⑵ 如何制定项目战略计划
制定项目战略计划:
1、外部因素分析:
(1)外部因素分析内容
a)宏观环境分析
宏观环境指产生于企业操作范围之上,不受企业运营状况影响的因素,分析时通常应了解: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等。
b)市场及行业因素分析
市场及行业因素指能影响企业的竞争行为和在特定行业中获利性的因素,分析时通常考虑:市场供需状况、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特性和结构、消费者行为、竞争对手、替代品等。
(2)外部分析具体步骤和方法
a)宏观环境分析(PEST框架)
b)行业驱动力分析
2、内部因素分析:
(1)内部因素分析原则和范围
a)内部因素分析的原则
-确定对企业可能造成关键影响的内部因素
-在鉴别企业内部的关键因素时,对销售额、成本、利润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b)关键内部因素分析范围
包括:营销;生产、运营和技术;人力资源;质量管理;信息体系;组织和管理体系等。
(2)确定所需数据、资料的来源。
(3)内部因素分析方法:
方法一:市场定位/行业吸引力模型;
方法二:内部价值链分析;
(4)总结内部因素分析并得出结论:明确为企业资源增值做出贡献的环节;这些环节内部核心能力的形成过程;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等。
⑶ 如何制定项目执行计划
在设计和实施高级工程项目,例如先进的仿真培训系统时,需要精心地策划和良好的沟通。如下为一则成功范例。工程项目份理中涉及的绍写:八日〕:设计许可任日〕:工程采购建设FAT:工厂验收测试阵匡口:前期工程设计日M:人机界面民:国际电工组织沁协C:主自动化承包商团S:操作培训仿真系统户旧:过程及仪器装设系统图只峪:过程自动化系统贫尸:标准操作流程在较大的上游油&气项目中,加入仿真培训系统(O丁S)已成为一种趋势。为了充操作培训仿真界面示例分挖掘此项技术的益处,O丁S的开发应及早进行,在设备开工之前完成对操作员的培训,并辅助过程及操作性能的研究。但其早期开发充满了挑战,尤其是在设计和实施这种高级工程项目时。 一份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是必不可少的。高仿真度的OTS通常集成在用于控制新设备的同一过程自动化系统(队S)的软硬件之中。因此,队S的安装启用必须尽快完成,通常比设备工程及建设进度表所要求的时间节点还要大幅提前。于是,O丁S计划表因其对工程采购和建设(印C)进度表的联动影响,而推动队S开发进度OTS利益主体的职班和风险关系必须在项目初期就确定下来。表的进展。
⑷ 承包商是如何进行项目风险控制
工程项目在营建过程中,从承包商角度来看,存在着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工作和工序繁多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这些因素制约着承包商未来获取收益的多寡。建设周期长,各个时期的不可预见因素就会相应增多,与时间相关的外界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工期的按期完成;投资额巨大,若筹资、付款方式、利率或者有关合同条款发生变化,就会加大成本,从而减少了承包商的利润;工作、工序繁多,一旦施工组织不尽合理或者返工,同时发生索赔,就会极大地影响工程进度、成本和质量,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损。所以,对工程项目施工进程中风险问题的分析和控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承包商面临的风险工程承包,既是一项商务活动,又是一项工程施工活动。它必然受到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相关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有关合同条件所确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承包商影响极大,这些都要求承包商具有全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技术含量提高,项目趋向大型化和复杂化,企业趋于联合,资金相对集中,这些对中小型企业尤为不利,使它们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使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下降。由此看来,工程承包是一项风险较大的工程施工活动。 工程承包风险,是指工程实施结果相对于预期的结果的变动程度,即承包商预期收益的变动程度。工程承包风险的起因是由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如果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考虑风险因素,就会加大实际成本而导致利润降低甚至亏损。但是,过多地把潜在风险因素的可能费用转移到投标标价的成本中去,又会使失标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要想获取目标预期利润,必须正确地考虑工程承包风险。 从有关统计资料来看,承包商在标价中风险费用所占比例都比较低,这是因为承包商对众多的风险因素采取了积极的管理措施,如风险责任的转移、分担、保险等控制风险事故发生或降低风险损失的措施。根据JCEM关于美国承包商对工程风险的分配和重要性的调查表显示,风险市场时期相对于繁荣市场时期,在相对数的比例上,实际承包成本增加4%,利润下降25%,风险增加了3倍。如果考虑实际标价的差异,其绝对值的增加会更大。也就是说,在标价构成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风险市场时期比繁荣市场时期需要支付更多的风险费用。 另外,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分别承担的风险量百分比,平均为33.5%和36.9%,共同承担的风险量为29.6%.在共同承担的风险量中,业主往往利用作为雇主的有利条件,将风险损失尽量转嫁到承包商头上。在实际营建中,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率往往达到60%以上。所以,承包商要想达到顺利实施工程和盈利的目的,对工程承包风险的正确分析、控制与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对于承包商而言,重要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a.劳力、设备和材料的取得; b.劳力和设备的生产率; c.不合格的材料; d.劳工纠纷; e.安全; f.通货膨胀(总价合同); g.承包商的工作能力; h.变更指令的谈判; i.工程质量; j.合同延误; k.财务控制能力; l.工程实际数量。 这些风险因素涉及的特点有: 1)不平衡或巨额的现金流; 2)特殊的质量或技术要求; 3)重要的法律或合同要求; 4)重要或敏感的外部环境。 一旦项目涉及以上特点时,就有必要进行风险的分析及有关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体制与风险的迁移性承包商在进行传统的风险控制时,一般按照施工过程的延续,把控制过程分成若干阶段,分析各阶段潜在的风险因素,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从表面上看,以往的方法也是利用阶段控制理论,但始终是以静态的眼光来看待风险和分析风险,各个阶段之间的风险管理工作缺乏必要和有机的联系,没有把各阶段的工作、工序和风险因素统一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是简单的针对性强却缺乏弹性的简单的解决方法。这种办法对常见的变动因素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异常变化,应变效果就显得不那么迅速和有效了。非动态管理形成的后果,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和管理程序的问题,这就涉及到风险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策略问题。
⑸ 工程建设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风险的财务安排:风险自留、合同转嫁、保险转移-工保网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些保险金额巨大、责任范围广、损失机率高的工程保险种类,保险公司还会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安全和质量等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别、评估、控制、处理,从项目初步设计直到竣工后投入使用都共同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由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数额大、工序工艺多,工程项目往往着存在复杂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合同风险、人为风险。因此面对建设工程风险可能带来的意外事故损失,在风险自留之余合理运用合同转移、保险转移两种方式转移风险,是项目投资获得理想效益的必要财务安排,也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题中应有之义。
⑹ 甲方和施工单位如何办理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是施工标的的工程保险 ,该保险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承担在施工期间的施工材料的非人为因素所致的缺失责任; 二是承担施工机械在施工期间内的修复和置换责任 三承担施工期间内由于施工方的原因所造成施工区域附近所发生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经济责任 四向标的所有人赠送施工标的的建筑质量的保证保险
⑺ 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程保险管理
3.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首先,要宣传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和完善建筑市场的作用,以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的认识。使业主和承包商懂得,参加工程保险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而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大举措。同时,在建设领域普及工程保险知识,使业主和承包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着眼于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受风险造成损失的一种措施。其重大意义在于能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进而促使业主和承包商自觉地参加建设工程保险,推动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中逐步实施。
3.2加快立法步伐,为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确保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快立法工作。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及外国的经验,结合建筑工程自身特点,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建设工程强制保险法律、法规,促使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保险。在抓好立法同时,还应加强工程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设工程保险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工程保险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险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赔、监督制度等。工程保险的规范化也应分二个层次:一是政府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的条款,要逐步形成比较成熟、规范的模式。
3.3培育和发展工程保险队伍
工程保险工作能不能搞得好,与工程保险队伍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险队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一哄而起。目前,从事的部门只有保险公司;从事的人员或者只懂保险不懂建筑,或者只懂建筑不懂保险,难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所以,效仿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有利于推动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开展。
加强工程保险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是保证工程保险队伍高素质、高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无论何种培训都要保证质量,要选好教师,选择适用教材,确保达到培训的目的。在抓好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工程保险的专业教育。
3.4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改革现在的造价管理体制,逐步将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转移给承包商,把保险费纳入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去。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有以下一些优点:
第一,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经费,使工程保险落在实处;
第二,转移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风险损失;
第三,有利于预防风险,保护工程;
第四,可增强承包商保护工程的责任心,提高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3.5加强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例如,基础工程由于施工的环境难以意料,施工技术复杂,极易发生意外。而且,一旦出现了问题,对整个工程影响极大。因而,我们应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总结出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机率的大小及其影响,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
同时,我们还要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涉及保险范围的风险概率来计算不同险种的费率,如:建筑工程本身、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及设备、现场人员、第三方人员及财产等。投保对象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不同对象过去发生的大量风险事件加以统计,在此基础上预测将来同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概率高的保险费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则可以低一些。
3.6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重点应当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新开工的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都应当逐步实行工程保险。我们实行工程保险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风险,而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往往投资大、工期长、工艺复杂,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一旦出现意外,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成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重点。二是市级以上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全部开展工程保险工作,以当地政府的名义,颁布地方法规,实行工程保险。三是规定强制保险范围,除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伤害保险外,还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⑻ 除了承包商和雇主要进行相应的工程保险之外,也应进行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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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四)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五)赔偿金的给付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第八条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第十五条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第二十一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定义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⑼ PPP项目的保险方案怎么写
一、其他
1. 保险实施方案
1.1 风险评估和判断
1.1.1 风险分析及措施
1.1.1.1 项目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可能性等因素进行考察、预测、分析的基础商,制定包括识别衡量风险、管理处置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等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管理工程中的每个阶段所包含的全部风险通过识别、衡量、控制,使工程顺利进行,减少风险损失,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1.1.1.2 项目风险管理目标
根据现阶段我联合体方的整体实力,制定如下风险管理目标:“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利润、树立信誉、扩大影响、拓宽业务渠道”。
1.1.1.3 项目风险管理流程
项目风险管理流程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与风险防范对策四个阶段,各阶段及其内容如下图:
项目风险管理流程示意图
1.1.2 风险的分析及评估
根据风险存在的来源,性质,出现的频数,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确认其可能产生,并做到事先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有应对措施。本工程项目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划分,项目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过程控制风险、质量风险、职业安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法规、环境风险、政府及利益相关者。
1.1.3 风险控制
本项目风险因素较多,为避免因风险导致PPP项目合作遇阻,建议采取如下风险控制:
(1)对于双方彼此都不能很好管理的风险,可以考虑在不减损项目经济价值前提下进行商业投保,将项目风险转嫁给第三方;
(2)在不能如愿找到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事先对风险发生后的合同双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清晰说明;
(3)将风险与收益对等,如果社会资本方在风险分配过程中承担一部分额外风险(如提高共担风险比例),则可提高与之匹配的收益率;如果政府方在风险分配的过程中能主动承担一部分额外的风险(如运营、管理等商业风险),将会提高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本项目具体的风险管理办法详见下表:
1.1.4 投保人
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通常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工程项目风险进行保险投保,个别险种由项目公司督促施工单位完成。
1.1.5 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险种的不同,被保险人将出现差异,但项目公司应始终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政府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也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投保险种
1.2.1 建设期保险方案
1.2.1.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或者政府方
(2)被保险人:政府方、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项目公司选择的其它方。
(3)保险期限: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竣工日及其后的十二个月。
(4)保险范围:在项目建设、安装、运行期间及其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它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它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赔偿项目在建设、安装和测试期间由于未经明确除外的任何原因所引起不可预见和突发的物质损失。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因为下列原因而依法需支付的所有款项:因为工程的缘故而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意外损失,包括任何索赔人追偿到的法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所发生的法律费用。
(5)保险利益:第一部分工程-物质损失,所有工程项目之重置价值-预算金额待定。保险单最后保额按保险单完结时被保险人申报为准,并按其实际数额调整保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每次意外事故赔偿限额。
(6)保险价值:工程重置价全额(但不少于建设合同价值)。
1.2.1.2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建筑承包商、分包商等
(2)被保险人:
1)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项目公司
(3)保险期限: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竣工日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5)保险形式: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和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1.2.1.3 雇主责任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建筑承包商、分包商等。
(2)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建筑承包商、分包商等。
(3)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一年,到期后续保,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范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
3)误工费用;
4)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5)保险价值:限额赔偿(包含工伤及职业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报销、误工津贴等)。
1.2.1.4 货物运输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建筑承包商、材料供货商等
(2)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项目公司选择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3)保险期限:起止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一般为“仓至仓”。
(4)责任范围:对于所有材料、设备、机械、零备件和其他物品(施工设备除外)从投保货物离开承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何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项目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
(5)保险形式:本保险应以统保的合同为基础进行,并将不签发单独的保险单。
1.2.2 运营期保险方案
营运期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业务中断险(跟随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营运中断险(跟随机器损坏险)、第三种责任险、其它险别。因此,在设计保险方案时,我方亦将重点放在上述主要险种上。
1.2.2.1 财产一切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
(2)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并位于项目场地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机械、化学品、零备件和其他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风暴、暴雨、台风、洪水、水灾、旱灾、恶意破坏、撞击、地震、沉降、倒塌)。
(3)保险金额: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4)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5)被保险人:项目公司、政府方以及政府方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1.2.2.2 (财产一切险之)业务中断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
(2)责任范围:在十二个月的保障期内(投保的中断期间),因财产一切险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产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及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损失。
(3)保险金额:等于十二个月保障期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
(4)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5)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1.2.2.3 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
(2)被保险人:
1)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项目公司
(3)保险期限:一年,到期后续保。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从工作现场到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5)保险形式: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1.2.2.4 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项目公司
(2)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3)责任范围:因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事故次数不限。
(5)被保险人:项目公司、政府方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1.2.2.5 雇主责任险
参考建设期雇主责任险。运营期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续保。
1.3 保险服务商选择原则
根据“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我方制订了建设期商业风险及保险方案(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运营养护期商业风险及保险方案,对项目总体商业风险进行了分析,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说明,并论述了项目合作期内保险方案的安排,包括计划投保的主要险种、保险金额等,以及预计的保险费率和保费支出。实际实施时,我方将对本保险方案中的险种公开招标以确定保险服务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