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残保金计入哪个科目
残保金应该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现金流量表是反应一定时期内(如月度、季度或年度)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产生影响的财务报表。
在现金流量表里收到的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是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税金返还(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除此之外的收到的现金如罚款收入、赔偿收入等,都属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残保金纳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扩展阅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B. 残联基金地方税务代收合理么其依据是什么
我知道的就怎么多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关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03〕23号)的精神,现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代缴款通知书)或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 “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分别到地税部门缴款或办理银行代收。
二、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征收票证,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税收征收与银行已实现横向联网的省辖市,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参照税收征收的有关要求,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做好信息传递和对账。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在用人单位提交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代缴款通知书)的第三联上加盖印章,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具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用人单位凭代收银行盖章的“银行收款单”或“缴款通知书”回执联,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二联。
四、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二联和地税部门开具的征收票证第一联或代收银行盖章的“银行收款单”(“缴款通知书”回执联),作为记账凭证。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就地直接缴入当地国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用人单位通过银行代收缴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待汇交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月末日开出《一般缴款通知书》,汇交当地国库。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分成办法为:省辖市(含区)、五个省直管县(市)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省地税局直属单位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8%与省辖市(含区)及五个省直管县(市)92%进行共享;县(市)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辖市10%与县(市)90%进行共享。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增设:“870401”科目,核算省辖市(含区)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及省地税局直属单位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70402”科目,核算县(市)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书级次栏目应填写参与共享的级次与比例,收款国库栏目应填写当地国库,缴款书交开户银行划转当地国库,由当地国库按分享比例划入各级国库。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政策宣传,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C. 什么是残保金应该如何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2]。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五、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残保金纳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扩展阅读:
1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 人数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3 雇佣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D. 残保金什么意思
保障金 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http://www.mof.gov.cn/mofhome/fujian/lanmuhang/zhengcefagui/201501/t20150108_1177747.html
F. 残保金记入管理费用的什么明细科目
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只有4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故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不能计入管理费用--税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二级科目相关税费,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反映,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残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等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保金。
(6)残保金纳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扩展阅读: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为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其审查主要包括:
⑴企业是否与技术出让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及其附件和手续是否完备、合理,重点审查技术转让费的标准是否合理。
⑵当期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的时间、方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的规定标准相一致,接受转让的技术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⑶按合同规定当年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用是否已全部支付,未按期支付的,在年终会计结算前,是否按差额部分提取转出,计入当年损益。
⑷有无将专有技术及专利摊销数列入技术转让费中。
G. 2018年国家残保金新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H. 残保金计入什么科目
残保金计提入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缴纳入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8)残保金纳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扩展阅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I.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费用记入什么科目
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只有4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故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不能计入管理费用--税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二级科目相关税费,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反映,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残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等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保金。
(9)残保金纳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扩展阅读:
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年的是年收入和年管理费用
月的是月收入和月管理费用。
附:建设单位管理费
1、定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收取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J. 残保金 没有残疾人就业 为什么还要缴纳
残保金
[名词解释]: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当年征缴标准(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当年征缴标准×(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审核期内,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第六条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调整,按照当年《通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
(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送达《通告》。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样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三)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经告知仍不申报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六)征缴期过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
(七)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八)由于各种原因超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款手续:
(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信息交换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库按照4∶6的比例分市、区(县)两级入库。
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职工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末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市残联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 负责组织实施。
二、代征系统
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25号),我局负责代征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代征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能够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另外,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保金的具体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内,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审批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
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付并加盖公章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未退出费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退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
(一)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6年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
六、档案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