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公式
民用建筑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其他建筑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安装工程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工程保险费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以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算,具体如下:
1、民用建筑(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
2、其他建筑(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3、安装工程(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拓展资料:
工程保险风险因素: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长短和季节、试车期的长短、保证期长短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记录;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等等。
Ⅱ 市政定额中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如何计算
1、定额有规定,已完工程保护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保护已经完成的工程或设备所花费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费用。
3、定额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和组织条件下,生产质量合格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的数量标准。即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预先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资源数量的标准,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 对于每一个施工项目,都测算出用工量,包括基本工和其它用工。 再加上这个项目的材料,包括基本用料和其它材料。对于用工的单价,是当地根据当时不同工种的劳动力价值规定的,材料的价值是根据前期的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预算价格。
Ⅲ 工程报价社会保险费是如何计算
工程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
1、分别计算
(1)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2)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4)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5)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2、一揽子计算
(1)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2)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保障而应付出的代价,亦是保险人承担保险。
(3)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而取得的报酬。纯保费是保费的主要部分,用以建立保险赔偿与给付基金,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根据对保险标的未来保险损失的预测(期望值及一定的安全附加)而确定。
(4)加保费用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用、宣传费用、税金、利润等。
(3)市政项目保险费如何计算扩展阅读:
一、社会保险费分担方式
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
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到自身开户银行缴纳;
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
三、社会保险特点
1、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3、互济性:实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
Ⅳ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
四、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
(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
(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报告制度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投保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Ⅳ 工程建筑保险费用该如何计算按工程造价还是工程估价投保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工程建筑保险的保费计算方式:总保险费=(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物质损失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工程建筑保险的保费只是预交保费,由于工程本身周期长,施工复杂多变,很多工程最终都会跟预算有误差,有时侯甲方也会有改变设计、追加投资的考虑,所以一般工程保险都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来确定最终保险费,也就是说,到工程结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工程实际造价,以此为基础重新计算物质损失保险费,然后保险人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所以,工程建筑保险费一般按工程造价投保。
工程建筑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工程建筑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Ⅵ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呢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三种:观察法,分类法,增减法保险费。通常包括两部分: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附加保险费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预计利润,以及安全费。在纯保险费中加入附加保险费,而由保险加入者缴付,称为总保险费。
保险费通常包括两部分: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附加保险费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预计利润,以及安全费。在纯保险费中加入附加保险费,而由保险加入者缴付,称为总保险费。
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前者为某一保险单所应缴的总费,后者为某一危险单位的费用。
计算保险费须以保险费率为标准。
二者的关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