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及其禁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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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时期如何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
(一)持续深化改革和规范创新
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投资链条,降低资金成本,疏通渠道,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建设工程以及“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战略等。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创新上,要以能否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主业,能否更好地把控风险,能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又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为标准和条件来考量。凡是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要,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和放大风险、逃避监管的创新,都要严加限制和禁止。
(二)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商业保险养老产品
“服务主业”是保险资金运用根本要求。保险资金运用要服务好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持保险业做好经济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商业保险养老产品具有长期锁定、保证收益、终身领取等基本特征,这是区别于其他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关键所在。在这一领域,要发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较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多元化投资能力、长久期资产管理能力和全面审慎风险管理能力,支持商业保险养老产品、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为社会养老需求提供稳健、安全和预期明确的养老产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积极稳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信息
近年来,金融市场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明显加快,规模快速扩张。相应的监管逻辑也需要动态调整。原先以负债监管为中心建立起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需要向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端监管转变,过去是有多少资本做多少业务,现在要加上有多少能力做多少投资,而且资产端监管更加注重匹配监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穿透监管等。近期,央行正在牵头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和监管。对保险资金而言,特别在另类投资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抓紧推进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建设,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资金投资的其他产品集中登记信息,运用大数据和监管科技有效监测和防范风险,显得尤为迫切。监管部门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四)持续健全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机制
探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探索完善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资管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提升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进一步丰富风险管理的工具箱,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更多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和管理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周期波动、利率波动以及相关市场波动风险。
3. 保险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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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将证券基金投资与偿付能力监管结合起来,更加关注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和防范,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各类基金的比例,资金运用监管进一步细化。
按照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事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此外,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 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最高为80%的投资账户。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15%。
3.股票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入市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或保险公司以内设资金运用部门进行股票投资两种管理方式。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其中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资金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保险资金入市限于投资以下品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规定了保险资金禁止投资的品种为: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同时,该《办法》对资产托管、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4.中央银行票据
200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视同投资金融债券管理,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保险投资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优化,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仍然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以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仍然突出。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稳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不断创新保险投资体制,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1)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投资于债券市场;(2)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大范围内进入股市。目前,保险资金可以各种方式进入股票市场和可转债市场。今后。保险监管机关将允许按照安全性的原则,逐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未来新增市场,逐步提高其投资比例;(3)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4)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的拓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参与住房按揭贷款、质押贷款、金融租赁等业务。同时,保险投资将更加注重安全性.一方面,保险投资将着眼于保持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资金运用政策中,保险投资的领域将实现严格的监管,对高风险投资项目仍然会加以严格限制,这将有利于分散保险投资风险。
三、保险资金运用组织模式
随着政策法制环境的不断宽松,保险投资渠道日益扩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的优点是: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掌握并控制投资活动,投资效率相对较高。但是,随着金融活动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难以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外部理财机构的专业管理技能,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但保险公司将承受外部机构操作失败的风险,从而使其他行业的、其他性质的风险波及到保险公司。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经营方面的透明度高,其不足在于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关系相对松散。目前,大型保险集团大多采用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创造保险业进一步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2003年 7月19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2004年6月28日,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4:6股比共同设立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京揭牌,成为我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设立独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和保险监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1)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实现了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分离。这一模式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的组织管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保险公司自身负债相匹配的资产结构。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各类保险资金,有效地降低利率变动和物价变动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2)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提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创造了有利条件。规范化的组织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入根据这一规定,保险监管工作将主要集中在提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运作效率。风险管控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人才储备和人才发展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上的监管力度。
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始筹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将全面推行,通过推行战略配置、投资交易、资金托管三分离的风险控制模式,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水平将不断得以提升。
四,保险资金运用绩效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保险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得到拓宽,然而,可运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与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回报率不高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从2001—2003年的情况看(见图1),保险公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2001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35%; 2002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总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40%。此外,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据统计,2003年,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
在保险投资中,寿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其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总额远远高于财险公司(见表2)。静态地分析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仍然很高。原因在于保险投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从2001— 2003年的情况看(见图2),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45%之间。从2003年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看(见表2),52.06%为银行存款,16.1%以上投资于国债,9.48%投资于金融债券,5.23%投资于基金。这表明,尽管保险资金运用总量有所增加,但保险投资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投资收益率不高。从1999—2002年,保险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66%、3.59%、4.3%、3.14%。从收益率情况看,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投资收益率。根据2002年的有关数据,部分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为:华泰财险 3.37%,太平洋财险1.34%,中华联合1.27%,中国人保0.59%,天安0.34%,永安-0.89%,华安-0.22%。以2002年为例,除华泰财险外.其他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全国整体投资收益率。
与寿险公司相比较,财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有:(1)从可运用资金的性质来看,财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多为短期资金,为了使其资产负债结构匹配,财险公司投资品种的期限一般都较短。投资的高流动性直接影响了投资的收益性,因此,财险公司在获利能力上弱于寿险公司;(2)从投资限制来看,财险公司在投资基金方面的优势弱于寿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接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100%的投资账户。由于寿险公司开办的投资连接险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远远超过财险公司,其投资于基金的优势明显优于财险公司,财险公司在基金方面的投资收益相应要低;(3)从谈判能力来看,财险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比寿险公司小,投资议价能力受到很大制约。目前,保险资金仍然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其中,协议存款占了很大比重。2003年,寿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为财险公司的4倍以上,其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优势不言自明。由于资金量相对少,财险公司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能力弱于寿险公司,投资收益自然偏低。此外,财险公司在投资理念、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也是造成其投资收益率不高的原因。由于财险公司资金性质、资金规模、议价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障碍,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难度比寿险公司大。
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新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做了适当修改。这样,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得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制环境更加优化,这为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保持发展后劲提供了很好的机遇。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进一步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入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和《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采取稳健措施,逐步解决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新增资金迅速、资金运用压力日益增大等问题,这为我国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快与资本市场的对接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企业债券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入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这样,长期困扰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中的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问题得到解决。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2003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将证券基金投资与偿付能力监管结合起来,更加关注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和防范,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各类基金的比例,资金运用监管进一步细化。
按照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事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此外,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 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最高为80%的投资账户。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15%。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入市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或保险公司以内设资金运用部门进行股票投资两种管理方式。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其中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资金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保险资金入市限于投资以下品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规定了保险资金禁止投资的品种为: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其价格在过去 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同时,该《办法》对资产托管、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00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视同投资金融债券管理,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保险投资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优化,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仍然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以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仍然突出。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稳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不断创新保险投资体制,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1)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投资于债券市场;(2)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大范围内进入股市。目前,保险资金可以各种方式进入股票市场和可转债市场。今后。保险监管机关将允许按照安全性的原则,逐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未来新增市场,逐步提高其投资比例;(3)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4)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的拓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参与住房按揭贷款、质押贷款、金融租赁等业务。同时,保险投资将更加注重安全性.一方面,保险投资将着眼于保持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资金运用政策中,保险投资的领域将实现严格的监管,对高风险投资项目仍然会加以严格限制,这将有利于分散保险投资风险。
随着政策法制环境的不断宽松,保险投资渠道日益扩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的优点是: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掌握并控制投资活动,投资效率相对较高。但是,随着金融活动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难以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外部理财机构的专业管理技能,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但保险公司将承受外部机构操作失败的风险,从而使其他行业的、其他性质的风险波及到保险公司。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经营方面的透明度高,其不足在于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关系相对松散。目前,大型保险集团大多采用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创造保险业进一步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2003年7月 19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2004年6月28日,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4:6股比共同设立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京揭牌,成为我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设立独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和保险监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1)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实现了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分离。这一模式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的组织管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保险公司自身负债相匹配的资产结构。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各类保险资金,有效地降低利率变动和物价变动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2)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提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创造了有利条件。规范化的组织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入根据这一规定,保险监管工作将主要集中在提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运作效率。风险管控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人才储备和人才发展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上的监管力度。
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始筹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将全面推行,通过推行战略配置、投资交易、资金托管三分离的风险控制模式,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水平将不断得以提升。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保险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得到拓宽,然而,可运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与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回报率不高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从2001—2003年的情况看(见图1),保险公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2001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35%; 2002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总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40%。此外,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据统计,2003年,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
在保险投资中,寿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其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总额远远高于财险公司(见表2)。静态地分析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仍然很高。原因在于保险投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从2001— 2003年的情况看(见图2),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45%之间。从2003年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看(见表2),52.06%为银行存款,16.1%以上投资于国债,9.48%投资于金融债券,5.23%投资于基金。这表明,尽管保险资金运用总量有所增加,但保险投资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投资收益率不高。从1999—2002年,保险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66%、3.59%、4.3%、3.14%。从收益率情况看,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投资收益率。根据2002年的有关数据,部分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为:华泰财险 3.37%,太平洋财险1.34%,中华联合1.27%,中国人保0.59%,天安0.34%,永安-0.89%,华安-0.22%。以2002年为例,除华泰财险外.其他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全国整体投资收益率。
与寿险公司相比较,财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有:(1)从可运用资金的性质来看,财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多为短期资金,为了使其资产负债结构匹配,财险公司投资品种的期限一般都较短。投资的高流动性直接影响了投资的收益性,因此,财险公司在获利能力上弱于寿险公司;(2)从投资限制来看,财险公司在投资基金方面的优势弱于寿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接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 100%的投资账户。由于寿险公司开办的投资连接险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远远超过财险公司,其投资于基金的优势明显优于财险公司,财险公司在基金方面的投资收益相应要低;(3)从谈判能力来看,财险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比寿险公司小,投资议价能力受到很大制约。目前,保险资金仍然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其中,协议存款占了很大比重。2003年,寿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为财险公司的4倍以上,其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优势不言自明。由于资金量相对少,财险公司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能力弱于寿险公司,投资收益自然偏低。此外,财险公司在投资理念、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也是造成其投资收益率不高的原因。由于财险公司资金性质、资金规模、议价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障碍,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难度比寿险公司大。
http://www.china-insurance.com/news-center/newslist.asp?id=80359
4. 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哪些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5. 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有哪几种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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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
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
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
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
3、汇率风险
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
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风险
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
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
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
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7.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将在何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三是切实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是将近几年有益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四是根据“放管服”等政策安排修订有关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