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如何收取保费
可以选择银行转账和柜面刷卡的形式来完成
Ⅱ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如何计入当年收入,利润如何计入资产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按商业化原则运营,追求利润。那么保险公司怎样赚钱呢?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每年收取那么多保费,肯定是靠收保费赚钱了。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保费收入并非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前面的例子中我们看到,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中,大部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用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另有少部分覆盖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并提供少量利润。所以,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主要是为了集中应付风险,并非主要的利润来源。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包括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以及解约益和资产增值等收益。死差益是保险公司每年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与每年收取的保费之差,若保险金的支付比收的保险费多的话,死差益就是负值;利差益是保险公司运用资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它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费差益是保险公司实际营业费用支出与预期营业费用支出之差;解约益是投保人囡退保而缴纳的退保费,资产增值是保险公司各项资产增值带来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大楼增值了等。保险公司运用资金进行投资之前,必须首先预留一部分准备金,用于满足可能发生的赔付保险金需求,这部分资金也就是所谓的保险准备。各国保险监督管理当局都对保险准备金率作出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比如划定保险准备的计提比率,集中保险准备,防止保险公司在利润的驱使下过度投资,造成不能满足保险金赔付的流动性危机。保险公司计提保险准备后的资金可用于投资,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在法律上也有严格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资金拆借、投资基金等。对于股票投资、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境外投资等,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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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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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Ⅳ 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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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明确,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Ⅳ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如何做财务处理责任准备金什么时候开始计提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准备金:
1.用过去收取的保费减去过去支出的成本,并累积到评估的时点。这种方法被称为过去法。
2.用未来可能支出的成本减去未来的保费收入,并折现到评估的时点。这种方法被称为未来法。
通常,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使用第二种方式,即未来法,评估责任准备金。精算师将根据责任准备金的用途对未来可能支出的成本进行不同的估计。
计提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财务报表,由此形成的收益须分批次摊入财务报表。对于前期保单评估利率较高并且持有旧保单量较大的公司而言,责任准备金要求将使其大幅增加营业支出,从而影响到净资产规模。同时分保业务规模的扩大也将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造成影响,从而减少公司的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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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实收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关系、区别是什么预收保费,应收保费,签单保费,实收保费,保费收入都有什么关系
1、标准不同:
实收保费是指单位时间内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的保费入账,这个是以到账为准的。保费收入是指单位时间内起保的保单的保费总额,这个是以起保为准。
2、计算不同:
在保险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记帐原则,保险企业本期业务的保费收入无论收到与否,均应入帐,对于尚未收到的保险费以“应收保费”反映,因此,实收保费是指保险会计帐册上“保费收入”减去“应收保费”后的差额。保费收入是指位时间内起保的保单的保费总额。
关系:
保费收入是保单保费除去退保、注销与批改保费的和,预收保费、应收保费、实收保费个人感觉是财务上的概念;实收就是财务实际收取的保费。签单保费见费出单时间的保费收入吧,各保险公司口径可能有所不同。
如:预收保费是保单还未起保生效,财务已经进账的保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应该收取的保费,需要去掉已经实收的保费。
(6)金融保险业收取保费扩展阅读:
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Ⅶ 保险公司收的保费主要投资到哪些地方了哪些领域是保险公司能投资的哪些是不能的
一般都是分成以下几种了:中国人民银行提取20%的责任准备金、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各地的铁路、能源(风电、水电、核电、火电、燃气、石油)、银行大额协议存款、股票、基金;还有的公司投资国外的金融项目等。
Ⅷ 金融工作会议 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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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既不能由财政来运用,也不能由银行来运用,只能由按照金融化原则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运用。金融化的保险业独立经营保险资金的融资业务,是有其经济合理性的。回顾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特别是当前经济改革的推动下,它也具有现实的必然性。所谓保险业的金融化,是指保险业具有独特的互相联系和制约的负债和资产业务。粗略表之,直接执行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的业务,即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或其他的赔款,是它的负债业务,而利用负债业务形式的积累基金,进行社会一系列的融资活动,可视为资产业务。保险业的金融化是两种业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产物,其实这种关系寓于保险业经营活动的本身。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积聚并建立了雄厚的保险基金,在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及时地提供保障,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同时,保险资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负债业务、履行补偿职能时,能够运用一部分保险资金,开展资产业务,参与社会资金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运转,实现负债业务向资产业务的转化,而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既能满足于社会再生产的需要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收入,扩大了自身的资金力量。这对保险公司基金的充实,业务的开展,资信的提高等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而这一切又会直接、间接地促进保险负债业务在更广泛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国外,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经营的生命线。如英国,“1984年英国公司市场保费收入为285.27亿英镑,投资基金却高达1446.3亿英镑,是保费的5倍多;其中当年寿险保险费142.12亿英镑,寿险投资基金1179亿英镑,投资基金为266.53亿英镑,是保费的1,8倍,当年投资总收益96.27亿英镑,其中寿险投资收益了4.84亿英镑,非寿险投资收益21.42亿英镑,投资的收益有力地弥补了承保业务上的亏损,使保险界得以生存和发展。”从理论和实践上,我们都可以得出结论:负债业务是保险业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而资产业务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壮大的基本屎证,两者缺一不可。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