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修基金是从何年开始执行收取的
好象是从2004年开始的。政策就是所有买房子的人都要缴、为了应付业主共同财产的维护。当然这也是咱国家想的方法来收钱钱。。呵呵。
㈡ 四川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㈢ 达州的房屋大修基金到底是好多
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达市建[2010]40号文件已经对专项维修资金又进行了调整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统一定期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请示的回复达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定期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中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均应按本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二、达州城区(含达县)多层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0元 ;高层住宅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200元。交存比例均按5%执行。其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和交存比例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每两年及时调整公布。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㈣ 四川省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过三分之二业主就能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您好,有关单位在维保、日常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电梯仅依靠维保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立即进行改造或更新的,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
另外,城市既有住宅,特别是老旧小区如果要增设电梯,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望采纳
㈤ 物业管理条例大修基金使用完怎么办
根据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维修基金使用完毕,房屋、设备设施、场地场所仍然处于正在使用的范畴,需要对其进行更新、改造、大修、更换的,由全体产权所有者,也就是全体业主续筹。如果抗性比较大,由政府住建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组织自召开业主大会,临时续筹也可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当地的产权面积的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确保后期房屋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如果不续筹,而且业主也不愿意自动分摊,那就只有等着小区不保值、增值、设施老化落后、场地破损不堪、小区负重超额、小区品质下降。
㈥ 大修基金新政策
大修基金新政策契税:
一、2010购房契税政策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日期认定: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如下:
1、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2%
2、90平方-144平方普通住房:契税3%
3、144平方以上高档住房:契税:5.5%
二、出售普通住房的营业税、个税交纳方式:
(日期认定:与之前执行的依据时间一样):商品房以契税完税日期或证载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改房契约或证载时间为准。
1、 未满五年的:营业税:差额的5.55%;或全额的5.55%个税:差额的30% 或全额的2%
2、 满五年的: 营业税:无;个税(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总额的3%或差额的40%个税
3、 满五年以上,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无营业税、个税:总额的2%或差额的30% 大修基金:大修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西安以前规定按房款2%或3%交存,新的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㈦ 国家规定办理大修基金需要什么
哪些标准下可以使用大修基金:
四种情况可用大修基金
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什么情况下可使用大修基金,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侵占、违规使用大修基金将受到处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规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使用大修基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根据《办法》,以下费用不能从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费承担: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㈧ 四川省住房维修基金和葜税是怎样收费的
第一次购房的话契税是1.5%(指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维修基金2%
㈨ 大修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企业大修基金由财务管理!具体负责的是成本会计!使用由企业维修部门,报请厂长审批,到财务报销!
㈩ 大修基金2020年新政策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10)四川省大修基金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