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案例分析
是这样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免责条款,且09年之前的保险法有规定,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设定自杀条款是为了防止确实有些人有自杀打算且希望给家人留下一笔钱而投保。
设立2年限制是因为,毕竟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杀是一种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话,对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杀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后真正自杀的概率也很低。因此为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所以设立2年的限制。
由于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杀时间的时间早于03年10月,则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据新的《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如果鉴定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自杀条款不适用,保险公司依然要理赔。
② 关于新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题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险金归孩子所有,但是因为甲没有成年,所以应该由甲的监护人来帮孩子行使权利。父母离异,不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仍有监护权。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亲是监护人之一,主抚养人也是父亲。
(3)不成立。人身保险规定在投保的时候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
(4)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不管是王某,还是乙替孩子行使权利,都无权处理该笔保险金!
③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1 儿子拿保险金,保险不是遗产,是指定受益人,如未变更,以保险合同为准
2 受益人栏空白,默认为法定,按照遗产处理,丈夫依法丧失继承权,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笔遗产
3 中止后复效重新计算日期,不足两年自杀,属于免责条款,不赔付。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④ 保险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后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
现在的问题在于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根据新保险法进行处理,此事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找个律师咨询下。如果适用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一定要赔付的。
⑤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理赔师帮你解释吧
⑥ 保险案例分析
学了就知道,这个只赔偿近因,直接导致A死亡的是各种内脏功能衰竭,而引起衰竭是因为据腿导致肝病恶化,被迫据腿是因为车祸,这一连串事故的起点就是车祸,所以车祸是近因,而你买的意外伤害险包含车祸的话就应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是日本的,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如果保险公司是中国的,那有明文规定应当袒护弱者,个人是弱者,保险公司是强者。这事件明显存在争持性,保险公司和个人对A死亡原因的争持。
所以提起的诉讼个人赢的几率非常大,而保险公司则应该旅行A所投保的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具体赔偿条例全额赔偿。
放心啦,这类事故我听说过好多了,这种明显因为近因引起的个人和保险公司的争持几乎都是个人赢。
⑦ 关于保险的一个案例分析,专业的请进,急~~~~~
第一:保险规定保险单未经被保险同意不得抵押或转借,违者无效,故张A抵押的张甲的保险单给邻居王某没有法律效力,张B有权要求王某返还保险单,
第二:张B是张甲指定的收益人,因此,保险金应归张B继承
第三:王某所借给的张A的借款由张A归还
这是法律,作为个人,我也觉得不通情理。
⑧ 保险案例分析题...
1.货轮出险的近因是触礁。由触礁引发一系列损失前因导致后因,直至最后损失。它属于单独海损。如果货主投保 B 条款能够获赔偿。中止航程的货物一部分在当地拍卖,当货交拍卖方时责任终止;另一部分委托其他货轮继续运往目的港,则需要在60天内可以有效,否则保险责任终止。这是按“仓至仓”国际惯例规定执行的结果。
2.大学生小张为拾球,进入变压器区间,而且其不是通过正常大门进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终触碰到电器设备,被严重烧伤、永久毁容。小张作为原告向晓晨公司提出索赔的理由:警示牌未将严重后果提示,事故发生于晓晨公司管理的区域,所以晓晨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晓晨公司制定辩护计划会提出以下申诉:变压器区间为危险地已有警示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判断能力,而小张还是擅自进入,受伤责任由其自负;况且进变压器区间的门并未上锁,小张完全可以正常进入,不至于触碰电器设备酿成重伤,因此其责任应该自负。 最终两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3.被保险人购买汽车保险,保险公司作了备案,由于是双休日原因未能办完全部手续。根据保险法规定,只要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再需要及时出立保单,况且投保人在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推脱责任。
5.此案损失的近因是报关行丢失提货单,以致货物被冒领,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窃致损,可见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过失方报关行负责赔偿。
6.此案损失的近因是第三舱冒烟失火。第三舱失火——灌注淡水灭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纸浆膨胀顶出舱盖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货修船——港口条件限制,卸货速度慢,舱底复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货——损失166万美圆。此案属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终后果。如果货主投保水渍险,根据该险责任范围可以获赔偿。
⑨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首先我想说的是,楼主可能陷入一个误区,保险是最大程度上降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就像上面案例所分析的那样,如果车主没有投保,他就会损失16000但是现在他只承担了5000元已经是降低了被保险人损失。
对于保险公司所说的指定的4S店,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和4S店都有一个配件价格下浮的协议,如果上述车主在有协议的4S店修车的话,车主可能就不会承担这么多损失了。
还有一个情况,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条例里都有一个“能修不换”的原则,在损坏配件能修复的情况下不进行换件。上述车主可能也承担了一部分保险公司认为能修但是车主要求换的配件的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