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档案业务建设;
2.负责统一管理中心系统各单位、部门上交的各类介质档案资料;
3.负责指导中心系统各单位、部门收集、鉴别、整理、立卷、保管工作;
4.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和档案签订销毁制度,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5.负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工作;
6.负责推广、应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7.负责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档案馆机构设置为六科一室,分别为业务管理科、接收征集科、信息管理科、利用服务科、保管保护科、数字化加工科、办公室。
②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的经办机构。在全市分别设有21个分中心、1个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和1个档案馆。主要经办业务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③ 如何申请成立基金会
办理基金会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万入资
2. 需要实际地址经营。核查地址
3. 提供理事长,秘书长,专职人员等共计11名
4.基金会名称
5.
基金会办理流程:
1.现场约谈
2.核名,北京必须放前面,名字不能超过4个字。
3.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体现:即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架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办理基金会的缘由和目的、基金会经营范围和宗旨、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两个以上的公益慈善项目)
5.网上提交初审材料
6.网上通过后,取得民政局红头文件和临时账户入资单
7.开临时账户、入资、取得***报告(名字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入资)
8.现场提交成立材料并等待民政审核
9.公示信息
④ 天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没人吧.
没人别等了.
⑤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属国家事业单位。公务员编制。主要工作是管理国家的统筹与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待遇不错。
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职责
1.负责参保资源数据的整合、管理和完善,依据资源数据进行扩面;
2.负责办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负责工伤浮动费率的调整工作;
4.负责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5.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等相关政策、法规、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清理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业务统计、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社会保险征缴有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负责参加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2.负责区域内城乡居民老年人补助的汇总发放工作;
3.负责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
4.负责参加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发放工作;
5.负责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6.负责参加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核查工作;
7.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8.负责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额计划,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负责办理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异地安置、生育妊娠、生育住院、计划生育妊娠等登记工作;
2.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垫付医疗费及相关待遇的审核;
3.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急)诊、门诊特殊病联网医疗费的审核;
4.负责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就医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数据异常的就医人员进行调查、问询,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
5.依据《医疗保险点定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6.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费支付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7.负责医疗、生育保险支付管理和有关业务档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 1.负责辖区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3.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就医情况调查核实工作;
4.进行工伤保险的统计、分析;
5.负责工伤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⑦ 基金会的创建程序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当地民政厅)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功效:
如果企业、个人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个人慈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质,即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等;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经过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⑧ 个人天津维修基金管理的账户和密码忘记怎么修改
那就没办法了,你有六次机会可以试,如果连错六次那就被锁了,只能本人带身份证和K宝到银行重新下载证书后才能使用,重新下载证书后就可以重新设置密码了
⑨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⑩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