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册基金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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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㈡ 美国前十大基金公司是什么
美国十大基金公司
1、富达投资(1万亿美元)
富达是全球最大的基金公司,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5个国家,管理的资产高达1万亿美元。
2、摩根士丹利
摩根士丹利是最早进入中国的投资银行,主要投资领域是制造行业、食品行业、饮料行业、家居建材、房地产等等。
3、黑石集团(982亿美元)
黑石集团也被称为佰仕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达到982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独立资产管理机构,也是美国规模最大的投资管理公司。
4、贝恩资本(650亿美元)
贝恩资本是国际上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共管理的资金为650亿美元。
5、KKR(835亿美元)
KKR是美国十大基金公司排名中历史最悠久的机构之一,早在1976年的时候就已经成立,总部在美国的纽约,业务遍布全球各地,2013年的时候管理的资产就达到835亿美元。
6、高盛集团
在1869年的时候就已经成立,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主要投资的领域是银行证券、石油、汽车、通讯等等,著名案例有联想投资、美的、西部矿业等等。
7、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
成立时间是1992年,是一家比较年轻的基金公司,但是管理的资产达到300多亿美元,主要是在技术工业零售消费、航空金融服务、银行业保健制药等等领域投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比较著名的投资案例四联想集团、友友购物、华奥物种集团公司等等。
8、橡树资本
这是家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总部在美国的洛杉矶,2013年的时候管理资产达到800亿美元,主要投资的策略是房地产、亚洲及新兴市场股票、日本投资机会、电力基础设施、不良债务、高息债券、可换股证券及次级债务等等,比较著名案例是澳门房地产。
9、凯雷投资集团
总部设在华盛顿的一家投资公司,在全球有1575个员工,拥有324个投资基金,也是比较早的进入中国的投资公司,在中国的主要投资基金有凯雷亚洲基金、凯雷亚洲增长基金、凯雷亚洲房地产基金等等,它的主要投资领域是IT服务软件业、电信通讯网络、电子半导体芯片等等。
10、华平创业投资公司
在美国十大基金公司排名中,华平在1966年成立于美国纽约,在1994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在中国投资,比如58同城、神州租车、红星美凯龙等等都有华平的投资,它管理的资产为440亿美元,比较专注于消费、工业和服务、能源、金融服务、医疗保健以及技术、媒体和电信等等,著名案例有浙大网络、亚洲医药网等等。
㈢ 澳门劳工证,投资办个公司可以拿吗。
你去申请过去打工就可以了,投资办个公司是不可能拿到的,
要是在澳门投资的话,再申请在内地需求人才的话,就可以拿得到
㈣ 注册澳门公司在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方面有什么好处
澳门的税制为本地税制,即对不是产生于本地的利润不征所得税,故注册澳门公司在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投资者可将其内地企业的产品出售给澳门公司,再由该澳门公司把产品出售给真正的境外买方,节约了税款。
澳门在税制及公司对外宣传上一直很低调,其实公司在澳门注册,可以享受到政府在税率上的优惠,目前利得税的税率12%,低于香港的16.5%及新加坡的17%,而且可以在股东分红前分配利润前(小于60万澳币)不用交税,在合理应对CRS上,甚至有香港不能比的好处。
澳门离岸公司税务方面更加优惠,离岸公司将不用缴付利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此外,获准在澳门定居之离岸机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澳门居民),他们可以豁免缴交在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度之薪俸税。
百利来提醒:澳门公司无论有没有营业,都必须报税。
澳门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澳门产生或得自澳门的利润均须征税;在本澳,课税年度结束于同年12月31日。
澳门税率低、税种少,经营澳门有限公司(本地公司),一般只需要交两种税:一种是补充税(利得税);另一种是所得营业税。
以上便是百利来为您整理的有关澳门公司资金调拨及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㈤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的供款种类
本地雇员供款 -(公司)
本地雇员供款 -(公司):
为他人长期工作的本地雇员的供款。 供款金额:
每人每月澳门币45元, 其中: 30元由雇主支付; 15元由雇员支付。 以季度方式缴纳 (每人每季供款澳门币135元) 供款期限:
第一季供款(即一、二、三月)在四月份缴纳; 第二季供款(即四、五、六月)在七月份缴纳; 第三季供款(即七、八、九月)在十月份缴纳; 第四季供款(即十、十一、十二月)在下年一月份缴纳。 注意:逾期供款须缴付迟延利息及可被罚款 登录及供款手续:
于所属供款的月份内,雇主须递交以下文件以办理登录及供款:供款人认别资料表;[填表指示] 财政局营业税开业申报表(M/1)正背页影印本连同营业税征税凭单(M/7或M/8)影印本; 供款凭单;[填表指示] 本地雇员的受益人认别资料表。[填表指示] 注: 第1项及第2项文件,须于首次登录时递交 供款须知:
1、雇主不可为自己本人供款;
2、供款人之配偶不能以供款人之雇员身份缴纳供款;
3、供款时必须使用与供款人名称相符的印章;
4、当雇员在入职或离职月份内已工作15天或以上,雇主便须为其入职或离职月份供款;
5、雇主应以澳门币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供款;
6、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本地雇员供款 -(家务工作)
本地雇员供款-(家务工作):
为他人长期工作的本地家务工作者的供款。
登录及供款手续:
聘用本地家务工作者的雇主须递交以下文件以办理供款人登录及供款:
1. 雇主认别资料表;
2. 雇主及家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家务工作声明书;[下载表格]
4. 雇主地址单;
5. 专用供款凭单;
6. 倘受聘之本地家务工作者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需同时递交“本地雇员的受益人认别资料表”
供款期:(以季度方式缴纳)
第一季供款(即一、二、三月)在四月份缴纳;
第二季供款(即四、五、六月)在七月份缴纳;
第三季供款(即七、八、九月)在十月份缴纳;
第四季供款(即十、十一、十二月)在下年一月份缴纳。
注意:逾期供款须缴付迟延利息及可被罚款
供款金额及地点:
每人每月澳门币45元,其中:30元由雇主支付; 15元由家务工作者支付。
· 入职或离职月份工作15日或以上,须缴纳该月份之供款;
· 供款可于社会保障基金大楼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抬头为“社会保障基金”)。
供款须知:
1、雇主不可为配偶或与其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人缴纳供款;
2、雇主不可为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缴纳供款;
3、雇主可从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申请要件:
停止工作的受益人; 办理强制性登记及供款至少12个月; 最后一次供款至提出申请时未超过6个月。 申请手续:
受益人须填写一份专用表格。在递交表格时,须出示澳门居民身份证以供核对。
福利及津贴:
符合发放要件,有权享受养老金、残疾恤金、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及补助金的额外给付。在自愿供款期间,不获发放失业及疾病津贴。
供款地点:
凭专用供款凭单,可选择到以下地点缴纳供款:
1. 社会保障基金大楼 –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抬头为“ 社会保障基金 ”);
2. 民政总署辖下之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或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以现金缴纳;
3.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或澳门商业银行 – 以现金或自动转帐方式缴纳。 附注:逾期供款必须到社会保障基金大楼缴纳。
供款金额:
每人每月澳门币45元,全数由受益人支付。当申请获批准,供款由递交申请表的月份开始计算,于1、4、7及10月缴纳上一季度的供款。
注意:
1. 逾期供款须缴纳迟延利息。
2. 自愿供款之缴纳自受益人重新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强制供款制度之月份起终止。 自雇劳工供款 自雇劳工类别:
1. 以自雇形式营业的准照持有人
2. 有效的士专业工作证持有人
3. 营业车拥有者
4. 客运三轮车之拥有者及驾驶者
5. 小贩准照持有人的一名协助经营者
6. 街市摊档承租人的一名协助经营者
7. 殡仪业劳工
8. 服装缝制者或珠宝首饰制造者
9. 舢舨拥有者
10. 渔船拥有者
11. 渔船上帮工
12. 营业货车的跟车搬运劳工*
13. 从事码头搬运工作的劳工*
14. 从事建造业的劳工* (有关类别请见 附件 )
15. 自然人保险代理人执照持有人
16. 导游工作证持有人
17. 中医生执照持有人
18. 中医师执照持有人
19. 医生执照持有人
20. 牙科医生执照持有人
21. 牙科医师执照持有人
22. 治疗师执照持有人
23. 按摩师执照持有人
24. 针灸师执照持有人
25. 律师职业身份证持有人
26. 编制工程计划及指导工程的技术员、工程师、建筑师及工程技师
27. 编制燃气网络设置图则的工程师
28. 指导燃气网络设置工程的工程师
29. 会计师专业证持有人
30. 核数师专业证持有人
*上述第12至14类的自雇劳工,其登录的申请须经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
登录:
1. 上述的自雇劳工必须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逾期登录者,可被科处澳门币200元至1000元之罚款。
2. 向社会保障基金登录是劳工本身的责任,而此登录是透过填写经社会保障基金所核准格式的认别资料表为之。
3. 开始营业后的紧接季度供款月内应向社会保障基金登录。
4. 若自雇劳工同时从事上述两类或以上的自雇行业,亦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申报及递交现正从事的各类自雇行业相关类别的证明文件。
5. 社会保障基金得随时要求劳工证明其以自雇形式经营业务。 散工供款-(公司)
散工供款 -(公司):
属本地雇员,为他人工作的散工的供款。 供款金额:
雇员工作超过14天,每人每月澳门币45元,其中:30元由雇主支付;15元由雇员支付。
雇员工作少于15天,每人每月澳门币22.5元,其中:15元由雇主支付;7.5元由雇员支付。
供款期限:
应于有关雇员工作当月后紧接着的月份内缴交。例如:雇员在1月份有工作,便应立即在2月份缴交。 注意:
逾期供款须缴付迟延利息及可被罚款
登录及供款手续:
于所属供款的月份内,雇主须递交以下文件以办理登录及供款:
1、供款人认别资料表;2、财政局营业税开业申报表(M/1) 正背页影印本连同营业税征税凭单(M/7或M/8)影印本;3、供款凭单;4、本地雇员的受益人认别资料表。
注: 第1项及第2项文件,须于首次登录时递交
供款须知:
1、雇主不可为自己本人供款;
2、供款人之配偶不能以供款人之雇员身份缴纳供款;
3、供款时必须使用与供款人名称相符的印章;
4、雇主应以澳门币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供款;
5、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散工供款-(家务工作)
散工供款-(家务工作):
属本地家务工作者,以散工形式为他人工作的供款。
登录及供款手续:
聘用本地家务工作者的雇主,须递交以下文件以办理供款人登录及供款:
1. 雇主认别资料表;
2. 雇主及家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家务工作声明书;
4. 雇主地址单;
5. 专用供款凭单;
6. 倘受聘之本地家务工作者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需同时递交“本地雇员的受益人认别资料表”
供款期:(按月缴纳)
应于提供工作当月后紧接的月份内缴交。例如:受聘之家务工作者在1月份有工作,便应在2月份缴交供款。
注意:逾期供款须缴付迟延利息及可被罚款
供款金额:
· 家务工作者当月工作超过14日,每人每月澳门币45元,其中:
o 30元由雇主支付;
o 15元由家务工作者支付。
· 家务工作者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人每月澳门币22.5元,其中:
o 15元由雇主支付;
o 7.5元由家务工作者支付
· 供款可于社会保障基金大楼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抬头为 社会保障基金)。
供款须知:
1、雇主不可为配偶或与其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人缴纳供款;
2、雇主不可为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缴纳供款;
3、雇主可从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供款: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倘并非在退休基金会登录为“退休及抚恤制度”之供款人,均须向本基金登录及缴纳供款。 供款金额:
每人每月澳门币45元,其中: - 30元由行政机关支付; - 15元由工作人员支付。 以季度方式缴纳(每人每季供款澳门币135元) 供款期限:
第一季供款(即一、二、三月)在四月份缴纳;第二季供款(即四、五、六月)在七月份缴纳;第三季供款(即七、八、九月)在十月份缴纳;第四季供款(即十、十一、十二月)在下年一月份缴纳。登录及供款手续:于所属供款的月份内,行政机关须递交以下文件以办理登录及供款:供款人认别资料表;[填表指示] 供款凭单;[填表指示] 受益人认别资料表。[填表指示] 注: 第1项文件须于首次登录时递交 供款须知:工作人员在入职或离职月份内已工作15天或以上,行政机关便需为其入职或离职月份供款; 行政机关可从工作人员之工资中扣除其应缴纳之供款; 行政机关应以澳门币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供款; 行政机关应在供款月份内缴纳供款,逾期则要缴付迟交利息及可被罚款。 ※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为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无权享有属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 本地家务工作者供款
1. 倘若我聘请了本地家务工作者,是否要为她供款?
是。按照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 58/93/M 号法令),雇主均须为所聘用的本地及外地雇员缴纳供款,而 01/01/2009 生效的《劳动关系法》亦已将家务工作纳入其适用的范围,所以雇主有责任为聘用的家务工作者缴纳供款。
2. 如何办理供款手续?
- 聘用本地家务工作者的雇主首次登记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 雇主认别资料表
. 雇主及家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家务工作声明书
. 雇主地址单
. 专用供款凭单
. 若家务工作者从未登录为社保的受益人,则需递交本地员工认别资料表
3. 雇主可否委托他人代办有关供款手续?
雇主在填妥相关表格及签名后,可委托他人代办。
4. 如何供款?
如果聘请本地的家务工作者属 长工 ,则以季度形式,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缴纳对上一季三个月之供款。
如果聘请本地的家务工作者属 散工 ,应于提供工作当月后紧接的月份内缴纳。(即翌月内缴纳)
5. 可否先作登记,供款月才来供款?
无需要先登记,按上一题所述的月份供款便可。
6. 供款金额多少? 长工供款 - 每月45元(雇主 30 元,雇员 15 元)。入职或离职月份工作满15日,雇主必须缴纳该月之供款。 散工供款 - 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22.5元(雇主15元,雇员7.5元)。 - 当月工作超过14日,每月45元(雇主30 元,雇员15元)。 供款可以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纳(抬头为“社会保障基金”)。
7. 供款地点?
社会保障基金大楼。
8. 本人可否为太太作家务工作者供款?
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法》下列情况不构成雇佣关系:
. 配偶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 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 注:第二亲等包括:雇主本人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
9. 若更改地址,需要办理甚么手续?
可于本基金大楼索取“聘请家务工作者之雇主-供款人认别资料表”,填妥后连同雇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以及地址单(如水费单或电费单)交回本基金便可。
10. 如果我未有及时于供款月内缴交供款,该怎么办?
逾期供款须在社会保障基金大楼缴交,除供款外须附加迟延利息及尚可被科处罚款。
11. 如兼职家务工作者,有两份或以上的兼职,是否每份也要供款?
是,按法例如有雇佣关系每份工作都需要供款。
12. 如有几份兼职,需要供几份供款,但福利只有1份,为甚么要供几份?
因每个雇主均有责任为所聘用的雇员供款,同时,由于申请破产欠薪时,必须具有相关雇主的供款,如果没有相关雇主的供款,雇员便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3. 兼职家务工作者有没有失业津贴、疾病津贴等其他福利?
如果符合法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津贴。
㈥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网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
基金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基金公司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
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