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境内个人每年凭身份证购汇上限是5万美元,向境外汇款上限是“每天5万美元”。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外汇帐户上的外币即使超过5万美元,只要每天汇出不超过5万美元就可以了。
一般来说,银行电汇和票汇是最为传统的个人向境外汇款的方式,基本上国内各大银行都有提供跨境汇款的业务。
B. 外汇管理新政对购买香港保险有什么影响
外汇局实施外汇新政后,银行购汇申请书里面有这样一句话:“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请注意此处的内容仅写在个人购汇申请书上,目前我们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均未有与此类似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而个人购汇申请书并不是法律条文,是无法作为法律处罚依据的;
其次,关于现在银行购汇的问题,除了填写一张申请书,开办香港账户时间长一些之外,并没有其他重大政策的改变,很多客户现在还可以正常进行购汇和换汇;
关于理赔款入账,经查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无法入账也仅是极个别银行的行为。
C. 中国政府对于公民个人境外消费有何规定吗比如说境外消费的范围,境外消费的额度等,境外消费的外汇管制。
中国个人境外刷卡消费规定单日上限为1万人民币,或者一年内不得超过10万人民币。单笔超过1000元人民币就会被银行上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第一条: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第四条: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3)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保险外汇管理扩展阅读:
外汇管制的主要目的:防止资本外逃;维持汇率稳定;维护本币在国内的统一市场不受投机影响;便于实行贸易上的差别待遇;保护民族工业;有利于国计民生;提高货币币值,稳定物价。
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外汇极端缺乏,经济不发达或对外贸易落后,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
2、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不加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3、名义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
截至1991年,这一类型国家有20多个,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
D.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4)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保险外汇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E. 关于境外买保险限制
3月22日,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在当日出席的国家外汇局新闻发布会表示内地居民到境外购买分红险不合规。下面是新闻发布会内容的部分摘要:
“有些境外机构在规避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因此外汇局请相关收单机构进行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买保险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旅行、商务活动、留学等需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的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
而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是不被允许的,这项交易在外汇管理上是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交易,尚未得到政策支持。”
“香港部分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暂停接受内地人以银联卡通过内地第三方支付渠道来缴交保费”
消息一出,正打算到香港购买保险的小伙伴开始打退堂鼓了,那些已经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更是担心起来。那么,到底怎么理解外汇管理局的发言?香港保险还能继续买吗?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呢?
其实近期随着国内经济下滑,美元加息等多因素影响,国内资金流出严重,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预期贬值压力加大,所以外汇局和银联已经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多次收紧外汇管制,尤其是对内地人投资香港保险的管制。
外汇局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限制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下面几个方面的考虑:
数额巨大,外汇流出压力大增。2015年全年,大陆居民通过香港保险流出的数额高达316亿港币,而且设个数字还在高速增长,对外汇流出,人民币贬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内大力反腐倡廉需要。对于贪官富豪来讲,香港保险除了避税避债,资产传承等优势外,还可以逃避国内相关部门的追查和监管,无疑对国内的不明资金提供了良好的避风港湾。这部分资金数额不明,不堵不行。
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压力。由于香港保险对大陆保险的天然优势,大陆居民赴港投保从2009年的30亿港币,增长到2015年的316亿,6年间猛增了10倍之多,不能不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巨大压力。
到底香港保险还能不能买呢?
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相应的收紧了内地客户的刷卡额度,主要是针对年交5万美金以上的大额保单。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内地居民每年有5万美元的外汇兑换额度。所以对于低于5万美金保费的中低额保单,都可以跟以前一样购买。至于大额保单,就无法通过内地银行卡购买,但是如果有境外银行户口,还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购买的。
至于法律方面,内地没有不准大陆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法律,内地保监会也没有限制。外汇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外汇收支、买卖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理措施,所以只要不违背外汇局5万美金的限制,赴港投保就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
在香港法律方面,对于香港保险有如下规定:
《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桉号INS/ADM/7/1)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因此,未来内地是不是会出台香港的法律,严禁购买香港保险,这个真不敢说,但是至少从现在来看,内地居民还是可以放心购买香港保险的。
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
既然现在香港保险都可以继续购买,那已经购买了的小伙伴就更不必担心了。如果将来真的出台了禁止大陆人赴港买保险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时间效力原则,也是从法律出台后开始执行,对于已经购买了香港保险的的,就无需担心了。
其实,早在2004年香港保险业就开放内地居民香港购买保险,到现在搜已经10多年了,才发现不合规,这反映也太慢了点吧?所以此时发布不合规,主要是配合当前的国内形势,购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自不用担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境外个人可以在境内买保险吗
可以的,不过在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方面都有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购买商业保险,规定要求只要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即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提供护照以及居住地址证明。
而对于外国人购买社保,根据国家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可以参加社保。
并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G.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对什么情况下境内个人收到境外汇款不能入个人银行账户
资金无误正常情况下不影响入个人公司
H. 为什么外管局说境内居民购买香港分红类保险不合规
3月22日,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在当日出席的国家外汇局新闻发布会表示内地居民到境外购买分红险不合规。下面是新闻发布会内容的部分摘要:
“有些境外机构在规避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因此外汇局请相关收单机构进行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买保险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旅行、商务活动、留学等需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的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
而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是不被允许的,这项交易在外汇管理上是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交易,尚未得到政策支持。”
“香港部分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暂停接受内地人以银联卡通过内地第三方支付渠道来缴交保费”
消息一出,正打算到香港购买保险的小伙伴开始打退堂鼓了,那些已经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更是担心起来。那么,到底怎么理解外汇管理局的发言?香港保险还能继续买吗?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呢?
其实近期随着国内经济下滑,美元加息等多因素影响,国内资金流出严重,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预期贬值压力加大,所以外汇局和银联已经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多次收紧外汇管制,尤其是对内地人投资香港保险的管制。
外汇局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限制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下面几个方面的考虑:
数额巨大,外汇流出压力大增。 2015年全年,大陆居民通过香港保险流出的数额高达316亿港币,而且设个数字还在高速增长,对外汇流出,人民币贬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内大力反腐倡廉需要。对于贪官富豪来讲,香港保险除了避税避债,资产传承等优势外,还可以逃避国内相关部门的追查和监管,无疑对国内的不明资金提供了良好的避风港湾。这部分资金数额不明,不堵不行。
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压力。由于香港保险对大陆保险的天然优势,大陆居民赴港投保从2009年的30亿港币,增长到2015年的316亿,6年间猛增了10倍之多,不能不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巨大压力。
到底香港保险还能不能买呢?
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相应的收紧了内地客户的刷卡额度,主要是针对年交5万美金以上的大额保单。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内地居民每年有5万美元的外汇兑换额度。所以对于低于5万美金保费的中低额保单,都可以跟以前一样购买。至于大额保单,就无法通过内地银行卡购买,但是如果有境外银行户口,还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购买的。
至于法律方面,内地没有不准大陆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法律,内地保监会也没有限制。外汇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外汇收支、买卖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理措施,所以只要不违背外汇局5万美金的限制,赴港投保就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
在香港法律方面,对于香港保险有如下规定:
《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桉号INS/ADM/7/1)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因此,未来内地是不是会出台香港的法律,严禁购买香港保险,这个真不敢说,但是至少从现在来看,内地居民还是可以放心购买香港保险的。
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
既然现在香港保险都可以继续购买,那已经购买了的小伙伴就更不必担心了。如果将来真的出台了禁止大陆人赴港买保险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时间效力原则,也是从法律出台后开始执行,对于已经购买了香港保险的的,就无需担心了。
其实,早在2004年香港保险业就开放内地居民香港购买保险,到现在搜已经10多年了,才发现不合规,这反映也太慢了点吧?所以此时发布不合规,主要是配合当前的国内形势,购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自不用担心。
I.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