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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生命风险为保险事故

发布时间:2021-07-17 04:47:15

⑴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中常见的保险事故形式包括哪些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中常见的保险事故形式包括:死亡,残疾,疾病,意外伤害。

⑵ 以重大灾害和事故为例说明风险事故对社会生产生活和保险公司的影响

比如去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mh370在飞行途中不在了。如果乘客有保险,就可以有一些补偿,如果不缴纳保险,你就等于白丢了那么多东西。人们失去了亲人,有的家庭没有了经济来源。保险公司会因为赔偿数额巨大而破产

⑶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 如何进行理赔

这是各国保险业和保险法都会涉及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27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我们知道,保险合同解除会导致受益权灭失,因为受益权只能随着基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而存续。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意味着,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故意行为一律可以免责。不过,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有失公正之处以及与《保险法》其他条款一定程度的矛盾。第一,从司法公正性而言,受益人并非由投保人指定,投保人的行为不应当影响受益人的受益权。我们知道,投保人虽然可以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不符合被保险人意愿的话,被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拒绝同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故而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授权或者事后的书面承认。如果本着“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投保人致害行为致使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似乎是有失公正的。第二,就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而言,道德风险比较小。由于我国《保险法》上的受益权是指狭义上的受益权,即在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其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障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受益人既可以为同一个主体亦可为不同的主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则只能为不同的主体。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从与被保险人关系最亲近的人中推定的,因此似乎没有必要过多地担心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产生败德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法律仍然可借助于受益人的变更、撤销、受益权丧失、保险人拒赔等规则来防范道德风险。第三,我国《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中列举的一种情形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当投保人亦是受益人时,不管是唯一的受益人还是多个受益人中的一个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第43条第2款和42条的规定,保险人似乎并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进而免除给付责任,而只是保险金给付的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在一些发达国家又是如何处理投保人故意致死被保险人时的保单受益权问题呢?英美法系中的公共政策强调,不能允许任何人通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来牟利,主张“对于投保人以自己为受益人投保的保单,若有杀害被保险人以获得保险金的意图,则法院将宣布该保单无效”。不过,一些判例则主张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不得免责。例如,1990年发生在英国曼彻斯特的Davtt等人诉Titumb一案中,被告Gary Titcumb购买一座房子,以自己为投保人,以一个女士为被保险人,以该保单为按揭担保,指定受按揭人为受益人,后来被告杀害了被保险人。当事法官在该案判决中强调:受按揭人并没有任何过错,没有公共政策要求由于被告的罪行而剥夺他的保证。保单第一顺序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一般认为保险契约和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仍然存在,只是保险金给付的对象有所改变而已。此时,保险人应向候补受益人给付,或向受益人之继承人给付,或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例如,华盛顿州认为,除另有候补受益人之外,应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新泽西州认为,按照受益人比被保险人早死之方式处理;德克萨斯州认为,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最近的亲属受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保险金受领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该人为应受领保险金人的一部分时,保险人不得免除支付其差额的责任。综上分析,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行为一律免责是不尽合理的,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对待。第一,当投保人亦是受益人时,可以借鉴受益人故意致害被保险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当受益人仅为投保人一人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当受益人为多个人时,则致害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并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而是向其他受益人进行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第二,投保人并非受益人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做法。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不能免除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第三,为了避免激励投保人为了让其他人获取保险金而谋害被保险人,可以规定,致害者的所有近亲属不能受领该保单的给付金。当然,本文这里只是进行了粗浅分析,要改进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细致地考虑到现实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和特殊情况。

⑷ 在财产保险中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既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碰撞、盗窃、违约等意外事故。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二、保险标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狭义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基本的一类业务。就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与人身保险相比,其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五、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一般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以向前追溯至运输期和制造期,向后延至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即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实际上包括了制造期、运输期、主工期、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尽管可能出现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可能出现重复保险的现象,但是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都会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对重复保险进行损失分摊;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对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先行赔偿,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⑸ 保险考试:在人身保险中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通常称为

在人身保险中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通常称为风险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5)在以生命风险为保险事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⑹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中即以“生”又以“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叫什么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⑺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出现生命危险,次要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事故责任已经明确,根据自愿原则,相关的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⑻ 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其存在状态是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
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保险分类(部分):
人寿保险:按缴费方式可分为趸交年金,期交年金;按被保险人数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按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变额年金:按给付开始日期分为即期年金,延期年金:按给付方式(期间)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定期生存年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风险分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按险种结构分类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间划分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金给付形态划分提前给付,附加给付,独立主险,按比例给付,回购式选择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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