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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绩效

发布时间:2021-07-17 09:05:19

A. 保障粮食安全

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方针是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其中有两个重要关系和四个重点工作:
两个重要关系:一是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二是在保障当期供给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个重点工作:
一是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二是要调动和保护好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产区政府抓粮积极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可得实惠。
三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四是要高度重视节约粮食。浪费惊人的现实要求节约粮食,着重解决收储、销售、加工过程中的粮食浪费问题,形成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其具体可措施的方针是:一是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增强耕地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要提高耕地质量和水平。 四是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 五是加强农业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 六是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调控体系。 七是强化粮食生产发展支持政策。

B. 简述2011年政府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是坚持稳物价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大力支持粮食、木本油料和蔬菜生产能力建设,稳定成品油、化肥等供应,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加强储备物资市场调控。积极扩大国内需求,进一步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健全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政府投资优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资金需求。实施结构性减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并调整税率结构,对部分小微企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开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通过不断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坚持增投入强机制,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完善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全额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配套并增加资金解决粮食风险基金缺口,全面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扎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规模,落实生猪补贴政策,稳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构建财政综合扶贫政策体系,2011年在财政专项扶贫、农村低保等保障民生政策、支持农业生产政策等七个方面,中央财政用于农村贫困地区使贫困农民直接受益的综合扶贫投入约2272亿元。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基本完成,全面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通过扎实实施上述政策措施,不仅巩固了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也为稳定物价提供了有力保障。预计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10408.6亿元,增长21.3%。

三是坚持调结构转方式,推动经济增长质量进一步提高。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继续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完善节能减排资金政策,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支持实施金太阳工程。强化重金属污染以及重点地区和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扩大到17个省份。在主要牧区省份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认真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继续扩大,增加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预计2011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39716亿元,增长22.8%。

四是坚持保民生促和谐,支持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加快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200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积极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60%以上地区,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大幅增加财政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全年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00万套以上,新开工1000万套的目标任务已经完成。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支持实施各项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精品创作,强化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

五是坚持推改革建制度,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继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所有政府性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开展地方政府按核定规模自行发债试点。深入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制度。

六是坚持强两基促两化,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着力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财政管理绩效进一步提高。加强两基建设,基本支出实物费用定额试点扩大到全部中央行政单位,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得到较好发挥。完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出台车船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和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资产评估立法取得积极进展,增值税法等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财政规章制订工作有序开展。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细化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加强财政监督,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强化“三农”、医改等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增强预算透明度,中央财政预决算公开内容更加细化,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2010年度行政经费支出总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以及201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部门预决算公开稳步推进。严格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应用支撑平台在地市财政部门全面推广实施,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

七是坚持多协调广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财经事务中的影响力。加强与二十国集团中其他国家的财金合作,积极参与制定衡量过度外部失衡的“参考性指南”。强化各方政策协调,推动深化财金、贸易和投资合作。积极发挥在国际组织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发展援助及其规则制订方面的话语权。加强气候变化融资国际谈判和磋商,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

C. 咸宁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财政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财税政策研究工作; 负责地方财政志编纂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房产、车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管理全市财政票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法规税政科。
组织协调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性政策法规草案的起草修订及审核上报;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政普法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中长期税收计划;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审核上报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退税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涉及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税收执法事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和重点产品竞争力调查工作。
(四)预算科。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承担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市本级非税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市(县、区)的预算体制管理工作,做好咸宁经济开发区财金局的财政业务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建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的监控管理机制;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国防方面财务和资金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执行全市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管理和用汇审批工作。
(五)预算编审科。
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市本级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
(六)国库科。
承担全市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配套实施意见;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财政决算及市本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以及市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办理市级收入退库。
(七)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饭店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八)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拟订新闻、出版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资源性资产权益;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十)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一)农村财政财务科(农村财政管理局)。
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所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移民、老干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企业科。
承担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有关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四)金融国际科。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市政府外债信用评级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和国债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做好政策性金融贷款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及与上述贷款配套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的申报、前期准备、评估谈判、转贷(赠)及偿还工作,监管资金的使用。
(十五)商贸科。
承担商务、粮食、供销、贸促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内外贸流通及供销、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专项储备等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十六)会计科。
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研究提出全市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市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及市会计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绩效评价科)。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产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收益征管;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方案,拟订绩效评价标准、方法和规程;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全市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组织工作;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参与编制、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审核下达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审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
(十九)信息技术保障科。
拟订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推进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承担市级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组织开展财政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
(二十)财政投资评审科。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二十一)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党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现状,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全市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
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和乡镇配套改革组。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参与农村配套改革政策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负责研究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工作。乡镇配套改革组负责研究乡镇配套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配套改革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D. 粮食上涨买什么基金

粮食上涨主要利好农业等相关行业,所以最好买跟踪农业相关指数的基金,目前市面上该类基金主要有两只,分别是: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3634、成立日期:2016-12-07、基金经理:姚爽、比较基准:申万农林牧渔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106、成立日期:2017-09-28、基金经理:王翔、比较基准:申万农林牧渔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4)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绩效扩展阅读:

购买基金的方式如下:

1、弄清该基金的品种。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投资标的,即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还是投资股票与债券(平衡型基金),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预期报酬与风险从高到低依序是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2、选好基金经理人。基金经理的操盘资历、选股哲学、稳定性都会影响基金的绩效。建议先到各基金公司网站上去查询该基金经理人的基本数据与资历,多了解一下基金经理的风格和过往业绩。

3、看懂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是评估基金风险的指标,通常是以“标准差”、“贝塔系数”与“夏普指数”三项来表示。

E. 求《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4]101号)

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粮改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在包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从各市集中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各市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权利和责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筹集;按照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等开支,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补助资金,在确认的补贴和补助数额内,可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农民和职工兑付。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
(一)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各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从市全额上划到省,省按包干数额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省级配套和各市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个月底前拨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并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时,应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确实无法筹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请商业银行借款。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经省认定为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根据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情况审定。
5、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等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额度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对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计息单,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利息补贴款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消化政策性挂账本金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账款后,要及时通知负责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相应账务。
(三)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后,根据应补贴数额要在10日内拨付同级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或下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无正当理由滞拨资金的,省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向应补贴单位的开户行划拨一定比例的应补贴资金,并通知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清算。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后,要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划拨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应补贴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并将回执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关业务完成后或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补贴项目或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各项补贴的清算工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将不能兑付的资金余额缴回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库存统计报表,与企业清算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根据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计息清单,清算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在全面清算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报单项补贴的决算报表或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
五、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工作。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后,按规定的格式于次月的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报表,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六、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各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各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或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省金库,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追究滞拨行的责任。
(四)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的市,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F.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是干什么的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预算相关工作。

参与制定全省宏观调控、基本建设投资、产业发展、节能环保等相关政策,承担相关政策补贴和专项物资储备资金管理,负责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6)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绩效扩展阅读:

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G. 中国对三大政策黄箱、蓝箱和绿箱的实施情况是怎样及政策建议有哪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简称中央2004年“1号文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为解决我国长期形成的“三农”问题

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笔者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对我国的“三农”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认为其中对农民实施粮食直补,也就是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是对农民增收最直接有效的政策措施。但仅就粮食直补,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有倾向于价格补贴的,有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包括目前我区正在实施补贴的做法,均有较大的缺陷。本文最后将专门对我区粮食直补政策进行述评。笔者目前比较推崇安徽、吉林等省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并据此形成如下观点: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应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配套,应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相适应。总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实现上述三大政策目标。现分述如下:

一、它应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推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解决了“耕有其田”的问题,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世世代代梦寐以求的夙愿。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耕者有其权”的问题,亿万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和挖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创潜力。现时的农村税费改革,则要实现农民“耕者有其利”的政策目标,通过“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据此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那就大错特错了。虽说“减负就是增收”,但这仅是现行改法的政策措施,最大的意义还仅是体现在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上。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廉、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恶化,加上税改所定农业税较之改革前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农民难以实现“有其利”的目标,只是过渡期确保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政策需求。真正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减负之外,再施以补贴、支持等方面的措施,这才是解决农民增收困难的治本之举。农村税费改革是全方位的,它涉及的对象是农村中的所有农户,因此,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也应针对所有农户。这才称得上是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普惠措施。具体地讲,就是应将改革的着落点定位在农民的计税土地和计税常产上,使之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前期的并税改制工作有效地衔接起来,并完全将其视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当然,除此之外,农村税费改革还包括通过政府的机构改革,调整教育布局等措施以保证农民负担不再反弹;通过弥补以往政府在农村中公共服务项目的缺失,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政府支持力度,“让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的农村地区”来改变农村中各项事业的落后面貌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话题。

二、它应同时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配套的政策措施。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叙述是:“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它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粮食补贴方试改革的政策要求,一是把政府的补贴由原来补给粮食企业变为直接补给农民,由补贴流通环节变成补贴生产环节。二是通过配套改革,搞活粮食流通体制,进行粮食企业改革。过去,国家通过粮食流通环节以“保护价”的方式间接补贴农民的做法,其实并未使农民受益,反而为政府增加了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此其一。其二,多年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走向市场。“价格国家定,资金银行贷,储备财政补,亏损给挂账”,这种“安逸”的经营环境造成了国有企业只负责执行政策,不负责企业效益,只负责收购,不负责销售,只负责储粮,不负责盈亏,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争收购、争库存和争补贴上,积重难返,“粮食大锅饭”使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形成了“三老、三多、三旧”的通病。“三老”即人老、粮老、账老;“三多”即亏损多、不良资产多、机构人员多;“三旧”即思想观念陈旧、经营机制陈旧、管理模式陈旧。粮食流通企业同时拥有部分政府职能,成了臃肿的官僚机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触及的计划经济航母,对其进行改革已不能再拖延!

有鉴于此,实施粮食直补,同时对粮食流通企业体制改革作为其中的配套改革措施,无从时间上、机遇上还是操作上,都是再合适不过的事。安徽、吉林等省此前实施的直补改革,都是从改革补贴方式作为基本着眼点,并且是在无经验可循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的具体改革内容,也就是取消按保护价收购余粮的政策;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销售市场;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帐;把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给农民。在具体实施上,采取与农村税费改革时所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相关的各种实施方案,以致形成了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态势: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直补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粮食直补又进一步保证了税费改革的成果。可以说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时,区外的粮食直补改革很多都没有限定补贴品种,规定,农民只要种地,不管是种粮食还是种经济作物,都能拿到补贴。

三、它同时还应是我国对农产品补贴的开始。我国加入WTO已三年,是到了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方面启动国内支持措施的时候了。WTO《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划分为三类: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影响或影响很小,不受限制或免于削减义务的支持政策。它以政府提供一般性服务、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具体包含农业科研、病虫害防治、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等服务措施,对生产者退休计划和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助,以及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环境保护补助,地区性援助等措施。黄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影响,需要限制或削减的支持政策。蓝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特例,是免于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

黄箱政策以补贴和价格支持为主,对国内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作用很大,这也就意味着对与国外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具体是,黄箱政策对农产品价格实行补贴,对农产品给予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按畜禽数量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对农民使用种子、肥料、农药、灌溉等投入给予补贴等等。这些措施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其作用比绿箱政策更为直接。因此,研究如何用好、用足黄箱支持政策是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任务。

很显然,对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是我国对黄箱支持政策的启动,但认识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同时认识到:

(一)目前补贴项目仅为粮食,今后的补贴还将扩展到农业产出的方方面面。

(二)目前补贴总量很小,未来仍有较大的补贴空间,即所谓先动存量(粮食风险基金),后动增量。

(三)体现在我国农业政策上,一方面是征收农业税的阶段性、暂时性;另一方面是补贴的长期性,是未来的主题。

(四)补贴将受到限制和削减,应增强补贴紧迫性的认识。

在黄箱政策中,WTO要求各成员方按综合支持总量(AMS)占农业总产量(或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来削减黄箱支持水平。《农业协议》中规定:对某一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其综合支持总量不能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为8.5%,即对农业或某一具体农产品的支持只能在当年农业生产总值(或某一产品产值)的8.5%以内。另外,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综合支持总量必须以1986—198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由于我国刚加入WTO,我国国内支持基期时间为1996—1998年。我国农业补贴在1996——1998年的基期内,直接补贴是没有的,间接补贴的总额也很小,约为300亿元(粮食风险基金),而且并没有真正补到农民手中并对农民征收农业税,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延续下去的话,中国农业真的很危险,最惨可至全行业崩溃破产。而如按1996—1998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水平(20,400亿元左右)计算,我国每年对农产品补贴的水平就可达到1734亿元,即目前每年最少有1400多亿元的补贴空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要逐步削减。而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中国没有能力补贴农民,这其实是个认识误区。财政有一个总量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分配问题,何况近年国家财政增收很快。现在,真正认识到我国补贴农产品必要性的有识之士,认为国家每年就以发行国债的方式来实施补贴都是值得的。可见,这实在的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我们的当局者们,更需要具备这种补贴的认识。

而我区的粮食直补政策,明显存在很多缺陷。首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将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显然,它是在维持当前我国的三级储备制的前提下实施的“改革”。其次《通知》说,“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说明并没有做到“两放开”。第三,《通知》规定与直补挂钩的粮食品种为“农民当年自己种植的早籼稻谷(扣除农民自己用的口粮)”,既限品种又限数量,实在谈不上有什么“改革”的意味。第四,《通知》还说,“种粮农民凭签订的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销售粮食,享受补贴;没有签订订单合同销售的粮食不能享受补贴”。这一方面说明它不是真正要补贴农民,让农民增收和还利于农民;另一方面体现出它的政策主旨是确保国家粮库能收到粮,那么,补贴就仅仅是对收粮的一种激励措施,是次要的。由此,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漏洞:

(一)它没有将对粮食流通企业的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配套改革措施是最大的缺陷。这将错失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良机。

(二)它本身并非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或直补农民。在原有体制不变,“保护价”政策不变、补贴主体及手段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补贴充其量属于对农民交售余粮的奖励。

(三)政策规定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交售的当年生产的早籼稻谷,而不是对所有农民进行补贴,就算成功地执行了这套政策,也极有可能在农村中制造贫富分化。

(四)政策规定给予粮食流通企业很多主导权,反而巩固了粮食流通企业的官商及官僚机构的地位。

(五)这种直补曲解了国家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精神,认为国家粮库有粮就“安全”了,而忽视了“天下足,仓廪实”的道理。

(六)这种直补完全与农村税费改革脱节,与税改无关。

(七)这种直补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容易出问题,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部门利益甚至个体利益将有可能扭转政策导向。按政策很容易看得出是为了国家能收到粮,多收粮,但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就可能出现主观上以苛刻的条件让农民售粮不成,然后收合同,搞操作,“完成”收购任务,窃取补贴款。

为此,笔者对今后补贴农业、农民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 明确补贴的重点,把补贴放在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农产品贸易上,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农产品贸易的竞争能力,让广大农民尽快增收致富。

第二, 尽快扩大补贴范围和增加补贴额度,按照“先动存量,后动增量”的要求,首先应把存量中的粮食风险基金用足;然后通过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使农村能获得较多的财政资金,加速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

第三, 要利用WTO“绿箱”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

第四, 要学习利用技术壁垒保护农业。
我只看到这些!!知道这些

H. 2009年一号文件原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描绘了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宏伟蓝图,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战胜了重大自然灾害,克服了多种困难风险,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农业生产再获丰收,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加速发展,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为党和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在农业连续5年增产的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态势中,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里,保持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当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更加突出。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I.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9)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绩效扩展阅读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J. 财政厅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财政厅主要职责

1、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3、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4、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省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5、管理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6、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7、组织协调全省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8、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9、拟定和执行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法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

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

10、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督办事机构。

11、制定落实全省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省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党群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0)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绩效扩展阅读:

财政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主要负责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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