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福州市建筑业劳保卡在哪里办理 需要什么材料
申报劳费用取费类别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2企业资质证书;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统计年报;5相关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年度投保人数材料和各项保险年末缴费凭据。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各设区市造价站核实后退还。
具体没有操作过,问有办过的人吧,我也想了解下。
② 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③ 青岛市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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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交程序: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开工手续前(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先按工程总造价支付“劳保金”,可以抵扣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时,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一、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下称“劳保金”)的计算及支付缴交。
1、中标通知书(xx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中含单列人工费的:劳保金=人工费×费率23.27%;否则,劳保金=工程总造价×20%×费率23.27%=工程总造价×4.654%;
2、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比例及支付缴交。
劳保金总额按照9:1比例分为基本金(90%)及调剂金(10%),劳保金=基本金(90%)+调剂金(10%),基本金(90%)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金备案账户(已有备案账户的,可在网上核对)。调剂金(即10%)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交到xx市建筑行业劳保办。
④ 企业交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劳保基金怎么做账
劳保基金一般没有退,交了职工养老保险,要做到费用里。
⑤ 公司职工退休劳保手续怎么办理
一、劳动保险制度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别的达36个月。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负担。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规费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规费是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对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时所收取的带有工本费性质的一种收费。这种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在服务中所耗费的实物成本(如证书成本、登记账表成本等),至于服务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规费之中,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劳动补偿由财政拨款解决。
规费的计算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规费的内容:(08新清单计价规范)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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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⑧ 建筑施工企业劳保统筹由谁来缴纳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办规定的分类标准,随工程预(决)算编入工程总造价中,随工程价款一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作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向建设单位提取。
⑨ 建筑单位如何开立劳保基金专户
1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建筑业劳保费筹集、返退 一、服务内容 建筑业劳保费手续返退,专项费用服务项目。 二、设定依据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88 号令) 三、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手续返退 四、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 本办法。 五、申请资料 (一)开立专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有年检记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书; 7、开立专用帐户的相关文件; 8、开户申请。 (二)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查验。 (三)返还建筑业劳保费必备的资料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3、《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复印件盖章,验原 件);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 费金额分摊表)(原件); 2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 凭证(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 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4 年6 月30 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2004 年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办理结算返退需持以下资料: 1、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3、已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4、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5、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金额)已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证明(原 件); 6、返退建筑业劳保费单位法人委托函(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 印件盖章,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建筑业劳保费退费申请表》 自2012 年3 月起,为减少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往返次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凡申请人申报的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的各项申报资料, 应以 Word 文档、Excel 文档、电子扫描件等形式,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中上传。 资料上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将于当日内(工作日的 9:00—16:00 为当日时间;16:00 以后时间按次日时间计;双休日、法定节假 日时间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前置 审查。预审及前置审查通过后,窗口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 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正式接件时间,以申请人到窗口核验后正式接 件时间为准。 电子资料申报、提交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 服务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js.km.gov.cn/; 或http://www.km-jsw.com/。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 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 号市级行政 3 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829)。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服务程序 (一)筹集程序 建设单位在规划局窗口(包括: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规划窗口)缴费 后,统一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作为建筑企业返退劳 保费的资料之一。若不及时开缴款通知单位,将影响建筑业劳保费的返退。 (二)返退程序 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代缴,签订施工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扣除,由 建筑企业持《缴环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返退。 申请人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 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窗口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系统自 动转: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复审——符合退费条件的,按政 策规定,在窗口退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返退标准 凡在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筹集的劳保费按以下标准返退: (1)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企业危险 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2)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之一,并购买 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0%返还; (3)企业未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但购买了 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75%返还; (4)仅为企业劳动者购买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 业劳保费的60%返还。 十、办理时限 资料手续齐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注意事项:自2007 年1 月1 日起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自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 年内不申请返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书目通 知建筑业企业的,依法予以公告,6 个月内仍不来返退的,资金并入积累,用于 保险调剂。 十二、年审及年检 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