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专利产品如何向政府申请资助资金
国家专利产品申请政府资助资金流程:
1、准备一份2万——10万字的可行性报告(报告规模根据项目不同而定),里面包含,技术先进性、与其他(国内外)项目的数据对比、市场前景、竞争状况、企业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状况以及设想、财务用于研发的现状以及计划等;
2 定好企业的目标(于政府而言,是验收指标)。包括,达到多少销售额、项目纳税多少、带动多少就业计划、是否牵头成立行业、技术标准、得到什么的第三方检测、通过什么用户的试用以及相关报告。
3 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至少两个。
4 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例如民营科技企业、守信重合同企业、高新企业等
5 有一定的行业地位,例如加入某行业协会,如能担任理事类更好
6 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完税证明、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贰』 专利怎样注明国基金支持
专利说明书中可以偷偷加上,其他地方应该不能加上。
『叁』 哪些省份成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分别为珠海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横琴金融与国际特色试点平台配套2500万元,陕西省政府为西安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配套1000万元。运营基金方面,地方财政已确定的配套资金合计3.45亿元,其中,四川省力度最大,省市两级财政共配套投入1.3亿元;江苏省明确了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的运行模式,聚焦专利产业化,并结合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企业特点,研究起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探索支持苏州、南通、镇江等市成立市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方面,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朝阳和盘锦10个市开展试点;中央财政出资5000万元,按照2:1比例由各试点城市共同出资1亿元,计划募集资金规模达1.5亿元。
『肆』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多少资金
各地区的专利补助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可以参考所在省市科技局的相关政策,或打电话去咨询一下,这样是最准确的,因为每个地区的补助都在变,网上有人告诉的情况也可能是前几年的。
『伍』 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一、重视技术研发,不断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
通过设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对研发资金有一定的保障和投入,才能确保对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提高品牌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标准在规范质量水平、引导技术发展上举足轻重,没有好的标准就不可能有好的产品。
三、实施品牌战略,完善企业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品牌建设的人才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通过培养、引进和聘请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把品牌知识、品牌经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经营者品牌意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与大专院校和有关机构组织合作,开展以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同时,企业要通过公司战略会议的形式将实施品牌战略作为公司的重要决议,在各个部门贯彻执行下去;通过建立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重构知识产权优势,全部巩固与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
请参考: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resume/n/201608/20160801369627.shtml
『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怎么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合作研究协议书:应有合作者双方共同签字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不可用只有单方签字的信函替代。协议书具体内容应该包括:①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②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③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④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⑤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合作研究协议书》阐述合作研究成果的归属、使用或共享等有关约定;
『柒』 国家专利产品如何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国家专利产品申请政府资助资金流程:
1、准备一份2万——10万字的可行性报告(报告规模根据项目不同而定),里面包含,技术先进性、与其他(国内外)项目的数据对比、市场前景、竞争状况、企业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状况以及设想、财务用于研发的现状以及计划等;
2 定好企业的目标(于政府而言,是验收指标)。包括,达到多少销售额、项目纳税多少、带动多少就业计划、是否牵头成立行业、技术标准、得到什么的第三方检测、通过什么用户的试用以及相关报告。
3 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至少两个。
4 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例如民营科技企业、守信重合同企业、高新企业等
5 有一定的行业地位,例如加入某行业协会,如能担任理事类更好
6 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完税证明、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捌』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助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
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
(二)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标准。
对专利数据库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标准。
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按实际培训费用5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予以资助。
(四)奖励标准。
1.对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年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2.对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100件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50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前十位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
『玖』 基金里面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一、必要性探讨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三)“入罪”标准过高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全面性。四、微观探究与建议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呼吁刑法的保护。(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以自由刑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已被普遍应用,而且施之以资格的剥夺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我国不仅需要强化刑罚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且不妨引入资格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机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五、结语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级、影响日益加剧,民事、行政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国学者的观点:刑法的防线作用日益显现出其强有力性,我国经济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景下正在进行跨阶式发展,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已经成为焦点,两者需要相互推进,共同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
『拾』 专利资助
应该去的地方除了深圳市科技局,还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各个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网站。这些都会有。
其中一个应该是你要的,你看看。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财企[2005]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公共平台项目、重大专利奖励项目及宣传培训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