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哪里办理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登记证》: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领;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申领。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档案托管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领。
(1)元阳县劳动培训就业与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劳动者在申领《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6、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证机构在发放《登记证》时,应在《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
2. 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属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三种。
具体到你地属于哪一种,可以向当地编委或者该单位咨询。
3. 领失业金需培训吗大概几天培训
一般来说一个月左右。
一般来说需要培训的,《社会保险法》中有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培训的时间各地肯定都不一样。
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4. 领取失业金必须要参加培训吗
不参加培训,可以领取失业金
只要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5.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乡镇劳动就业指导、培训、办理失业登记及其他社会保障类工作。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负责管理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状况,建立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十一本台帐”:
即:高校毕业生台帐、下岗职工台帐、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安置、用工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等台账)。办好用工信息版,摸清外来、外出人员情况。
3、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
4、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发布各类用工信息,并按时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每月的用工洽谈会,并及时协助区劳务办做好辖区内社区、各村劳务输出的组织宣传工作,建立社区服务平台。
5、指导社区劳动就业组织开展工作,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办理小额贷款。跟踪调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及申领小额贷款人员的再就业情况。
6、负责辖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离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7、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和流动人口管理统计和基本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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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除了劳动就业方面的工作职责,其社会保障的范围主要有:
1、做好乡镇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审核上报、审批,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发放低保金;
3、负责对低保人群廉租住房的申请上报工作;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填写帐,卡、册,建立上报人员的电子、手工档案,一年一大审;
4、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及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审批上报,填写各类帐、卡、册,建立参保人员的电子、手工档案等。
6. 凭失业证只能参加一种免费的技能培训吗
凭失业证是否参加一种免费的技能培训,没有法律规定,不排除个别地区地方规定。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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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失业证
7. 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需要培训后才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符合条件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8. 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一个集就业政策宣传与落实、人力资源开发与合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就业与失业管理、劳务交流、职业介绍、市场招聘、网络招聘、委托招聘、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创业服务、失业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性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机构。
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和创业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提供各项政策的咨询和落实服务。
(二)开展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见习援助、职业规划等就业扶持工作;负责毕业生落户,接受毕业生报到、档案接收、初次人事代理、改派、转正定级、职称初定。
(三)指导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建设,开发就业岗位,挖掘人力资源,统计、分析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并发布相关信息;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劳服型、劳务型、商贸型、社区加工型等企业的申请进行认定,并加以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确认并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鼓励和扶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小额担保贷款。
(五)配合做好人才开发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才招聘后的流动手续和录(聘)用鉴证手续,承办流动人才的人事档案保管业务。
(六)负责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和汇总及拟定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市失业保险费筹集;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组织全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七)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事务,代办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保管个人档案,并指导乡镇开展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在我市就业提供服务,并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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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是什么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我司制定了《2006年培训就业司工作安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培训就业工作做出相应安排,并抓好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〇〇
六年二月
五日
2006年培训就业司工作安排
2006年培训就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围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的同时,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围绕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企业竞争力,实施"5+1"计划行动;围绕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改善就业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就业。
2006年培训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全国组织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40万人参加创业培训;培养新技师25万人;组织800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达到1000万人。
一、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增加就业岗位。分解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指导和督促各地逐级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采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引导灵活就业发展。调整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对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按月调度,及时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积极协调财政部,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做好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下拨工作,并于二季度将资金拨付到位。会同财政部督促各地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各项资金补贴政策。以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为重点,交流资金管理使用的经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资金行为。
(三)推动政策落实,切实解决难点问题。健全完善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完善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和部门职能,制定实施全年工作计划。督促各地、各部门制订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一季度,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专题交流与座谈活动,推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年中,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检查推动政策落实,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行政策落实情况按季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失业保险、低保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四)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一季度。会同工会、工商联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二季度,对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联合表彰,调动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与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联合制定并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开展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作用,落实相应的补贴政策。
二、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
(五)组织实施三项活动,推动就业服务项目化。一是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实施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共同努力"为主题的"2006再就业援助月活动",通过"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切实帮助一批困难群体人员实观再就业。二是春节后继续在全国开展以"进城求职,帮您解难"为主题的"春风行动",通过发放一批"春风卡"、开放一批免费服务场所、推荐一批民办服务机构、提供一批进城就业岗位,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个诚信、开放的就业环境。三是在二、三季度组织实施以"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行动",开展信息沟通、岗位匹配、职业指导、组织见习、对口培训、配套服务等工作。通过专题调研、组织暗访、检查等措施,促进各项措施落实。
(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人本服务,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
一是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落实免费服务资金,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机制。二是收集汇总人本服务合理化建议,提出改进服务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召开人本服务经验交流会或观摩活动,及时总结和认真推广各地人本服务的经验。三是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强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四是研究制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方案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五是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工作便捷通畅和信息共享。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分析制度,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网站平台功能。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各类职业中介行为。一是继续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鼓励引导诚信经营。二是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防止就业歧视问题,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四是做好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
(八)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指导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推动青年见习工作的开展。协调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开展妇女发展纲要劳动保障部分中期评估,协调做好妇女就业工作。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
三、全面落实高技能人才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开创高技能人才工作新局面
(九)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细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主要工作环节的操作办法。开展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
(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意见。规范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组织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东部地区培训工程。发挥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示范引领作用。指导行业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完善企业培训制度,广泛开展名师带徒、技师研修等活动。
(十一)实施"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的实施力度,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和办法。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紧贴市场、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新格局。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转业所需技能水平,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
(十二)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以能力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面向城乡创业者,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推广国际劳工组织"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先进培训技术,提高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基本能力。建立完善开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跟踪扶持"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创业者经营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三)推进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改革与发展。实施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就业导向评价工作。利用国家财政经费支持和国家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加强技工学校基础设施和实训设备建设,增强学校办学实力。结合国家扶贫政策,实施"技工学校技能扶贫计划"。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研究制定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激励政策,做好技术支持和教学服务。开展诚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四、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四)实施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导航计划,加强技师考评工作。结合高技能人才成长需要,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在社会重点做好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工作,在企业重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做好业绩评价工作。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指导地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鉴定补贴政策。结合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需要,在职业院校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索开展预备技师考核试点。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加快推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
(十五)全面加强鉴定质量管理,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研究制定鉴定违规处理办法。推动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持证上岗规定。建立鉴定质量每月通报制度,公开鉴定质量信息。组建国家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全面开展质量督导工作。规范鉴定所(站)管理,推动开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公开鉴定机构资质及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总结推广加强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典型经验。
(十六)做好职业资格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职业分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修订工作。完善新职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规范和推进新职业的资格认证工作。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研究制定鉴定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做好标准、题库等基础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依托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东部地区培训工程,做好新职业、新标准的研发工作和知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十七)推动开展技能人才选拔激励工作,开发技能培训精品教材。制定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完善竞赛激励政策,组织推动
2006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举办高技能人才论坛。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做好教材需求调查,制定开发规划,完善开发机制。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民工培训、再就业和在职岗位培训、创业培训教材开发。创新教材开发方法,丰富教材品种。建立教材质量多元评价反馈机制,提高教材质量。
五、加强农村劳动者培训就业工作,推进城乡统筹
(十八)完善农村劳动者培训就业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完善农村劳动者培训就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十九)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召开城乡统筹就业座谈会,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完成部重点课题,提出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建议。
(二十)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补贴等政策,组织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强对"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等工作模式的总结和推广。组织开发适合农村劳动者的培训就业服务项目。推动各地建立培训、就业、维权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建立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平台,开展工程试点工作。制定《关于支持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组织编制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工程的项目标准、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制订工程项目开发指南,指导各地做好工程项目开发、遴选、推荐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做好工程项目的行业评审工作。组织编制工程实施计划。
(二十二)组织推动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组织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开展用工需求调查,组织劳务输出示范县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就业需求调查,分析调查信息并向社会发布。以劳务输出示范县和农民工主要输入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务输出输入对接活动。以服务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和劳务用工企业为目的,筹建劳务供求网络对接平台。组织各地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劳务品牌。
六、加强培训就业基础工作和宣传工作
(二十三)加强培训就业法规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就业促进法(草案)》,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就业法制化进程。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抓紧制定上报《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草案)》。制定《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审批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四)做好培训就业的规划与统计。进一步规范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工作,完善失业登记统计制度。配合做好全国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实施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十一五"专项规划。三季度,组织召开全国培训就业工作座谈会。
(二十五)做好培训就业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会同部宣传中心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的意见,在全社会树立10名高技能人才楷模,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