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结束,承销商的职责就结束了吗?
不,按照2015年6月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就是券商,而中票、短融、企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是券商,也可以是银行。
作为受托管理人,券商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交易所对公司债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交易商协会对中票、短融和发改委对企业债的要求都要严格得多,所以发行人年报、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都要披露。
最关键的是,当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影响如期兑付时,券商需要及时跟进披露,或代表债权持有人处理违约赔付事宜。
显而易见,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并不对等,比如说拿不到银行对账单,或者拿到单据却难辨真假,因而不了解企业真正的经营情况。银行则不同,作为资金监管行,如果同时兼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就比券商更有能力和手段处置风险,例如,对发行人的资金进行冻结,清查资金流向等等。
『贰』 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对股票是利好吗
1、看债券类型,可转换债券,折股后会稀释每股业绩,有一定负面作用,特别是量很大的时候那就是利空。但同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如果可转债发行投入的项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错的。那么就是利好。
2、看公司债券投入的项目,能不能带来可观的效益。如果投资的项目肯定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经营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增发新股是用来收购金矿,而黄金走势坚挺的趋势,必然给公司带来持续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产生效益和债券利息的利率比较,高很多。
3、债券就比增发还好。增发的好处在于增加公积金,缺点是股本增加参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资项目的效益不能确定,或者行业趋势不确定甚至不好,则要特别小心,有可能债券发行和新股增发都会把这个企业拖死,那就是利空。
『叁』 什么是“资产受托管理”
资产受托管理, 是指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接受各类机构和企业的委托,根据 客户第一的原则,运用公司的专业知识、能力、经验以及资源优势,勤勉尽职按照约定履行资产受托人义务,挑选优质项目,严格控制风险,努力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后通过回购、转让、收购或清算等方式实现顺利退出,收回投资。
『肆』 可转债是否需要债券受托管理人
看披露文件,有的明确提了有受托管理人,也有没说的,没做过这玩意。。。
『伍』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怎么解读是利好还是利空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
报告,前者是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据对发行人的 持续跟踪情况向私募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报告;后者是在私募债券存续期 内,如出现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
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私募债券持有人出具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专区、受托管理人或发
行人网站、邮寄或者电子邮寄等方式向私募债券持有人披露,并通过“固定 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栏目 向交易所报备。
『陆』 债券受托管理人请教
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受否可以为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应该是商业银行吧
『柒』 债券的利与弊
债劵:
公司债(Bond)
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负债型证券。
公司债发行时,通常有三个当事人:1.发行公司;2.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3.受托人。所谓受托人,乃是发行公司为保障及服务公司债持有人,所指定之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人工作为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契约义务、代理发行公司按期还本付息、管理偿还基金以及持有担保品。
信用债券(Debenture)
当公司发行债券时,并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品来做为抵押,此种债券即为信用债券。此种债券完全依赖公司的信用作保证,因此只有信誉良好的大公司才得以发行。为了保障持券人的利益,通常会在其发行的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上,列有一些使发行公司受拘束的同意事项(covenant),如公司分红须在信用债券清偿以后,或公司尔后要发行同级债券及出售资产时,须由受托人(trustee)监督执行等。在公司破产时,持券人于公司对特定担保利益(specific security interest)清偿后,有权要求对其他资产比例分配。
附属信用债劵 (Subordinated Debenture) 又称次级信用债券
若持券人债权的清偿在于其他债权清偿之后,其分配亦后于一般信用债券时,则此种债券称为附属信用债券(subordinated debentures)。也就是说, 当公司清算时,必须等到其他债务清偿完毕时,才能清偿附属信用债券的债务。其清偿顺位仍优于特别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与其他债券相较之下,由于求偿权顺位较低,风险较高,因此报酬方面也较高
『捌』 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行使法定权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债券持有人个人或集体行使;二是通过债券受托人行使,由债券受托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行动。倘若债券发行使用信托契约,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法定权力就转让给了受托人,由受托人处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对受托人的选择通常是由债券发行人或发行管理人作出的,但指定受托人是为了让其代表债券持有人并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由于债券受托人是债券持有人的代表,受托人在代表债券持有人方面具有以下权力:[1]
(1)当债券发行人拖欠偿还债券时,只有受托人被授权向发行人提出加速偿还债券的要求,而个别债券持有人不允许对发行人的拖欠提出付款要求或要求加速偿还,除非在有相当比例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受托人向发行人提出要求时,债券持有人也有权在发行人违约拖欠时要求加速偿还。
(2)受托人对要求加速偿还与否有广泛的选择权,有时甚至关于是否有拖欠偿还债券事实的认定也要取决于受托人的选择权,即取决于受托人是否认为有损予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有当受托人认为违约拖欠已成事实并有损于债券持有人利益时,债券持有人才可以要求受托人对加速偿还债券提出要求。
(3)当发生违约拖欠时,受托人有权要求所有的支付代理人(如财务代理人)向受托人支付有关债券的全部款项,并要求它们代表受托人持有所有的资金、债券和息票。
(4)受托人单独有权对发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而个别债券持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力。
(5)受托人有权放弃对发行人违约拖欠的法律追究,如果受托人认为发行人的违约拖欠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样一项弃权被认为是受托人独有的,并且对债券持有人是有约束力的。而债券持有人也有权以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通过一项非常决议的方式,要求受托人不放弃对发行人的法律追究。然而,这项权力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为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时间是非常紧迫的。
(6)受托人还被授权作为替代债务人代替发行人承担偿还义务。这项权力的行使无需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也不受债券持有人大会非常决议的限制。这是一项更新债务人义务的权力。
(7)受托人还被授权修改信托契约条款,可以不征求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必须与发行人有协议。
(8)受托人还在解释信托契约方面享有独占的确定任何问题的权利,但是要受到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制约,即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可以要求受托人对信托契约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