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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8 17:13:53

⑴ 国家社科基金申请经费预算如何填写

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书(包括活页)一律用A3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中间装订。
2、申请书封面:登记号、项目编号栏空白处不填;
3、项目类别:根据《数据代码表》的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文字内容,不要填写代码;
4、封面处的学科分类:按课题指南的学科名称(一级学科名称)选择其一填写,后面不要加注任何内容;
5、负责人所在单位:不需要填至具体部门,只需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
6、第2页申请者签章:请亲笔签名,不得空白;
7、前两页的填表日期要一致。
8、申请书内的学科分类:要填至2级学科(一、二级学科均要填写),前一空格填代码,后一空格填写文字;
9、重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曾经主持而不是参加、并且已经完成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相关课题要在“完成项目的条件和保证”一栏得到明确反映;
10、联系电话:要提供带区号的电话:家庭或办公电话;
11、主要参加者栏中主持人不要填进去,出生年月栏要填出生年月日;
12、立项时间从200X年7月1日算起,应用对策研究一般要在一至两年内完成,基础研究一般要在两至三年内完成;
13、申请经费额度请按照项目类别确定(每年额度不一定,详见当年项目指南);
14、表格第十一页: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栏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可以适当阐述项目研究的意义及前景,但字数不宜太多,且至少要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该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并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2)、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均由科研处统一办理,表格上交我处时此处应空白。
15、成果形式。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16、活页。
活页内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填写:活页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活页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的相关背景材料,否则将被取消参评资格;课题负责人的前期相关成果只填成果名称、成果形式和发表时间,不能填写作者姓名、单位、发表刊物等;课题负责人的相关著作不列入参考文献。
17、经费预算
(1)各项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2)各项经费预算须与《回执》中的《项目预算表》内容一致。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年项目年龄限制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⑶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入省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⑸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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