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做什么事情
大客户的管理和开发,银行业务的开发,理财业务的开展
就业前景不错
金融知识、理财能力、金融规划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 农行理财经理职业描述
摘自Beta理财师《成长手册》——理财经理有效率的一天
调查发现,理财人员的销售活动没有重心,每天时间没有做具体的有效利用。例如,你每天可能有80%以上的时间用在作业性的工作和服务客户上,销售的时间只有20%左右,因此,需要提高更多的销售时间。而其他个人专业知识的成长、销售技能的训练提升,也需要时间来学习。所有这些,都关系到理财人员的时间管理问题。
虽然时间管理是一种自我管理,但可能由于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大,总有情绪高涨或低落的时候,情绪好的时候多做一点,情绪不好的时候少做一点,很难完全靠自我管理来控制,总是靠个人的意愿和工作热忱也是不够的。因此,理财人员还要制定有效率的工作时间安排并严格遵守,时间管理决定理财人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哪部分时间上,将每日最新的信息专业知识,正确的有效率的时间安排一点一滴地积累起来,形成习惯,养成“赢”的惯性。
早期开始理财业务的分行网点,为了提振士气,每天上午开张前的半个小时都会有一次分行网点主管带领的晨会,在晨会上分行同事轮值将昨日发生的市场信息、财经新闻阅读给同仁分享,然后汇报检视昨日的工作业绩,计划今日之工作,之后回到各自岗位开始一天的销售工作。现代的零售分行越来越重视时间管理,强调“对的人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情”,对每个工作岗位的日常工作细分越来越明确。渐渐形成在分行制式化的工作管理模式。
早上8:15财经资讯更新
这个时间用来了解昨日全球股、汇市行情,昨天市场发生什么事情?外汇市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对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等等。掌握这些讯息的好处是,理财经理再接下来的工作中可以依据并运用这些专业的资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客户可能会问到,或者可以将这些资讯内容作为与客户谈论的话题。
早期做这个步骤的时候,在分行每天会找出一位理财经理来做一个简短的财经简报。随着资讯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增多,银行发现需要有一个专责的部门来统一银行对市场看法的口径,也是是银行的“House View”(意思是,我家的银行怎么看市场),因此这个每日资讯更新的简报部分各分行理财中心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分行的理财经理再这个时间段拨通一个电话专线,收听了解最新财经讯息,这类财经信息和分析的来源是后台研究部门(销售的支持部门,House View)的分析研究成果,销售人员随时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资讯,在接下来与客户的接触中理财经理可以给客户最新的信息。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马上拿起电话与后台研究部门的负责人沟通。
每日晨讯另一个作用是理财经理专业知识可以持续获得更新,由于投资知识和讯息日新月异,没有一个持续更新一点一滴积累的过程,理财经理在个人专业上很难协助客户把握最新的投资机会。
8:30-9:00晨会
“一日之计在于晨”,早晨是每一天的开始,一天工作进展顺利与否,与早晨的士气提振和计划有关。因此,分行营业前的半个小时,会有一个简短的“晨会”。晨会可以是一群人会议式的,也可以是主管与销售人员做昨日的业绩检讨及今日工作计划。对业绩不好的理财经理,销售主管要问清楚原因,分析问题出在哪里?协助找到解决的办法,让理财经理提出具体的改善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达成共识,做出当日业绩新的承诺;对昨日业绩表现好的理财经理,销售主管会让他与其他同事一起做一个经验分享,分享自己为什么能够创造好的业绩,怎么讲产品销售出去的?怎么经营成功一个客户的?等等。让其他同事可以分享并学习他成功的经验。最后,主管给予各位同事鼓励、激励,一天的开始士气很重要,主管在这个时间更多的应该是帮助属员振作精神,开始新的一天努力,不可将会议变成打击绩效差的同事。
这个部分是主管执行对每日目标持续追踪、督导、激励的销售管理,也是通过经验分享对理财经理销售技巧提升学习的管理。
9:00-15:30每日的销售活动
从上午的9点开始就是理财经理系统地执行每日销售活动的工作时段,除了午休,一直持续到下午的3点半银行打烊时间。理财经理再这个时间段的销售活动主要内容是:
主动出击电访客户,约客户来行或拜访客户;
接待来行的客户,抓住关键时机进行销售;
致电客户进行事件通知、关系建立、产品销售等行销活动;
接听客户来电到分行,服务客户,帮助客户处理相关事宜,
销售主管则在分行网点内通过观察、游走管理来巡视当日销售活动状况,A银行有比较先进的系统,主管可以通过电话监听到理财经理每日的销售谈话内容,包括打了多少个电话、每个电话谈了多少分钟、谈什么内容,电话都有录音,这些先进的管理工具为销售主管的精细管理提供帮助。对一些重要客户、大额成交户,销售主管还要亲自与理财经理去拜访协助成交,即便是分行的行长,也是一个销售人员,销售主管须以身作则建立起分行的销售文化。
15:30资料整理
15:30(视各银行不同时间定,此处为举例时间,不代表实际时间)结束一天业务活动后,理财经理开始进行一天工作的资料整理以及填写相关工作报表,如工作日志、客户资料的整理、行事历整理、业绩工作报表整理等,和第二天的计划。通常销售的时间就主要销售,不主张用黄金的销售时段来处理琐碎的事情。
理财人员一天的时间安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验上有不少的理财人员还会利用下班(客户也同样下班时间)不太繁忙的时候打电话给客户,或拜访客户,继续当日的业务活动。因此,更多业务活动安排视乎个人的计划和工作需要。有的银行会在18:00安排业务会议,在当日营业结束后会有一个当日业绩检讨的会议。这些都是因时、因地、因人的弹性变动,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时间管理来让销售更具效率,使自己在每日工作中养成“赢”的惯性。
4.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包括(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5. 商业银行应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小时
这题是20小时
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应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开展持续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40 小时,并详细记录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人员应暂停从事财富管理业务活动
6. 银行理财经理的职业操守
从业人员基本操守:
1、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2、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商业信誉。《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审慎尽责的原则。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6、公平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7、职业形象。在金融从业人员职业形象塑造时不应过分强调性别魅力,而应注意塑造权威的保守职场人员的职业形象,恰如其分地衬托出自身的形象魅力,突出热情、从容干练、专业的行业特点。
(6)理财业务管理人员扩展阅读:
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
1、员工应当忠于所在单位的职责。
2、 商业银行应建立金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金融从业人员的奖惩退出机制。
3、商业银行应当详细记录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考核结果。不符合培训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暂停其个人理财活动。
4、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持续培训和后续考核的管理制度。
7.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岗位,岗位职责又是什么
有投融资项目经理,金融顾问,财务总监。
参与项目谈判,组织项目的协调与执行。
积极寻求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与联络,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
挖掘和引导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高层的公关谈判,引导客户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理念。
8. 基金销售的管理人员应该取得什么证件
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所在机构统一进行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二)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的,可直接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二)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三)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前款第(三)项人员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以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