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如何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规费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规费是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对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时所收取的带有工本费性质的一种收费。这种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在服务中所耗费的实物成本(如证书成本、登记账表成本等),至于服务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规费之中,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劳动补偿由财政拨款解决。
规费的计算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2.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金
本来开发商雇佣建筑单位的,是要按比例给建筑单位的建筑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但是建筑行业的不平等竞争,许多建筑单位就以此为筹码,不向甲方要这一块的养老金,来争取施工权,所以劳保基金办就应运而生了。
返还你们劳保基金主要按你们当年的工程量来计算的,所以建筑单位有新干的活都要及时向当地劳保基金上报。25%部分作为劳保基金办公经费,部分作为年底二次向企业调剂拨付的经费和企业的风险基金。
代扣代缴~代扣的意思就是直接帮你们从开发商那里把养老保险金收取了~代缴的意思是直接向社保帮你们交纳养老保险,不通过你们公司账务。
3. 劳保基金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三、建立健全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劳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劳保基金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结算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减免、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劳保基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劳保基金征收、拨付、调剂情况监督、稽查,对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政务中心(收费局)不按规定征收、划拨、管理、使用劳保基金,对拖欠、不足额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业主)和责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罚。
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的管理,劳保基金收入应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基金专户。在确保正常拨付劳保基金有余额时,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适当转存定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凡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劳保费用项目建立帐目,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要自觉接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望各地遵照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4.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费退还比
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劳动保障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有利于社会安定,促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业统筹管理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来马的建筑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
二、行业统筹基金支出项目
(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休职工的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及各种价格补贴。
(三)离休或因工残废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
(六)职工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医药费、救济费。
(七)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支出的其它项目。
三、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以下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道桥、堤坊、各类管道等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劳保费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类工程,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劳保费用。
四、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一)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一次性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竣工决算时再按实调整,任何人无权减免。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委托市建设银行托收(免签协议),存入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专款专用。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凭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开具的单据及时、足额地向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上付款,不及时缴纳的按拖欠金额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行业统筹基金。
(三)对于没有交纳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计划部门不予办理实施计划与开工批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建筑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建及合同签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款,建筑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擅自开工者,除按规定补交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外,同时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行业统筹基金的支付形式
对在我市承揽建设任务,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各类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由市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办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收取标准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对入不敷出的施工企业,在行业统筹基金中予以调剂;对未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和外地来马承揽建设任务的各类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及资质等级,按收取该企业统筹费用的适当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六、行业统筹基金的管理
(一)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是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的一部分,市建筑管理处设立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调剂、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中按3%提取。
(二)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各企业仍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结算,但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核发劳保费用中应扣除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给企业的受益部分。
(三)实行行业劳保统筹后,如劳保费用开支增大,收不抵支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劳保统筹取费标准。
(四)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项储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并入行业劳保统筹基金项下,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免交各种税、费。
(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行业劳保统筹的会计管理、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各类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八)参加行业劳保统筹管理的企业,在申报劳保基金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市建筑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建筑行业统筹管理具体指哪些内容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6. 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7. 建筑施工企业劳保统筹由谁来缴纳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办规定的分类标准,随工程预(决)算编入工程总造价中,随工程价款一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作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向建设单位提取。
8.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9. 新疆关于退还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规定
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劳动保障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有利于社会安定,促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业统筹管理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来马的建筑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
二、行业统筹基金支出项目
(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休职工的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及各种价格补贴。
(三)离休或因工残废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
(六)职工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医药费、救济费。
(七)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支出的其它项目。
三、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以下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道桥、堤坊、各类管道等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劳保费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类工程,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劳保费用。
四、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一)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一次性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竣工决算时再按实调整,任何人无权减免。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委托市建设银行托收(免签协议),存入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专款专用。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凭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开具的单据及时、足额地向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上付款,不及时缴纳的按拖欠金额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行业统筹基金。
(三)对于没有交纳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计划部门不予办理实施计划与开工批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建筑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建及合同签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款,建筑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擅自开工者,除按规定补交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外,同时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行业统筹基金的支付形式
对在我市承揽建设任务,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各类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由市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办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收取标准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对入不敷出的施工企业,在行业统筹基金中予以调剂;对未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和外地来马承揽建设任务的各类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及资质等级,按收取该企业统筹费用的适当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六、行业统筹基金的管理
(一)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是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的一部分,市建筑管理处设立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调剂、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中按3%提取。
(二)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各企业仍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结算,但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核发劳保费用中应扣除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给企业的受益部分。
(三)实行行业劳保统筹后,如劳保费用开支增大,收不抵支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劳保统筹取费标准。
(四)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项储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并入行业劳保统筹基金项下,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免交各种税、费。
(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行业劳保统筹的会计管理、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各类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八)参加行业劳保统筹管理的企业,在申报劳保基金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市建筑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中心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督查办
·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陕西省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
·陕西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
·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