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青年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青年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青年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B.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学科交叉申请应具有相关学科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建议,包括资助方案构架、申请者答辩名单、专家评审组组成等,经计划局复核后,送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科学部对评审方案中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供专家组参考;
(二)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须商计划局,经政策局核准后签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后,送计划局、财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进行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会确定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经费预算由财务局审核。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务会委托审查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批准项目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课题计划书及经费预算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
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D.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号财教[2002] 65号,,是2002发布的。
F.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经费监督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G.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H. 科研经费今后怎么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使用出新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作为科研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改革新举措,相关政策制定有何考虑?身处科研一线的工作者怎么看?如何让科研资金财尽其用、真正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一线工作者。
依托单位从只拿5%管理费,变为水、电、暖、绩效等可依规列支间接费用
“多年来,来自国家财政投入的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研本身的直接成本,对于支撑学校整体科研实力的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一直都没能发挥补偿和支持作用。由于经费不足、资源紧张,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往往面临‘无锅下米’或‘锅小了不好盛米’的尴尬。”南京一所理工科高校教授李伟(应要求为化名)告诉记者,此番改革有望从制度层面,改善科研成本补偿机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局长郑仲文介绍,从前项目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费及劳务费。修订后,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部分,即设备费、材料费等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及劳务费被作为直接费用,原来的管理费被单列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绩效支出。
“以前,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助,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新办法以间接费用的形式,提高了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郑仲文表示,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不仅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早就实行了间接费用政策。一般来说,NSF会通过与各高校进行谈判,来确定间接经费在整个资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谈判学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间接经费所占比例就会相对较高。
郑仲文表示,办法中的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结合了我国科研管理实际。“我们对间接费用,制定了统一的上限比例,同时要求间接费用的核定,要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以促进依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I.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