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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0 05:14:25

Ⅰ 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所发生的维修支出怎么处理

以前的那就没有办法了,可能要申请一下才能够补。

Ⅱ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等;
(三)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
第六条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
(一)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与住宅结构相联的非住宅设有电梯并能够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三)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够直接使用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提取交存;设电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提取交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收交单位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在申请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时,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书;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同意业主签名名单、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三)业主大会建立的日常管理、资金安全、风险承担及责任追究等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业主委员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专户管理维修资金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具体续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集中式车库(位)的维修费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的份额分摊。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时可以使用本金,但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使用方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符合规定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拨付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依据通知和备案凭证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维修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收益;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七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或者房屋所在地区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灭失证明)、本人身份证,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余额返还业主;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单位证明,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将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余额转为单位住房资金;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机构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查询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交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交存的电梯更新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或者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已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统一交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储存。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号)同时废止。

Ⅲ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江阴市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Ⅳ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Ⅳ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规定: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

Ⅵ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科)
1、研究拟订房产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局发文的文稿审定工作;
2、组织和参与综合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3、加强信息工作,利用计算机加强房产信息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重要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
4、负责文件处理、交办任务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督办工作;
5、负责来信来访工作;
6、负责综合性会议安排,公务接待、文书档案、保密、绿化、献血、计划生育、固定资产、行政事务、后勤服务和安全工作;
7、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局中层干部考察配备及日常管理工作和选拔后备干部工作;
8、指导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落实检查党内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9、承办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任免、考核评比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监督与指导全员聘用制、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10、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工定级及继续教育工作;
11、负责管理、指导干部档案工作和做好有关年报统计工作;
12、负责全局老干部工作、知识分子工作;
13、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向;
1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
15、负责全局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
16、负责职业教育和职工文化、岗位培训。
(二)住宅产业科
1、贯彻执行住宅产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
2、组织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调研,编制近期、中长期住房发展计划;
3、负责全市各类住房的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5、负责对本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6、调处房屋损害纠纷,负责本市法院委托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工作;
7、负责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应急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9、负责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
10、编制住宅与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计划和推广计划,组织科技进步项目的立项报批、实施、成果鉴定和部品的住宅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11、负责组织试点智能小区,康居工程的建设。
(三)房产管理科
1、贯彻执行房产权属、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2、负责内、外销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内、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预售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3、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4、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业务监督;
5、负责全市商品房、公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归集工作。
(四)物业管理科
1、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制订本市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服务内容标准及行业规范;
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
3、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做好小区配套用房的接收、管理工作;
4、指导住宅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小区服务等级的考核、评定
6、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7、负责全市缴纳维修资金各类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老小区整治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五)综合财务科
1、负责各类资金的管理,及时调度重点项目资金;
2、编制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机关经费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
3、指导督促直属单位搞好基础财务会计工作;
4、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5、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为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6、负责直属单位各类报表统计工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普查、调查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
8、负责直属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六)房改管理科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
2、组织指导全市各单位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协调实施过程中的矛盾;
3、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工作;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备案工作;
4、负责全市各单位货币补贴方案、审核备案和货币补贴审核备案;
5、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申购审批工作;
6、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落实廉租住房房源。执行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负责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审批工作;
7、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维修基金收存。负责售房款支用审批工作;
8、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中违纪违规的纠错工作;
9、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权属及委托经营管理工作;
10、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复查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11、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实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七)政策法规科
1、负责房改与房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审工作,并组织实施;
2、受理、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办理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
4、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5、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八)江阴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房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2、依法审查各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他项权赖羌鞘中??
3、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做好经常性产权转移、变更的增、灭籍工作,为城市改造与建设提供准确的依据;
4、提供房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江阴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
1、负责本市国有直管公房的权属及经营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下达年度维修计划,审定维修方案,检查维修质量,审核维修项目的预决算;
3、负责本市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售;
4、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接管验收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江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1、贯彻实施有关房屋安全估矸
2、负责对本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3、调处房屋损害纠纷,负责本市法院委托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工作;
4、协同做好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应急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江阴市白蚁防治所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全市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灭治工作,收取白蚁预防、灭治费用。
(十二)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
2、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篮托?鳎?/DIV>
3、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对外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十三)江阴市物业管理中心
受房管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和使用管理;
2、负责全市缴纳维修资金各类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全市老小区整治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4、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
5、组织物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6、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市场化招投标,推进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
7、配合做好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创优达标评定(预审)等工作。

Ⅶ 谁有最新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网上一搜,到处都有免费的。
实在找不到可以去建设部的网站上找。

Ⅷ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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