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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管理办

发布时间:2021-07-20 07:38:02

㈠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登录密码解锁后是原始密码吗原始密码是多少

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初始登陆密码每个人是不相同的,可以在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柜台人员进行咨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1)“开户许可证”字样;

(2)开户许可证编号;

(3)开户核准号;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5)核准日期;

(6)存款人名称;

(7)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8)开户银行名称;

(9)账户性质;

(10)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1)人民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管理办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1、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2、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3、征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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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条规定有所突破。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布该条不再适用。
[3]《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简化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手续。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布该条不再适用。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布该条第(二)项所列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㈢ 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

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帐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帐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不对其该发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帐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帐户管理数据库,加强帐户管理。

㈣ 人民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日以后,您的活期账户将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您需要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入及汇出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建议您选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只通过存折在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账户作为储蓄账户。
2003年9月1日以前开立的所有活期账户,均被视为个人结算账户,可继续办理各项业务。如您对此有异议,可以到我行营业网点将您的活期账户确认为储蓄账户。
办理流程
携相关证件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提交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温馨提示
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区别

㈤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有()

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D.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5〕 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㈦ 存款人开立什么帐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立基本帐户实行核准制度。

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7)人民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管理办扩展阅读

1、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2、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3、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4、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5、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6、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7、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 文件。

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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