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公司高管工作思路
1.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定位是:顾全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的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的。
3.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
4.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在管理艺术上寻求新的突破。
作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时候都使不上劲,要想达成一个大的目标,则必须充分整合、调动所有人的力量,用集体的智慧解来决问题,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协调,懂得去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绝对是一门学问。一定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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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履行高管工作职责保险公司
1.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定位是:顾全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的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的。
3.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
4.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在管理艺术上寻求新的突破。
作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时候都使不上劲,要想达成一个大的目标,则必须充分整合、调动所有人的力量,用集体的智慧解来决问题,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协调,懂得去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绝对是一门学问。一定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
⑶ 保险公司高管考核办法
1、平安系支起了保险的半壁江山,这个都承认吧?!但是平安系最早的高管也都是从港台挖过来的,比如柳总,现在去了合众,一塌糊涂;
这个整体就是发展史,国内保险刚开始的时候要从港台引进保险这个形式,所以引进港台高管。架构搭建好了,要用自己的人一心,也好用,也了解国内市场。
2、我们也发现很多知名保险都是用自己的人,没坐过保险的开始筹建保险、副手什么的才去招聘,这个也是为了完全掌权,把握大方向,但具体业务做的很好的,没有几位。所以后期班子搭起来,觉得不行就换人了。
3、保险是干啥的?其实更多是个融资渠道。现在银行不景气、贷款不给力,很多企业都开始做保险用来融资。所以关键点就在业务体量,经常听说某某保险一年业务增长量在百亿,但是亏几个亿。为什么老板还乐不此比?原因即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4、收购来的保险,不换高管,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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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险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司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
(三)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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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1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项俊波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