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Ⅱ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的介绍
合规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基业常青的重要保障。泰康人寿自成立以来,秉承“专业规范”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国际、高效的保险业合规和法律管理团队。泰康人寿总结几年来保险业的典型案例,编辑了本书。本书共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编、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点评编和保险公司常用合同范本编三个部分。本书基本涵盖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可能遇到的合规法律问题,提出了保险公司依法经营、降低风险的要点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Ⅲ 新保险法说的两年期限是指什么
1、是指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合同成立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条:《保险法》第16条、第32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日期扩展阅读: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增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参考资料:新保险法-网络
Ⅳ 保险合规经营管理办法
保险合规经营学习心得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总结了“四个不成熟”,即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保险监管机构不成熟,保险市场不成熟。在这样一个“不成熟的体系”中,保险公司究竟如何合规经营,不但是企业的一种责任,也是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合规经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维护企业品牌和声誉,提升竞争力及企业价值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有效推进合规管理,才能确保公司健康发展。马明哲董事长曾经在合规经营会议上讲到:“公司20多年后之所以有这样一些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形成了一系列严谨、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按规矩做事,是企业的长治久安之道,也是员工的健康成长之道。”公司倡导以诚信守法为中心的合规文化,推行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引导各分支机构、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构建合规经营机制,通过定期的系统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合规大讲堂》的日常宣导和培训使大家对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有针对性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员工熟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使其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观念深入人心,公司才能在规范的工作和管理中健康发展。有效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一般的业务人员对法律基本上都不知道,但是不知道也都明白大多数人不在保险公司呆过,也不会知道什么法律、法规的,都是在忽悠,现在保险公司的跑业务的都很精明,从根本上看就知道一点条款,然后就出去做保险,说什么公司给他一个名额让人过去,过去后就开始讲课,内容都是什么大病、什么车祸等让人胆战心惊之后,就让客户签字,等客户反应过来,又不好反驳自己,就开始叫保险了,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我认为只是最基本的,连一个没上过学的农民都知道。当然也不能说保险不好,保险其实有时候也能给让你解决很多问题,其实事情都有两个方面,要正确面对才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9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从业务、财务、理赔三个方面考虑我曾对合规经营经验进行过汇总,另外经验介绍类材料还要结合贵单位情况进行细节方面的说明,以下内容仅供您参考(一)业务发展方面(1)严格执行统一法人制度,严格授权管理;(2)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严格禁止以竞争为目的错套条款、变相降费的情况;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3)坚持严格的报审程序,并按照批复意见操作;(4)严格执行异地、统括、联保和共保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报备手续。(5)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使用费率均按照纯风险费率规定测算;(6)批退工作符合相关要求,杜绝违规批退或批减保费情况,并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批退;(7)严格保险相关法规的经营。(二)财务管理方面:(1)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不存在“小金库”、“帐外帐”等现象;(2)没有通过非财务意义上的未达帐项或者通过未达帐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费用成本的现象;(3)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规定,一切资金收支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杜绝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白条抵库”等现象;(4)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业手续费和行政办公费用列支理赔费用现象;(5)各项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财务数据确保真实准确;(6)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准备金数据真实准确;(7)不存在撕单埋单、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等违规情况。(三)理赔管理方面:(1)按保单规定处理赔案,杜绝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2)不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杜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进行列支现象;(3)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4)不断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标准;在确保理赔质量的前提下,认真落实简化理赔单证、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工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保险合规管理是指什么不同
传统的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合规风险是基于三大风险之上的更基本的风险。合规风险与银行三大风险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紧密联系。其不同之处是:合规风险简单地说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德等)而招致的风险或损失,银行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而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刺激性比较大。其联系之处在于:合规风险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三大风险的存在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而难于禁控,且它们的结果基本相同,即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或名誉的损失。过去,商业银行通常把合规风险视同于操作风险,多注重于在业务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上去设关卡,其结果并不奏效,操作风险仍然在银行内部人员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变换手法。这就说明,简单地把合规风险等同于操作风险的认识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虽然大量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守法意识。而银行合规风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面和各级管理人员身上,往往带有制度缺陷和上层色彩。因此,就现实情况而言,银行即使防范了基层机构人员操作风险的发生也未必能防范制度或管理上合规风险的发生。所以,对合规风险一定要格外重视,因为它有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比一般操作风险要大很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