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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0 16:37:42

㈠ 《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哪里有这个文件的文档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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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内蒙古地区产业结构分布

发挥比较优势 发展特色经济

加快内蒙古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

□ 张广收

面向二十一世纪,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和发展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为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调整产业结构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避免结构雷同,又是国家对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因此,西部各省区必须从各自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准确定位,把握关键,突出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分析和认识内蒙古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区域特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认为,内蒙古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必须走发展特色经济的路子。

一、内蒙古产业结构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内蒙古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到2001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4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61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62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560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23.4:40.4:36.2,产业结构逐步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农牧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已具备了生产粮食280亿斤、饲养牲畜7000多万头(只)的能力,每年可提供商品粮100亿斤、商品肉100万吨、羊毛6万吨、羊绒4000吨、羊皮1900万张、牛皮110万张和鲜奶109万吨,成为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商品粮基地。工业重型化结构得到改善,以农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轻工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生产能力不断扩大,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达到97亿元,成为自治区第一支柱产业,涌现出了鄂尔多斯、伊利、仕奇、鹿王、兴发等一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能源、原材料等重工业稳步发展,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达到210亿元,原煤产量、发电量、钢产量分别达到8163万吨、465亿度和459万吨。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内蒙古经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在农牧业、能源工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稀土工业、生物高技术产业、草原文化旅游等行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农牧业:内蒙古横跨“三北”,东西长2400多公里,南北宽1700多公里,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1/8,居第二位。其中,草原、人均耕地和森林面积居全国首位。丰富的土地资源,各异的自然条件,以及多样的动植物分布,为发展特色农牧业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呼盟的奶牛和大豆,兴安盟的水稻,通辽、赤峰的玉米,锡盟的牛羊肉,乌盟的马铃薯,巴盟的小麦,伊盟、阿盟的绒山羊等等,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目前,这些特色农牧业均在地区农牧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乌盟的马铃薯,年种植面积达到500万亩,产量达到400万吨,实现增加值10亿元,占全盟农业增加值的28%,同时还带动了加工、保鲜、贮运等发展,目前有1.2万个马铃薯储存大户,有3.5万人、5万辆车从事马铃薯运输,大中型马铃薯加工企业共10户,年加工马铃薯100万吨。全盟马铃薯种植、加工、销售实现增加值15亿元,占全盟国内生产总值的16.4%,已成为全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另外,内蒙古有13亿亩草原,2.8亿亩森林,环境容量大,污染相对小,绿色产品是一大特色。2000年,全区已有65家企业开发绿色食品,登记注册绿色食品176种,占全国绿色食品总数的10%以上,未来开发潜力很大。内蒙古从东到西还分布有五大沙漠和五大沙地,沙区总面积11.2亿亩,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3.3%,结合生态治理,发展沙产业也具有广阔的前景。

农畜产品加工业:农畜产品是内蒙古的特色和优势,马铃薯、羊毛、羊绒产量居全国第一位,羊肉、牛奶产量居全国第二位,牛肉产量居全国第十位。依托农畜产品资源发展起来的农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内蒙古第一支柱产业,其产值占全区轻工业产值的80%以上,占全部工业产值的32%。特别是在马铃薯、羊肉、牛奶、羊绒等农畜产品加工行业优势明显,并具备了相当实力。2000年,全区羊绒产量近4000吨,已形成年梳绒1.5万吨、生产羊绒衫1200万件的生产能力,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利税4.5亿元,并拥有鄂尔多斯、鹿王等驰名品牌,羊绒产量、加工规模、工艺技术、出口创汇等方面均居全国首位;牛奶产量近80万吨,已形成年加工鲜奶近80万吨的生产能力,全区乳品加工企业109户,生产十大类近300个品种,乳制品产量达到6.6万吨,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利税超过3亿元,伊利集团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2亿元、利税超过2亿元;马铃薯产量700万吨,大中型加工企业12户,年加工马铃薯150万吨;羊肉产量32万吨,草原兴发集团已形成年加工100万只羊的生产能力。

能源工业:内蒙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煤炭探明储量居全国第二位,其中,储量在100亿吨以上、适宜露天开采的特大型煤田有五处,现已形成年产原煤1亿吨的生产能力。同时,内蒙古靠近水源,发电成本低,输电线路短,具有煤转电的良好条件,目前电力装机容量达到96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465亿度,向区外转电186亿度,是我国外输电量最多的地区。鄂尔多斯盆地天然气田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几个为数不多的陆上特大型气田,天然气蕴藏量10.7万亿立方米,其中内蒙古境内蕴藏量4万多亿立方米。目前,内蒙古境内的苏里格、乌审和大牛地三个气田已在内蒙古境内探明储量7200多亿立方米,并建成了年产天然气25亿立方米的生产能力。经过“九五”以来的快速发展,能源工业已成为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增加值已占全区全部工业增加值的18%。

另外,受电价的影响,近年来高载能工业已开始向能源基地转移。内蒙古有丰富、廉价的能源资源,为发展高载能工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自治区政府还批准在乌海及周边乌斯太、棋盘井地区建立高载能工业园区,并实行了优惠电价,大大促进了高载能工业的发展。全区电解铝、电石、烧碱、铁合金、工业硅等高载能工业产品快速增长,高载能工业正逐步成为全区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稀土工业:稀土是内蒙古具有相对垄断的优势产业,稀土资源总量居世界之首,工业储量占全国的85%、占世界的50%左右;稀土科研、技术力量雄厚,包头稀土研究院是全国最大的稀土研究院;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惟一以“稀土”冠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全国第一家稀土上市企业。经过近40多年的开发建设,内蒙古稀土工业已具备了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在国内外稀土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全区稀土生产企业100多户,其中稀土骨干企业近20户,年生产稀土精矿能力已达到10万吨,年处理稀土精矿达到能力12万吨,能够生产80多个品种、220多个规格的稀土产品。单一稀土分离能力达到6.3万吨(按处理氯化稀土计),稀土合金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稀土金属生产能力达到1.2万吨,磁性材料生产能力达到160吨,打火石生产能力达到400吨,镍氢电池合金粉生产能力达到1500吨,稀土抛光粉生产能力达到3200吨,基色荧光粉生产能力达到10吨。稀土精矿产量占全国的60%、占世界的40%,已成为世界重要的稀土原料基地。同时,还发展了稀土永磁电机、磁选机、电表阻尼器、稀土多元复合肥、稀土抗旱保水剂等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稀土应用产品,一批高技术、高附加值稀土项目和应用项目正在筹建之中。目前,全区稀土行业形成固定资产近15亿元,从业人员1.2万余人,年产值超过15亿元,利税达到2.5亿元。

生物高技术产业:生物产业的发展一靠技术,二靠资源。内蒙古虽不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但具有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一是有多种野生植物资源,现已投入开发的有山杏、沙棘、苁蓉、苦豆子等;二是有多种中蒙医药资源,像甘草、麻黄等;三是有多种动物脏器资源,如羊胎盘等。这些资源具有良好的保健和药用性能,开发利用价值很高。

草原文化旅游:内蒙古是个绚丽多姿、极富传奇色彩的地方,草原、古迹、沙漠、湖泊、森林、民俗“六大奇观”构成了独特的旅游胜景,别具北国风采,塞外情韵,是旅游的理想之地。内蒙古地跨“三北”,毗邻八省,面向京津唐,还具有发展旅游业优越的地理位置。随着交通条件、旅游环境的不断改善,旅游景点的增多,近年来,内蒙古旅游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旅游人数超过了9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5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旅游业正逐步成为全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内蒙古发展特色经济的思路和重点

根据内蒙古实际和现有经济发展基础,未来特色经济的发展要以资源转换为基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依托优势资源、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把内蒙古建成为我国重要的农畜产品和绿色产业开发区、能源和原材料产业开发区、稀土科研、生产和出口开发区,通过“三区”建设,实现资源转换、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技术创新。

(一)农畜产品和绿色产业

以名牌产品和丰富的农牧业资源为依托,继续加强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积极调整农牧业生产结构,以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为切入点,大力发展以绿色品牌为主的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业,重点开发羊绒、牛奶、羊肉、牛肉、皮革、马铃薯、玉米、小麦等主导产品产业化系列,巩固和扩大羊绒、牛奶、羊肉深加工产品在全国的领先优势。同时,要加强生态建设,大力发展沙产业,营造绿色环境。

特色农业: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根据各地气候、土壤等不同特点,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按照合理布局、各有侧重、相对集中、形成规模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生产基地,形成区域性的名优特产品。重点建设具有内蒙古比较优势和特色的优质专用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农产品基地和绿色产品基地。

畜牧业:要充分发挥天然草原的优势,按照增草、增畜,改良草场、改良畜种,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双增双改双提”的指导方针,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努力提高畜牧业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到“十五”末期,牛肉产量达到32万吨,羊肉产量达到45万吨,牛奶产量达到148万吨,继续保持全国的领先地位,力争使畜牧业占农业比重提高到40%以上。

沙产业: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是内蒙古在西部大开发中,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加强生态建设,要把防治和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恢复生态植被的基础上,适度进行产业化开发,发展沙产业,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近期重点进行沙棘、沙柳、山杏、麻黄、甘草、苁蓉、有毒灌草、风积沙、荒漠藻类等的产业化开发,发展沙棘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沙柳挂面箱板纸、杏仁饮料、风积沙微晶材料、麻黄素、苁蓉酒、苁蓉养生液等产品,力争使沙产业成为内蒙古新的经济增长点。

农畜产品加工业:以资源为依托,培育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突出发展绿色食品和羊绒加工业。要充分发挥内蒙古独特的绿色食品原料资源优势,以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为龙头,运用现代加工、保鲜、包装技术,大力发展市场容量较大的牛奶、羊肉、牛肉、马铃薯、玉米、优质小麦等加工产品,使内蒙古成为全国重要的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基地。羊绒加工业要立足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以压缩、调整、创新、提高为核心,淘汰落后、过剩的生产能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改造现有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花色品种。继续培育和发展壮大鄂尔多斯、鹿王羊绒集团等龙头企业,加快精梳羊绒面料、衬衣面料、高支精纺羊绒内衣等精、深加工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内蒙古成为全国主要羊绒生产加工出口基地。

(二)能源和原材料产业

要立足煤炭资源优势,加快转换步伐,大力发展煤转电、煤转油和洁净煤生产。实施煤电转换,加快“西电东送”,重点建设托克托、达拉特、元宝山等8大电源项目。同时,加快建设向区外送电的通道,完善自治区内电网网架,完成达拉特—永胜域、丰镇—张家坊等电力外送主通道工程和区内220千伏及110千伏主网架工程。力争到“十五”期末,电力装机容量达到1300万千瓦,发电量达到700亿千瓦时,向区外送电量达到370亿千瓦时。加快煤炭液化技术产业化步伐,积极配合神华集团尽早建成年产250万吨煤转油项目。积极发展洁净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开发利用天然气,建设鄂尔多斯气田乌审旗至呼和浩特天然气输气管道和呼和浩特、包头、东胜等城市配气工程,以及天然气化工基地;推广利用洁净煤,大力开发风能、光能和地热资源。

依托丰富、廉价的电力资源,发展高载能工业,实现煤电冶、煤电化联营,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发展,重点建设乌海及周边地区高载能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新材料,着力开发生产纳米材料合金粉、纳米碳酸钙、稀土改性MC尼龙等新材料产品,形成新的产业规模。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原材料工业的升级、改造,努力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把内蒙古建成国家重要的原材料生产基地。

(三)稀土产业

稀土产业的发展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内蒙古轻、中稀土的优势,扬长避短,根据市场需求,一是适度集中并优化和稳定发展稀土上游产品,加强、巩固、提高稀土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二是在优化的基础上突出发展稀土中游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使全区稀土氧化物、混合稀土金属、单一稀土金属等中游产品的生产能够满足国内外市场不同层次的需要,成为世界稀土中游产品的集散地。三是有选择的发展稀土下游产品和应用产品,继续抓好稀土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发展稀土钢、稀土铝以及金属材料和稀土抗旱保水剂、稀土饲料添加剂、稀土微肥等产品,加大开发稀土在高科技领域中的应用力度,发展稀土贮氢合金、稀土抛光粉、钕铁硼永磁材料、镍氢动力电池、稀土永磁电机等高科技应用产品。四是要充分发挥稀土科研人才的优势,建立以包头稀土研究院为主的骨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稀土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力争在稀土科学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研制开发方面接近国际领先水平。到“十五”末期,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最重要的稀土原材料及储氢材料、镍氢动力电池等稀土应用产品的科研、生产和出口基地。

另外,生物高技术产业、草原文化旅游业等是内蒙古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朝阳产业,也具有很好的发展优势。

生物高技术产业:要立足丰富的中蒙药材资源和动物脏器资源,研制开发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蒙药、现代生化药品和微生物工程产品。以蒙药二次开发为重点,应用现代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成方蒙药现代产品开发,建设蒙药开发生产基地,创造民族品牌。利用微生物和酶工程技术,开发生产新型工业微生物粉剂、酶制剂、功能食品及添加剂、微生物饲料、微生物农药和微生物肥料等产品。继续加强羊胎盘素、免抑肽制剂、金双歧制剂、双歧转基因抗癌新药等生物药品的生产。

草原文化旅游业:要充分利用内蒙古独特的自然旅游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围绕草原景观、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三大主题,开发草原旅游、历史文化旅游、民族风情旅游、边境旅游、沙漠旅游、冰雪旅游六大旅游产品,重点建设呼伦贝尔草原生态旅游区、锡林郭勒草原民俗旅游区、鄂尔多斯成陵民族风情旅游区等八个特色旅游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力争使旅游总收入达到77亿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5%,把旅游业发展成为内蒙古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促进内蒙古特色经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创造特色经济发展环境

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内蒙古水利、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态环境恶劣,应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为特色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继续争取中央财政性资金更多地投入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二是积极争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中多安排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三是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加大对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四是自治区本级财政也应加大投入比例。

(二)制定产业导向政策,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为了防止一哄而起,造成新一轮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应适时制定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根据各盟市资源特点、自身优势和发展基础,制定各行业区域布局规划,提出各地的发展重点,并从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加以引导,使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规划的重点区域进行流动,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特色经济形成规模

发展特色经济,尽快形成规模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离不了投资、金融、税收、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吸引人才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在投资政策上,应加大对特色产业项目投资的倾斜力度,通过设立特色产业专项发展基金或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和引导特色产业的发展。在金融政策上,应加大对特色产业的信贷投入,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色产业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税收政策上,对特色产业应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在利用外资政策上,应鼓励外商投资于特色产业,并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方式。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应进一步扩大特色产业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并在出口退税、出口配额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在吸引人才政策上,应制定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引导专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㈢ 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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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和上级补助的支援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支出,包括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和扶贫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和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设立

第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管理、打破基数限制,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顺序,优先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牧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农牧、水利、林业、扶贫、气象、森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相关政策依据。本年度预算应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预编完成,以体现预算早编制、项目早落实、资金早下达的原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确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到规定期满后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条支农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公开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下达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生产和事业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三)自治区级补助下级的预算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立项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

(四)盟市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对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相关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扑火、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草原虫(鼠)害、动物防疫、抗灾保畜等非工程性资金,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实行分级评审。自治区对下安排的支农项目资金,单项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和审定;单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办法组织项目评估和论证。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委托同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但评估和论证的过程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的结果须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实行因素法、清算法或其它标准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越级上报和独家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及以前实施农牧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申报形式。

(一)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凡是申请资金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并上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以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水利项目要附工程设计方案。

(二)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状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等。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的评审。

(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支农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无专门评审机构的,可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等。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文件和文本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经评估和择优选择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农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储备的数据系统。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支农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标准文本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顺序和支持额度,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单位。

第五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益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农牧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农项目安排应区分轻重缓急,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二条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的资金申请报告,依据相关的分配办法,拟定资金测算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其他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按款分批独立下达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调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义干预应由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自主进行的资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的变更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要与农牧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应尽早下达、尽快见效。

(一)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下级管理部门。

(二)对上级下达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级部门。

(三)各级财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上半年一般应下达年初预算的70%以上,9月底应达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时间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初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自主拟定分配并下达资金。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占压支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支农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选择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避免肢解项目和分散资金。

第二十八条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应全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支持的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项目和事业进度拨款,也可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拨付。

扶贫资金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专户和报账制管理。

第三十条支农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为了便于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凡是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地的显著位置设立项目标识。标识的式样、规格等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安装设立。

第七章信息反馈

第三十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三十四条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对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八章管理权责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按项目管理的支农资金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审计、检查验收,以及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

农牧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对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和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和事业计划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的拟定、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计划、事业计划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负责。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档案库和项目储备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经评估论证符合扶持条件的农牧业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向上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支农资金的分配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和储备数据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体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向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三)对报送虚假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

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查实,除限期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挤占、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扣减其它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同时取消该盟市、旗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四十七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可对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自治区对被奖励的盟市、旗县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主管部门,可对有关盟市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盟市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自治区财政对在支农资金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盟市,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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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内蒙古产业结构

内蒙古的产业机构是以第三产业为主,第一、二产业为辅。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103.2亿元。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47.2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6408.6亿元,增长1.5%;第三产业增加值8047.4亿元,增长6.1%;三次产业比例为10.2:39.8:50.0。第一、二、三产业对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0.3%、14.8%和74.9%。

1、第一产业(农业):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总播种面积798.3万公顷,比上年增长0.8%。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年度牲畜存栏头数达12614.8万头(只),比上年下降7.2%;牲畜总增头数7148.6万头(只),总增率达52.6%。

2、第二产业(工业):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全部工业增加值5109.0亿元,比上年增长3.6%。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3.7%;实现利润增长1.2倍。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率98.2%,产成品库存额增长8.8%。

3、第三产业(服务业):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工项目17404个,下降11.5%;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39027.9亿元,增长5.6%。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邮电业务总量516.9亿元,比上年增长86.7%。截至2017年底,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2952.8亿元,比上年增长8.4%。

(5)内蒙古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4404.6亿元,比上年下降6.9%。其中,5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219.3亿元,下降7.0%。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经济单位投资6647.5亿元,集体单位投资92.6亿元,个体投资225.5亿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投资7439.0亿元。

从三次产业投资看,第一产业投资891.1亿元,增长15.0%;第二产业投资5617.6亿元,下降13.4%;第三产业投资7895.9亿元,增长11.6%。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地方项目完成投资13746.6亿元,中央项目完成投资657.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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