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 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❷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 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❸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是一项由财政部颁布的管理文件。
❹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❺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❻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吗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❼ 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在哪可以查到
建议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询问,这种区域实行的政策,估计网上可能没有!
❽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现行有效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❾ 森林工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如何管理
中国森林工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特定来源形成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项专用基金。1967年以前森林工业企业中采运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采用年限法计提折旧。1967年1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在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分配计划中指出,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伸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产量提取,摊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同时还提到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根据上述情况,林业部于1967年对采伐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按原木产量提取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的办法,其内容有三:①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基本折旧率计提的基本折旧费(见森林工业企业折旧基金);②采运企业成本项目中原来维持再生产费;③“三项费用”。林业部根据采运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参考每立方米原木提取5元的维持再生产费和“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更改资金,按企业原木产量每立方米以6.50元标准提取(薪材、小规格材不提)。林业部在直属的工厂性企业及森林工业企业中独立加工工厂、基建、其他等单位,仍按使用年限法提取基本折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更改资金原定提取标准偏低,作过几次调整,到1981年每立方米原木东北、内蒙古林区按13元,南方林区按10元,薪材和小规格材按5元提取。根据木材产量提取更改资金的方法比较简单,符合林区道路延伸和某些固定资产拆转的实际情况,能促进产品产量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①更改资金提取与使用几乎完全脱节,老企业产量低、设备老化、提取少,新企业产量高、设备新、提取多;有的不够使用,有的有盈余。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是否充分合理,国家对企业投资的多少,均不反映在折旧额和成本的高低上,这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是不利的。③提取的更改资金虽已列入成本,但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却没有相应减少,不反映固定资产的转移,在会计核算上是不合道理的。因此,1987年森林工业的采运企业又恢复了以往采用的方法,即基本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平均价值和综合折旧率提取。并另行规定道路延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