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基本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⑶ 外汇管理新政对购买香港保险有什么影响
外汇局实施外汇新政后,银行购汇申请书里面有这样一句话:“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请注意此处的内容仅写在个人购汇申请书上,目前我们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均未有与此类似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而个人购汇申请书并不是法律条文,是无法作为法律处罚依据的;
其次,关于现在银行购汇的问题,除了填写一张申请书,开办香港账户时间长一些之外,并没有其他重大政策的改变,很多客户现在还可以正常进行购汇和换汇;
关于理赔款入账,经查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无法入账也仅是极个别银行的行为。
⑷ 经济类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
⑸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
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
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
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
3、汇率风险
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
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风险
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
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
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
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⑹ 关于境外买保险限制
3月22日,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在当日出席的国家外汇局新闻发布会表示内地居民到境外购买分红险不合规。下面是新闻发布会内容的部分摘要:
“有些境外机构在规避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因此外汇局请相关收单机构进行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买保险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旅行、商务活动、留学等需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的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
而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是不被允许的,这项交易在外汇管理上是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交易,尚未得到政策支持。”
“香港部分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暂停接受内地人以银联卡通过内地第三方支付渠道来缴交保费”
消息一出,正打算到香港购买保险的小伙伴开始打退堂鼓了,那些已经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更是担心起来。那么,到底怎么理解外汇管理局的发言?香港保险还能继续买吗?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呢?
其实近期随着国内经济下滑,美元加息等多因素影响,国内资金流出严重,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预期贬值压力加大,所以外汇局和银联已经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多次收紧外汇管制,尤其是对内地人投资香港保险的管制。
外汇局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限制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下面几个方面的考虑:
数额巨大,外汇流出压力大增。2015年全年,大陆居民通过香港保险流出的数额高达316亿港币,而且设个数字还在高速增长,对外汇流出,人民币贬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内大力反腐倡廉需要。对于贪官富豪来讲,香港保险除了避税避债,资产传承等优势外,还可以逃避国内相关部门的追查和监管,无疑对国内的不明资金提供了良好的避风港湾。这部分资金数额不明,不堵不行。
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压力。由于香港保险对大陆保险的天然优势,大陆居民赴港投保从2009年的30亿港币,增长到2015年的316亿,6年间猛增了10倍之多,不能不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巨大压力。
到底香港保险还能不能买呢?
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相应的收紧了内地客户的刷卡额度,主要是针对年交5万美金以上的大额保单。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内地居民每年有5万美元的外汇兑换额度。所以对于低于5万美金保费的中低额保单,都可以跟以前一样购买。至于大额保单,就无法通过内地银行卡购买,但是如果有境外银行户口,还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购买的。
至于法律方面,内地没有不准大陆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法律,内地保监会也没有限制。外汇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外汇收支、买卖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理措施,所以只要不违背外汇局5万美金的限制,赴港投保就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
在香港法律方面,对于香港保险有如下规定:
《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桉号INS/ADM/7/1)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因此,未来内地是不是会出台香港的法律,严禁购买香港保险,这个真不敢说,但是至少从现在来看,内地居民还是可以放心购买香港保险的。
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
既然现在香港保险都可以继续购买,那已经购买了的小伙伴就更不必担心了。如果将来真的出台了禁止大陆人赴港买保险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时间效力原则,也是从法律出台后开始执行,对于已经购买了香港保险的的,就无需担心了。
其实,早在2004年香港保险业就开放内地居民香港购买保险,到现在搜已经10多年了,才发现不合规,这反映也太慢了点吧?所以此时发布不合规,主要是配合当前的国内形势,购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自不用担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都有哪些
基本上都有关系,因为与企业有关其实也就是与银行有关,所以每一个文件差不多都有关系。一般银行会及时把较重要的文件信息下发给相关部门员工,如国际结算部。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3-2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7-10-08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8-31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 2007-08-20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2007-08-13
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31
8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7-09
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14
10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04-25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7-04-25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20
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3-14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02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1-05
17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6-12-25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11-22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6-10-20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9-29
⑻ 保险公司可以收境内公司汇入的美元吗
依.如果是美元工、农、中、建四大原国有银行还有其他多家银行都可以存取外币,如果是欧元、日元等较大的币种,以上几家银行也都可以存取。贰.利息:以存的币种结算,但利息数额较小的或储户自愿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按照当天外币的基准价支付。补充: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中国点。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第十一条起存金额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依00元的等值外币。第十二条帐户开户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第十三条存款计息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三、活期存款每年依贰月贰0日结息。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四条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依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三、依、贰、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四、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依、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贰、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中国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中国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三、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四、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陆、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漆、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六、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依、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贰、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依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七、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依、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贰、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依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第十六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第十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中国企业签定的进口中国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中国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什么法规
法律。这和一般意义上适用的“法律”含义不同,其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其常委会,效率和刑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处于一级,仅低于宪法的效力。
⑽ 汇率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1人民币升值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房地产业是支持民生
的重要产业,房地产安全直接关系着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的安全。
人民币加速升值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造成了相当的影响。由于人民
币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大笔热钱就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进
来购买房地产,这样,房价上涨与人民币升值并存,外资双重获益。
根据2006年12月11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季度报告,中国的房
屋贷款市场达2270亿美元,规模居亚洲之首。如果房地产价格出
现大幅下跌,银行自身持有的房产抵押价值将会降低,进而影响到
房地产的信贷投放,而这将推动房地产价格更大幅度的下跌,从而
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让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
而最大程度地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实现抑制房价与防范风
险的双赢,将取决于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智慧和制度设计的艺术,
也就是已经出台的调控措施是否有的放矢和政策的执行力度。
2.1人民币升值对银行业的影响
2005年,我国在重重压力之下重新开始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此,人民币汇率的加速升值,将进一步加大我国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挫伤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导致我国对外资吸引力的下降,降低我国企业的利润,增大就业压力。另外,人民币汇率升值还可能在我国的其他资产市场上引发泡沫,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和股票市场。这些研究一直是国内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那么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的银行业的影响究竟怎样?
2.1.1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银行以经营人民币资产为主,每家银行总资产在几千亿元甚至几万亿元不等,等值人民币资产因为人民币升值可兑换或者相当于更多数量的美元或者其它外币资产,同时部分银行拥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比例较小,且基本上相匹配,升值对其外币资产负债几无影响,即便是人民币存贷利差所形成的银行利润,也同样随着人民币升值和人民币购买力的增强而水涨船高,因而升值有利于提升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1.2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改制重组,引进外资为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
从日本、韩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在本币升值的情况下,他们的资本市场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从而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改制重组。同时,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大量资金进入中国,为我国银行提供了丰富的资金,银行流动性增加,也为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
2.1.3有利于人民币逐渐成为准国际货币,提高我国银行业的信用水平和利润
一个国家货币的国际地位,主要取决于货币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总量。人民币升值就意味着货币稳定和经济总量上升,这势必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还不高,但因为人民币极为稳定,在边境贸易中早作为流通手段广泛使用。如人民币汇率看涨,则其信用大大提高,可逐渐成为准国际货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经济水平还很低,但经济总量大,不同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如果有了国际信用,将有利于我国的银行业在国外开展业务。增加我国银行的利润。
2.1.4人民币升值将导致银行外币计价资产的减少
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币值根据市场供需及参照一篮子货币在监控范围内浮动。同日,人民币兑美元汇价升值约2%。人民币兑美元或其他各种外币若发生升值,升值将会导致银行的相关外币资产的减少。同时,由于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香港上市,由于H股发行募集的资金折合成人民币也将使得这些股本发生贬值,从而带来损失。如从三家大型上市银行来看,2007年末外汇净敞口分别为:工行165.85亿美元,中行41亿美元,建行79.35亿美元(按该年底7.3的汇价折算),其外汇损益情况为:工行净损失68.81亿元,中行损失9.8亿元,建行损失78.2亿元。
2.1.5快速升值会造成出口类型企业经营下滑,影响贷款质量
自从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速度越来越快,2007年7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升值幅度9.10%。在人民币快速升值和外部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将近57%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税后利润率集中在5%以内,利润率在5%-10%的占28%,10%-15%的则只占9.57%,高于15%的只有5.45%,可见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利润率并不高,尤其是纺织、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有84.07%的出口企业利润率集中在5%以内。在人民币快速升值的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由于升值背景下,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较少,将造成银行业对这些企业的贷款质量下降,风险因素增加,增加了银行不良资产。
2.1.6诱使国际投机资本流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能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较弱,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债券市场欠发达,股票市场还存在许多制度缺陷,投机气氛较浓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短期内升值将导致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证券市场,其逐利行为极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将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我国资本项目顺差的稳定性欠佳,近年世界直接投资总量呈下降趋势,而外商在我国的投资却增势迅猛,2002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达500亿美元,我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大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境外资本将我国作为“避风港”。所谓“避风”就包含着短期行为的成分,一旦国际经济复苏,部分外资有撤出可能。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逐渐开放,对外投资活动也将不断扩大,在资本双向流动下,资本项目大幅顺差也难以继续保持。这些都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危害,进而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人民币升值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每一个国家的外汇汇率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稳定的。但一旦遇到升值压力,就迫使央行在外汇市场上大量买进外汇,从而使以外汇形式投放的基础货币相应增加,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赤字将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升值而增加。同时,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另外,人民币的升值,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是对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人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容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会给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对于依赖外国资本而繁荣起来的中国来说,其可能造成的打击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央行货币政策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流动性过剩。商业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获得大量的人民币头寸,加上储蓄的强劲增长,流动性明显过剩。我国外汇储备增长额中,很大一部分与人民币升值预期有关。为给汇率改革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避免国际热钱大规模涌入,央行通过压低市场利率,以提高国际投机资本的成本。
综上所述,人民币升值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利弊兼有,我们应该因势而为,稳定推进汇率体制的改革,加快汇率的弹性区间,进一步推进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改革、建立灵活的市场汇率机制、推出新的外汇风险产品等一系列措施的组合。引进一些先进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同时也要重视数量金融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
2.2人民币升值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前,国际保险业基本不存在汇率风险,对保险风险的关注更多集中在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各国对保险业外汇风险的关注度不高。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保险的汇率风险才开始得到关注,但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中认为,保险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与准备金有关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机构和集团风险、信用风险等。国际精算师协会(IAA)在2005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全球框架》中,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划分为承保、信用、市场和操作等几大类。这其中甚至没有将汇率风险划作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从国内情况看,在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国家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外汇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保险公司没有必要也没有工具管理外汇风险。
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长期呈单边上扬态势,至2008年10月底累计升值幅度已达17.53%。仅2008年1月至今,人民币升值就达5%(见图1)。汇率在短期内的大幅度波动对保险业不可避免产生一定影响。比如,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海外上市融资等渠道,保守估计已经积累了超过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按照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幅度5%计算,则保险业仅外汇资产账面浮亏已经达到40亿元左右,数额之巨大,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2.2.1人民币升值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途径
汇率波动对保险业的影响途径主要概括为三类:贬值效应、替代效应和财富效应。通过这三种途径,汇率波动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管理产生直接的影响。
贬值效应指的是由于外币贬值,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现有外汇资产缩水,从而对外汇持有人造成损失(见图2)。其中Af表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e表示直接标价法下的汇率,e下降代表本币升值。A表示外币资产的本币价格,则A=Af•e。当本币升值即e下降时,A减少。
替代效应指的是由于不同币种之间汇率的波动,投保人会倾向于用具有升值趋势的货币进行投保,减少对具有贬值趋势货币的保险需求,以规避汇率风险或由货币升值中获得额外收益。假定Pf为外汇保险产品保费收入,P为本币保费收入,从长期看,本币具有升值趋势,则保费收入在本外币之间的变化如图3所示。
财富效应指的是由于本币升值引发国内各类资产价格上涨,对保险公司业务产生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对投资和承保业务产生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方面,在资产价格上涨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投资收益。即e↓→VA↑→I↑,VA表示资产价格,I表示投资收益。承保业务方面,一方面由于公司投资业绩提高,加大了产品的投资回报率,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将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保险,即I↑→ROI↑→P↑,ROI表示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持有的资产价值增多,在其资产配置中将会增加保险方面的消费支出,保险公司承保业务规模随之扩大,即e↓→VA↑→W↑→P↑,W表示个人财富。
此外,由于汇率波动对一国经济也会产生较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国民经济与保险业务存在正相关性,汇率波动通过经济变动也能间接地影响到保险业。
2.2.2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承保业务的影响
由于之前长期维持在低估水平,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表现出较为强劲的升值态势。近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加重了世界各国对主要储备货币的担忧,人民币汇率有进一步升值的压力。利用上述汇率波动的传导机制分析,我们可以就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的影响做出分析,目前看来,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两方面。
人民币升值对承保业务的影响可以分为由于币值变化引起保费收入波动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币值变化导致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波动,从而引起保费收入变动的间接影响。
从直接影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保费收入缩水。以外币计价的保单在缴纳外币保费时,由于人民币升值而导致实际价值减少。
第二、对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保费收入存在不确定影响。
受人民币升值影响,投保人以外币投保的人民币成本降低,因此有用外币投保倾向。而同时,以外币投保的保单,其赔付时也使用的是投保人指定的外币。在人民币升值趋势下,一旦出险或者期满支付,受益人得到的外币赔款存在着汇兑损失的可能。出于保值或获取货币升值收益考虑,投保人又倾向于用人民币投保。综合两方面因素,人民币收入对外币保单的保费收入影响不能确定。
第三、对国内保险机构的国际再保险有一定影响,但不明确。受人民币升值影响,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分保的人民币成本降低,利用国际分保的意愿增强。但同时,一旦出险,从国际市场摊回的外币赔款也相应缩水。因此,人民币升值对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的影响难以确定。
从间接影响来看,包括两方面:
第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收入减少。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币标值的价格上升,出口企业面临着竞争力减弱的压力,出口总量减小。这种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需求随之减弱。另一方面,受人民币升值因素影响,出口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出于缩减成本考虑,也倾向于减少投保支出。总的来看,出口信保业务
面临着不利因素。
第五、投资型产品业务获得较快发展。通常情况下,一国货币升值后,一些资金为获取该国货币升值收益,会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货币升值国,引起东道国资产价格上涨。一方面,在价格上涨的过程中,保险企业的投资业务能够获得较高收益,相应的会提高投资型产品给投保人带来的收益,增强了投资型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人们在资产价格上升的过程中实现了个人财富增值,也会相应增加保险消费方面的支出。因此,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投资型产品业务规模会取得较大增长。
2.2.3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资金运用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影响也可以概括为由于币值变化对保险企业所持有外币资产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币值波动,影响国内资产价格,从而对保险投资业务产生的间接影响。
直接影响方面:
保险公司持有的外币资产缩水。保险公司的外币资产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即国内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筹集资金、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保单收入。以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为例,按照目前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必须按需申报汇兑,不能一次性兑换。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存在持续缩水的可能。
间接影响方面,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由于本币升值引起国内资产价格上涨,保险公司在国内的本币投资收益上升。自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国内股市、楼市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繁荣,2007年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也在这一轮价格上涨中取得了历年来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外投资的冲动减弱。目前保险公司还不能投资金融衍生类产品,因此缺少外汇套期保值的工具。理论上讲,在海外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海外投资收益有可能低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损失,为规避这一风险,保险公司将减少海外投资的规模。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由于国内投资收益资本实力增强,同时其海外投资的人民币成本下降,可能会加大对外投资的规模。
2.3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3.1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说。从中、短期角度看,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能有效吸引国外的投机资本进入股票市场;从长期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升值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一种总体的负面影响,并最终作用于证券市场,因而会使股指大幅下落。事实证明,当一种货币成为世界金融热点的时候,一定会吸引大量的国际游资来炒作,使市场发生大幅度波动。尽管我国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放开,但实际上境内外的资本管道是在逐渐连通,从资本市场来说,H股、B股、A股市场的QFII等都是连接境内外的管道,从外汇市场说,沿海一带发达的地下外汇市场已成为我国正规外汇市场的重要“补充”。目前,人民币已在小范围内升值,但投资者对其未来升值的预期却依然强烈。在任何金融市场,当一个价格趋势形成后,就很难逆转,除非遇到外界强有力的冲击。从2003年开始,国际“热钱”已进入中国境内市场。据统计,投机于人民币升值的“热钱”约有1000亿美元。最吸引这些投机资本的,是变现容易且流动性极高的证券市场,因为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国外资金,既然其目标直指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差价,就决定了这一部分具有投机性质的资本,不太可能投向实业。同时,随着QFII政策实施,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大门已打开,而吸引国外资金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2.3.2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结构影响
(一)对A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有可能成为影响股票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汇率与股市存在这样的关系:本币升值———热钱流入———股市上涨———吸引更多热钱流入———加大升值压力,这也就意味着人民币升值可能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从总体而言,人民币升值对A股市场中、短期内将形成利好,进入A股的增量资金为套汇而购买大量A股股票,资金推动型股市将再度重演,股价及股指在大量资金的推动下可能单边上扬。但长期看,人民币升值变为现实后,各种“热钱”将可能变现收益后退出证券市场,从而带来证券市场下跌。证券市场变化也由于各种主力资金退出方式和时间不同而表现为动荡起伏的趋势。我国股市近期表现低迷不振,暂时还看不出有大量境外资本涌入迹象。因为当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国际投机资金虽然可通过经常项目向境内资本市场渗透,但试图炒作境内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仍有相当困难。因此,目前资本跨境流动尚未对A股造成重大影响。但从发展趋势看,国际资本必将投注A股。A股市场近期的低迷表现,也许正意味着国际资本建仓A股的机会正趋成熟。但基于投机资本“快进快出”的特点,一旦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减弱,会造成资金的抽离,对证券市场构成很大的冲击,增加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也将使监管当局面临巨大压力。
(二)对H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对H股影响最为明显。H股是以港币标价的人民币资产,人民币升值意味着H股升值,而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潜在收益将成为刺激行情上涨的重要力量。目前H股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业绩增长较快,优势突出,加上与对应A股股价水平相比偏低,H股行情依然可期,而升值预期的影响也将为其行情演绎推波助澜。由于香港金融市场十分稳健,奉行自由经济,没有外汇管制,是游资博弈人民币升值的主战场。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加强,大量海外热钱流入香港,使得香港的银行节余不断攀升,定期存款利率下调,带动本地资金进入股市,股价被炒高。基于以上因素,一旦人民币币值有任何风吹草动,H股必定先行,成为人民币升值的风向标,然后再向内地股票市场进行传递。
(三)对B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后,B股上市公司的资产将增值,有利于其开展业务和增强盈利能力。人民币升值的长期性与B股投资的预期收益将成为投资者未来博弈B股市场的两种选择。但是,由于我国B股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人民币升值对B股的影响有限,B股涨幅可能不及H股。同时,对B股市场可能出现的分化也不可忽视。深市B股市场由于毗邻海外短期资本活动频繁的香港,因而资金供给将比沪市相对宽裕,虽然目前港币采用紧盯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在人民币升值下,香港汇率制度和港币币值走向实际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而持有港币非像持有美元那样必定受损。而美元的走弱使沪市B股市值缩水,投资者面临着系统性汇率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对沪市B股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安。从2001年2月B股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以后,国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人民币潜在的升值预期导致多数投资者目前不愿以现在价格兑换美元投资B股市场,以避免人民币升值给自己的外汇资产带来损失。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沪市B股整体走弱将难以避免。这样,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由于境内投资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对港币和美元的不同预期,深、沪B股分道扬镳之势将会持续。
2.4人民币升值对物价与就业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居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物价与就业的影响上。从短期来看,人民币升值后,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减弱,出口产品的数量有所减少,在各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原本打算出口的产品囤积到国内市场,由此出现国内市场上,商品供大于求、物价下降的局面。此外,人民币升值也直接反应为购买进口商品的价格下跌,鉴于此,国内同类或相似商品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也调整价格,致使国内商品价格下跌。所以,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国内的商品物价下降,进一步还可能导致潜在的通货紧缩效应。从长期看来,我国对进口需求的增加导致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改变,使得国际市场的价格提高,从而又带动了我国国内物价上涨。目前,受市场供给、国际价格等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物价一直处于温和上涨状态,因此出现通货紧缩效应的可能性不大。在就业方面,人民币升值后,一方面,劳务输出减少,国内劳动力资源增多。另一方面,短期内,国内市场商品供大于求,企业为争取优势,可能裁员、缩小企业规模以保持竞争力,因此,国内就业形势严峻,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失业形势较为严峻。所幸,目前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幅度不大,就业形势总体良好,城镇失业水平控制在4—6%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