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PPP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PPP引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四川省PPP引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拟签的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等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人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符合规定的债权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15〕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B.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
(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二)负责按照上述方法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三)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直接转拨。指中央财政已经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由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转拨下达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中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中央部委文件下达方式下达预算。
第九条 规划分配。指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已经明确的年度计划和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与专项资金分配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条 竞争立项。指对事前公开了准入条件、但分配对象未予明确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产业发展及不适用规划分配方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对项目竞争性较强、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化主体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2.对区域性整体规划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市县级政府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二)工作流程。
1.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公告,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2.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向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3.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备选项目名单。
4.财政厅根据项目筛选结果和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两种方法。据实分配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补助的分配方法;据效分配指依据政府购买需求或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或实际贡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资金适用据实分配方法;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项目效果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贡献大小、绩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补助的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可参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环境(包括幅员面积、耕地面积、种植面积等各类因素)、覆盖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区域等。
2.经济因素。经济状况、行政成本、财政状况、产业结构等。
3.绩效因素。财政投入强度、项目投入产出、财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专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特定补助。指依据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依照政策规定由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或省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2.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3.资金分配方案原则要求为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财政厅可先调度资金或预拨资金,再补办预算下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的合规性和分配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分配方案、核实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分配过程进行监督;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期评估、资金结余结转清核,对分配结果进行评估验证。对未按规定选择适当方法规范资金分配行为,造成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甚至损失浪费的,省政府将责令对资金分配方法进行调整,同时采取收回资金、调减次年预算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C. 四川省商投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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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四川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 四川有基金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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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四川省民政厅的政策法规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 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 ”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庭外,其他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3.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7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5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特大自然灾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是: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我省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省对受灾地区分配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补助总额=∑(该地区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该地区省补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 1.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5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3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中央和省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五)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六)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七)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支出;对“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支出;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支出和过渡安置补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救灾救助支出。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党委、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抢险应急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 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灾区财政部门的申请,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支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五)灾情稳定后,对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春荒和严重干旱资金补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申请和分配拨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补助资金: 1.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灾情(包括规定的表格),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灾情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估列代编甚至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申请资金补助时,应同时报告本地区安排资金情况,对受灾地区自身未安排资金的,省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2.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资金分担政策,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受灾地区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其中:对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下达,对非扩权县统一下达到有关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其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县和基层单位分配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必须严格遵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规程和有关要求。严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严禁将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集中统一重建工作。凡采用集中统一重建方式的,必须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与统一建房的交款工作严格分开。对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发放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除救助对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村社组织等,均为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资金开支范围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政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补充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类似汶川地震、芦山地震)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本补充规定的分担机制。 以上补充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G. 20017年四川养老保险基金调整办法何日出台何时才能萿地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两部分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3 %。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www.wifi03.com)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