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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保基金管理特点

发布时间:2021-07-21 07:23:27

①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和德国社会保证制度以及本问题相关的论文如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约90%的国民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不足10%的国民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如果愿意服从联邦劳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参保者,可以按过去一个自然年收入的60%领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保险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12个月,年老难以再就业者可以延长到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此后,其需要工作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复享受以上待遇。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如果受保险人不幸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身故的,保险金会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二)社会赡养和赔偿
1、战争受损者供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战和二战中德国方面的受损者众多。为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对一战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赡养,供养资金由税收支出。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

2、暴力行为受损者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下也给予救济。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德国社会救济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相对应,社会救济金也分为两种: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城镇政府管理发放。
(四)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家庭促进目的是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孩子出世后养育子女的负担,其面向现居住在德国境内、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国各级学校一般来说大部分费用不需要学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学生仍然有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支付的困难时,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购房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获得住房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构提出特别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为人称道,但近年来其受到的诟病越来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个人惰性产生。长时间高福利导致了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得收入受益于各式各样的补贴和福利反而比就业者中的低收入者还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水平。(2)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德国工资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业必须为雇员承担多种保险,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业无力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措施,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需要给予员工高额补偿,导致企业雇员转趋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3)造成国家的负担。社会福利开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提高税率等方式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保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一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大约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40%,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不堪重负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在社会保障上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

第二,要花大气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保制度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立法的层次、水平还有改进的空间。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没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规范,仅仅是依靠国务院下发的规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应当的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实施。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多方参与。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同时也应该将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宇会、商业保险公司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当前我国的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实行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方式分配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将出现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包括资金筹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② 国内和国外的社保体系有什么差别

以社保中的养老保险为例。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也就是说,中国的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定的,是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而国外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制度类型,分别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以传统型为例,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

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

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2)德国社保基金管理特点扩展阅读:

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

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保险

③ 各国社保水平差异分析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考试方案
一、考试目的:
本实践课程旨在加强学生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对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借鉴作以研究,为学生进一步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以及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本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使学生进一步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类型及其特点;学会对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模式的经济效应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了解英国,德国,瑞典,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近期社会制度的改革情况;了解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趋势;领会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重要启示。
二、考试内容(任选一题写作,写作内容要包括该题目下所列内容)
1、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社会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及其特点,即投保资助模式,储蓄保险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
(2)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模式的经济效应进行比较的方法;以及社会保障模式实施效果比较与分析。
(3)了解英国,德国,瑞典,美国及日本等五个发达国家近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情况;了解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领会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比较及各种模式的优缺点;
(2)社会保障基金分担方式比较。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在基金分担的类型,分担方式。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式比较。
(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比较。
(5)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国际比较。
(6)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
(7)国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管制度。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社会保障管理在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国际比较;
(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历史经验与发展趋势;
(3)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实证比较;
(4)西方国家近年来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趋势;
(5)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6)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经验启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4、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含义、不同形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四种模式,即国家统筹模式,投保资助模式,强制储蓄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待遇给付方式,待遇计发方式;
(2)养老制度发展及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来源,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标准等方面的差异。
(3)西方典型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4)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5、医疗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国际上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种模式的比较。
(2)各国强化医疗供需双方费用控制机制改革措施、经验
(3)国际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6、就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就业和失业的概念及失业的类型,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类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失业保险制度在国际间的比较,各国保障就业的类型及各国促进就业的措施;
(3)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
(4)领会国际经验对中国就业保障的启示.
7、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伤害保险的基本含义与类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2)能对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在保险立法,保险范围,筹集方式,给付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国际间比较,并分析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内容及各国的特点;
(3)我国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现状;
(4)领会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8、护理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护理保险的现有模式,以及这些国家的具体实施情况和面对的相关问题;
(2)护理保险的特点、不同模式的优缺点;
(3)护理保险的最新情况,
(4)我国实施护理保险的可能性、及有关的建议.
9、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国外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和特点;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主要社会保障制度;
(3)西方各国农村健康,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给我们的启示,结合我国国情与社会背景,把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进程.
12、社会福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以及社会福利的发展线索;
(2)英国,瑞典,德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结构,基本内容及差异;
(3)日本,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
(4)各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启示,结合我国国情与社会背景,把握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进程.
10、社会救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比较分析各国在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资金来源与支出水平,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
(2)掌握中国现行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容、现状及问题。
(3)总结国际社会救助的经验启示,进而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三、考试形式
本实践环节的考试采取专题论文形式。字数2500-3000字左右,B5纸,手写,左侧订书钉装订
作业格式统一为:
XX课“增加实践环节”考试答题纸
XX学院(校)姓名XXX
作业题目。。。。。。。。。。。。。
(以上为封皮,解答内容下页开始)
四、考试规范
1、论文须理论联系实际。
2、论点须明确,论据须充分。
3、须具备较充分的相关文献准备。
4、写作须符合论文规范及要求。
5、论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五、评分标准
1、选题恰当,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20分)
2、论文结构合理、论题明确、论据充分。(20分)
3、相关文献资料准备较为充分。(15分)
4、理论联系实际。(20分)
5、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15分)
6、符合论文写作的规范及要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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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德国率先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及作用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 社会保险制度 )为核心内容,并辅以( 社会救济 )和( 社会福利 )为特征。

⑤ 美国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同之处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美国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初步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和基础。就社会保障的模式来说,美国和德国同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主要以劳动者为核心,责任分担,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互济互助,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以收付实现为主。

⑥ 高中历史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

⑦ 现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是全球最好的

不是的,因为北欧国家的社保要比他们好许多。

⑧ 为什么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善其原因是什么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都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住房和货币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

一是联邦政府部门。

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

由于公共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是全国统一制定,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精干有效。

二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

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1990年德国有1200个公共医疗保险公司,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多,势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险的缴费和服务标准已经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变动。

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

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

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

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就业)部需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费,2000年预计支出12亿马克。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建立德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律统一由联邦议会立法。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一般由法定保险、补充保险或个人储蓄保险组成,以法定社会保险为主。法定社会保险的对象为企业的职员或工人,所有的企业员工(除雇主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具有强制性。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全国要统一,由全国人大通过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使全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发展。

——建立起各负其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其中政府部门中,财政部门负责全德国的社会保险预算的编制,联邦劳动(就业)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办法。由于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务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就可以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管理体系是与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

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提供优质和方便的社会保险服务,否则参保人会转到提供服务比较好的社会保险公司参保。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大数”法则,参保人数不足就会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倒闭。因此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存在着互相竞争的格局,具有社会化管理程度高的特点。

——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

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

⑨ 美国、德国、日本的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模式

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也就是说,根据这项法律,联邦社保基金不仅要由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必须投资于联邦政府连本带利“担保”的证券,所获利息也要被除数存入信托基金。这样,美国政府从法律上保证了联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委托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其他方面的投资。

德国:公司操作 各方参与

按照德国《社会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独立的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交纳者——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德国养老金保险公司是欧洲最大的法定养老金保险机构,作为受国家和公民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德国养老金保险公司没有自身特有的利益,实行自我管理,向个人提供所有养老金方面的咨询、医疗或者职业康复以及向退休者或者其亲属支付养老金。目前,公司在德国建立了由1000多个咨询处构成的客户服务网络。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杜绝了挪用养老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日本:注重投资 蕴含风险

日本政府通过用养老保险费设立的养老基金在资金市场运作来实现增值,并以此作为部分养老金的来源。据了解,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日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资金都被用来购买日本政府以及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不过,这种增值方式也蕴含着风险,由于受利率政策、外汇牌价和股市行情的影响较大,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一度出现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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