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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收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1 10:26:02

A. 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B. 社保收据从证书管理器哪一项里打印

单位缴纳社保的收据,是地税统一税票;
个人缴纳社保的收据,是银行代缴代扣的,银行打印的收据上有扣费时间、金额类型与数额。
还有医保收据,为卫生系统同一发票。
要什么?

C. 有谁知道“收据的管理制度”怎么写。谢谢大家了!

为加强财务及税收管理,我局及所属单位凡对外(包括企业、机关、个体户、个人),对内(包括职工个人)收取现金或银行存款,都应统一使用我局印发的“电费统一发票”、“让售材料专用发票”、“物资内部调拨单”、“统一收款收据”和税务局统一

印刷的通用发票。
一、 使用范围:
1.“电费统一发票”:限用于“应收电费”、“电力建设资金”和“电费附加费”三方面。
2.“让售材料专用发票”:限用于对外及个人让售材料。
3.“物资内部调拨单”:限用于我局对各所属单位及各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物资材料。
4.对外劳务作业采用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建筑安装、劳务发票。
5.“统一收款收据”:用于除以上收费之外的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
凡收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管是哪个单位、哪个部门,任何业务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开“发票”、“统一搞收款收据”或使用上述规定以外的收据。
二、“发票”与“收据”的管理
1、财务审计室设票证兼职管理员,负责“发票”与“收据”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2、“发票”与“收据”一律由财务审计室会同用电股、农电总站设计样式,报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并办理统一印刷工作。所属单位和任何个人无权印制“发票”和“收据”,也不得自行购买另外式样的收据。
3、“电费发票”根据省局要求,必须通过税务部门印制,专人保管。“电费发票”必须加盖“电费收费专用章”方可生效。使用计算机进行电费抄收计算工作的单位,其计算机专用纸发票视同“电费发票”管理。
4、对外劳务作业用的建筑安装、劳务发票,由财务审计室统一到税务局购置。
5、“统一收款收据”:由财务审计室统一到税务局登记领取。
6、一切收入都必须经过财务审计室入帐,所属单位如特殊情况需分散收款,必须由财务审计室登记发放,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收款,并定期将款项送交财务审计室及时入帐。
7、各单位所发“发票”和“收据”都必须由财务审计室登记发放。

D.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收据管理的相关制度吗

《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管理,规范专用收据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及存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商标局统一购领、保管、发放、存档。存根联保存期满后,经财政部核准,由商标局统一销毁。
第二章专用收据的格式、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专用收据设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商标局统一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凭证。 第五条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第三章专用收据的申领、发放及存销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商标局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商标局。 第八条专用收据实行分次限量申领制度。商标局根据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量,核定专用收据的领用数量。商标代理机构再次申领时,应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 第九条商标[1]代理机构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认真检查专用收据有无缺页、破损、错页、重号等。 第十条商标局对已开具的专用收据予以存档。保存期满,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第十三条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第十四条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的; (三)利用专用收据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毁损专用收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在保管使用专用收据过程中如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商标局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申领专用收据的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方面,遵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财综字〔1999〕18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 收据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票和收据的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XX市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发票、收据是指:

1、发票: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发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等。

2、收据:指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款票据。

(三)总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取、收回和检查工作,对发票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并作为分公司制定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一)发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督导不得从财务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收据。分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独立从事经营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发票、收据购入后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发票、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类别登记。

(三)分公司或督导应当严格发票、收据的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所有发票、收据,填写发票、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报表后到财务办理注销登记。

(五)财务部每季应将库存发票、收据清理一次,账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对,年终将已使用的发票、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保存。

(六)发票保管人变更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清点手续。

三、发票的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款项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据。

(三)使用发票、收据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本发票或收据不能使用,及时交回财务。

(四)开据的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发票。

(六)发票、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填错的发票要逐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使用拆本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各地督导所收押金必须向促销员填开收据,经并双方签字,两天内存入总公司财务部指定帐户,同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以及收据使用状况,并通知财务部查收。

四、发票、收据的检查
(一)对使用完的发票,财务部应仔细检查整本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

(二)发现丢失发票、收据的发票管理人,必须在当日向总公司财务部报告,丢失发票的,还应在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责任
(一)所有发票、收据使用人都应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发票、收据,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如能弥补,应尽力弥补,不能弥补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时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开收据,不及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的情况,一经查处,将如数上交押金,并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二)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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